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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1-08 23:52:16

A. 宪法法院等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我国没有宪法法院,宪法解释职责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 我国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是

中国现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哪些机关和部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中央军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权限划分
(1)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5)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解释。
上述解释法律的权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释体制可以这样概括:全国人大常委处于法律解释的主导地位,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实行法律解释权的集中垄断。

C. 行使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4)释法机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E. 我国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是什么

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

F. 我国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全国人 大 常 委会

宪 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内:
(一)解释 宪 法,监督容 宪 法 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 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G. 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7)释法机关扩展阅读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H. 多选题: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机关是()

AC,司法解释机关
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回答
第二条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还有一个立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解释法律;
《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I. 我国宪法的解释机关是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J. 是不是所有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专门解释宪法的机关

不是,专门解释宪法的机关通常称为宪法法院,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不是,专门解释宪法的机关通常称为宪法法院,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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