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律顾问
1. 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担任公安机关的法律顾问,必须是取得执业律师的资质,并具备熟知公安法律法规,能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法律参考的律师。
详情《律师法》中有规定。
法律链接:《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税务机关怎样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第一,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法规司设立了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并要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抓紧设立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这一工作举措为下一步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提前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基础。立足于这一工作基础,下一步可以考虑加大推行这两项工作制度的力度。如抓紧在各级税务机关中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设置支持税收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相应的税务公职律师,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
第二,明确界定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界限,理顺税收法律顾问工作网络的运行机制。税收管理先进的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般是按纳税人属性设立的,如美国税务局设立了4个主要征收机构,即大企业与国际部、小企业与自雇经营部、穿透企业与特别行业部、免税与政府机构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机构主要是按税种职能设立的,如货物与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与行为税司。基于这一内设机构格局,我国税法解释职能就分散在这些职能部门中。我国当前正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有。在当前形势下,对内部机构做大的整合恐怕会影响“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基于此,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比如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第一个阶段的目标是各级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完成法规部门和税政部门的职能整合,征收局和稽查局不需要设立新的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将此项职能明确在综合部门或审理部门即可。第一阶段工作内容近期就可操作。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待“营改增”完成后,再考虑国家和省级层面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整合问题。
第三,加快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将税务公职律师纳入行政执法类,以提高这类专业人才的待遇水平。据统计,全国税务系统有近4000名税务人员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税收法治各项任务最终要由人来完成,要实现税收法治工作目标,有必要考虑对税务公职律师这类专业人才率先实行公务员分类改革,以便留住现有税务队伍中的法律人才,吸引更多的社会律师加入税务队伍中,从组织上保障税收法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3. 如何为政府机关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因此,政府日常行政管理和其他活动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而政府法制机构原有的设置难以适应以上要求,所以将这些工作通过社会化方式交给律师事务所承担是势在必行。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为很多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由于政府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所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为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 (一)法律咨询和建议。 为政府机关在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二)法律论证和出具法律意见文书。 就政府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机关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为政府机关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中的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书、律师函等。由于对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重大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前移审查关口将政府行为导入法制轨道,有效避免了其决策错误和行政行为不合法。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和进行法制讲座。 以参与研讨会、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应政府机关要求,进行法制讲座,向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2007年我所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公司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公司改制小组的成员之一,对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起草改制方案,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及对外的各种法律纠纷,最终保障公司顺利完成改制。 (四)处理对顾问单位的纠纷和质疑。 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各类质疑、投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拟写答复意见。近年来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处理了多起质疑事宜,就质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最终维护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合法权利。 (五)起草、审查、规范法律文书。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政府机关参与经济、民事法律事务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审核各类政府集中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采购中心需要的其它法律文书;协助设计各类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方案;2007年我所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草拟和修改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和文书,规范和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防范了法律风险。 (六)参与协商和谈判。 参与进行政府机关各类协商、谈判、法律分析、论证等活动;送达或者接受政府机关的法律文件; (七)提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 就政府机关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初步的或前期所需要的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和解; (八)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代理政府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所代理了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中信银行九百余万美金借款纠纷一案,经不懈努力和协调,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二、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 我所本着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政府机关委托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咨询(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保证随时提供; (二)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需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保证随叫随到; (三)上述日常法律事务中保证在收到相关文件或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工作内容应及时完成,并应在法定时限内留给政府机关充分的时间进行相关事项的审查、考虑和决策。 (五)代理诉讼业务按照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进行履行。 以上是我所在为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我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果,努力进取,更好的为政府机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者单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4. 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是指导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中的第二部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能权限、权利、义务、产生程序、纪律约束,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您首先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这些规定,并围绕这些内容,将这份文件的精神与相关政府的实际需要、法律顾问人员的自身特点相结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以上是我的建议,仅供参考。同时将相关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附后,供您学习和研究。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5. 行政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公司、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参谋专、助手和朋友。实践证明属,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法律顾问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6. 国家公务员能否兼任局机关法律顾问
可以的,但是不得领取报酬。
7.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有什么不同
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可以是公职律师,也可以是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就只能进行法律援助,办案不能收费,但是国家要发工资,属于公务员。
8.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吗
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依据是什么
9. 哪些人可以成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律师可以成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10. 浅谈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提供什么服务
因此,政府日常行政管理和其他活动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而政府法制机构原有的设置难以适应以上要求,所以将这些工作通过社会化方式交给律师事务所承担是势在必行。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为很多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由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