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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范畴

发布时间: 2021-01-07 20:38:10

A.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回公务的人员答。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


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公务员的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C. 各个机关单位职权范围是什么

有相应职责就有一定的相应权利。
法律法规的语言已经十分精简了,再精简下去,就会出现误差,无法全面概括。当然,如果真的需不需要那么多,可以这样写:
卫生局的职责是:依法监管等一切有关卫生方面的组织、活动、个人及相关单位(写另外那几个的话,把卫生局换了即可,之后,把几个简要的第一句摘下来就行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卫生局】主要职责(各地区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和政策法 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 构编制标准。
[1]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 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指导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疫情、病 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小病治疗免费”实施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工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监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 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物价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D. 什么是”党政干部“普通科员属于这个范畴吗

普通科室不算,充其量只是公职干部。党政干部意指:党即党组织,政即行政、政治工作。在这范围岗位担职或工作的干部

E.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公职人抄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中共中央总书记。

F.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有哪些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 关于国家机关的理解
本条中,“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种管理机构;各级司法机关、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部门或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经过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
(三)、关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动,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公务”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三是公务的职务性,即它是基于一定的职位或授权而派生的职能。四是公务的合法性,即该项职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
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G. 《条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范围是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专指共产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机构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7)机关干部范畴扩展阅读

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党员领导干部

H. 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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