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存款
㈠ 我国货币层次是如何划分的指出其中广义的货币供应量层次。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正式确定并按季公布货币供应量指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货币层次的划分具体如下:
M0=流通中的现金;
M1=M0+企业活期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存款;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他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在我国,M1是通常所说的狭义货币供应量,M2是广义货币供应量,M3是为金融创新而增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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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依据:
回到流动性这个划分标准,不难看出,我国货币层次划分的流动性标准是局限于该金融资产的国内流动性为基础的。关于中美之间货币分层的一些区别中美两国的M系统,若M1数值相同,则美国的有实际经济意义的现钞就是M1,而中国有实际经济意义的现钞则要远远小于M1。
这个差别使中国经济单位没有足够的流通货币,而美国相对于中国则有充裕的货币。
造成这个差别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支票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钞,尽管它是货币。
㈡ 哪些属于银行存款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现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九种。
银行汇票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兑付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签章(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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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收款单位的一些出纳人员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要对相应的证件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的内容就是收款人或是说背书人在本单位是否经过一定的确立,对于银行汇票在内的票据,付款的日期以及时间或是说金额在填写的过程中是否准确没有错误。
压印机压印上的金额时,由于印章在进行加盖的过程中是否清楚可见。然而,对于银行汇票或是说解讫通知上的要求必须要齐全,资料必须相符。还要对汇款人的证件进行核实,证件必须要准确无误,背书人的证件姓名以及背书必须要保持一致。
这些资料经过相应的审核以后,必须要在相应的金额之内进行结算,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办理相应的款项结算手续,还要对实际所发生的结算金额进行准确的或是说能够清晰的填写在相应的票据或是解讫通知的栏目内,在实际进行结算的过程中;
如果金额填写出错的话,应该用红线进行划去相应的数额,并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同时加盖企业的公章,但是这种修改只能是一次,不能是多次的进行修改。如果对多个金额或是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时,如果是全额进行退票的话,必须要在多余的金额一栏当中填写一O一这样的符号以示为区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汇票
㈢ 经济学中M3是什么意思
M3=M2+其他短期流动资产(如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等)。
M0=流通中的现金=通货发行内额-金融容机构库存现金;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国内消费支出情况,对判断国民经济现状和前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升,表明消费支出增加,经济情况较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表明经济景气趋缓或不佳。
对外贸易占中国GDP比重达到60%以上,对中国经济影响巨大。欧美日经济危机持续时间越长,对中国实体经济出口量的冲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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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景气分析是一种经济周期分析方法,它主要是指通过分析一些主要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研究经济周期变化的客观规律性,预测经济波动的趋势及其影响,为企业经营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如前所述,经济波动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它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性的,而且必然会通过一定的经济指标的变化反映出来。这些指标称为敏感性指标,通常按周期循环的时间性区分为三类,即领先指标、一致同步指标与滞后指标。
㈣ 简述单位存款与个人存款的区别
单位存款是各级财政金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
个人存款是指自然人将其所有或持有的货币资金存人银行的存款,这类存款具有自愿性、有偿性。
二者区别:
(一)种类上:个人存款较单位存款种类多。单位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个人存款包括: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通知存款,8.教育储蓄存款。
(二)基本规则上: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强制交存;限制之处—各开户单位对其存款的使用支出,须按规定方式进行;监督使用,商业银行对个机构存款人的存款使用负有监督权,各机构支取存款,必须在有关凭证上注明用途。
个人存款: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凭存款人身份证件开设;商业银行应为个人储蓄存款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需要外,商业银行不接受他人的查询,不得冻结和擅自扣划个人存款;商业银行破产、终止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㈤ 银行存款调查
存款送油送锅送黄金已不算稀奇,引存返点也并不少见。引起监管者高度重视的是,由于银行间的揽储大战,大量“资金掮客”应运而生。他们活跃于急需存款的银行与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银主”之间,牵线搭桥,从中谋利。他们自认为行着“四赢”之事:银行完成存款任务,贷款申请者得到资金,“银主”与自身亦收获颇丰。他们有可能是个人,也有一些以组织、团体甚至理财俱乐部的形式出现。他们被称为“存款中介”。7月20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表示,要严禁各种形式的拉存款行为,取缔各种存款中介。这或许是银监会首次公开提及“存款中介”,并给予表态。不过,是次会议并未详细阐述银监会有可能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事实上,这类“资金掮客”活跃已久。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作为中间人,收受的是“服务费”,“资金掮客”本身就是银行避免受到高息揽储处罚的一个结果。大额直存路径在一些存款中介看来,现在的引存揽储已经非常“阳光化”,协议合约完备,“银主”直接与银行发生资金往来,这些存款与普通存款无异,资金风险全无,获利却远高于普通存款。尽管引存的时间点、存款金额、存款贴息比率等因素差异较大,但存款中介的操作手法却大同小异。以河南某担保公司和顾问公司为例,他们为存款者提供500万元以上、1-3月为一期的大额直存,以及50万-499万元、最少3个月一期的联合直存两种产品。其中规定,大额直存必须是单位、商户或公司,要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联合直存则需要将资金交给顾问公司汇总,足额后再直存至银行直存公户,银行开立分户定存存单。上述银行大额直存的程序为:中介与存款人签订直存协议;存款人可任选一家中介指定的银行,以存款人名义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中介向存款人支付保证金5-10万元整;存款人再将所商定的理财资金全额存入之前开立的一般账户内;资金到位24小时之内,存款人一次性获得中介提供的资金,到期利息则按国家标准由银行支付;存款人则需出据承诺,承诺在资金到位约定期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换取、不挂失、不转让。此外,上述中介机构还承诺,若在存入资金24小时内,未将事先约定的资金付给存款人,后者不仅有权撤走资金,此前中介交纳的5-10万元保证金亦将归存款人所有。反之,如果因存款人原因资金未达账户,存款人不仅将全额归还保证金,还将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上述存款中介机构自称,存款收益为每月1.5-2.5分利(折年息18%-30%),最高累计贴息15%-30%。除了上述以月为单位的引存方式,还有按天计的存款冲量。当然,由于存款时间点不一样,“返现”金额也差别较大。按浙江某银行基层人士的说法,由于每月、每季银行内部都有既定存款任务需要完成,以使存贷比达标,为了冲量存款,每个月末、季末的存款“奖励”相对更高。一般情况下,一天的活期存款就可以达到万分之五,甚至高达千分之一的“返现”,且次日就可将存款“搬家”。监管挑战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有的存款成本最终仍是摊到了贷款人头上。以浙江为例,目前的市价大约是一年定期存款返现1%,有的更高达1.5%,100万元起步。而存款中介的“奖金”也大致与之相近,有的甚至比存款人更高一些。这也意味着,这两项“奖励”金额起码与普通一年期存款利息持平。总的存款成本高于以往一倍。这或许也是国内一些银行贷款利率增长明显、净息差上升,但企业仍然“一贷难求”的因素之一。有银行监管人士认为,目前存款中介的现状已经十分严重,甚至是十年前的历史重演。上世纪90年代末,特别是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以投资带动GDP增长以抵御外界金融危机的思路得以贯彻,银行高息揽储行为愈演愈烈,当时还具有银行监管职能的人民银行多次发文要求对此严肃查处。上述人行相关文件特别强调,要清理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凡是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的,凡是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的,凡是向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任务的,凡是将吸收存款与安排人员工作挂钩甚至根据揽取存款多少许诺安排行政职务的等,一律废止。现如今,这些早应被废止的现象接连死灰复燃。作为中间人,存款中介收受的是银行支付的“服务费”,银行的存款利息表面上并未增加。这便给监管带来了难题。不仅如此,按某银行浙江分行基层人士的说法,这种变相高息揽存也是形势迫不得已所致:75%的存贷比不可逾越;存款任务必须完成,否则贷款就没有额度;不抓紧发放贷款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才是银行利润泉源;经历了去年的天量贷款后,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目前贷款紧张的局面,急需资金支持生产……7月20日,刘明康表示,要严禁各种形式的拉存款行为,取缔各种存款中介。地方银监局已经开始高度关注银行变相高息揽存的行为。浙江银监局新闻发言人周立新就曾公开表示,针对部分银行在吸收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浙江银监局在6月初的一次会议上,就已经强调要求各家银行加强自我约束,银行内部制定的考核制度应更加合理,下发存贷款任务时也应更加科学,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机关团体存款”异动尽管一些存款中介自认为行着“四赢”之事,一些手头拥有闲置资金的人亦乐此不疲,但累积的风险总有爆发的一天。目前,个别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全国性银行地方分行的存贷比甚至已经超过100%以宁波鄞州区为例,据鄞州区金融办最新的统计数据,到6月末,全区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为84.8%,今年以来的增量存贷款比为108.6%。不难想象,由于高息揽储抬高了资金成本,为了给高息负债寻找出路,金融机构或是提高贷款利率,加重企业负担;或账外经营,带来资产风险。一旦贷款或投资难以收回,金融机构就会出现支付困难,资产质量下降,甚至危及正常的经营与生存。而企业也因此额外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以致效益下滑,更甚者则被“高利贷”拖垮。但上述浙江银行人士也表示,短期来看,存款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上述恶性循环。目前银行贷款的利率上浮仍然主要是资金紧张和信贷控制的结果。然而中国的存款问题并不仅止于此。从存款结构上看,近几个月来的“机关团体存款”就是一个极为反常的现象。自从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机关团体存款月余额一般都小于财政存款,但在2009年1-5月和12月,前者均略微大于后者。而今年的前6个月,机关团体存款月余额几乎两倍于财政存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杨涛认为,这种现象使人担心有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滞留在各级政府的分管部门,并未及时有效地投入到建设项目中,甚至可能出现某些“隐性”挪用行为,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面临巨大资金缺口压力之下,各职能部门可能会更多求助于预算外收入的支撑,甚至引起各种“真假”乱收费的抬头。
㈥ 什么是 机关团体存款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同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其中规定:“一切公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及合作社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实行现金管理,规范了国家机关、团体必须在国家银行开户,一切资金往来都要通过银行帐户。1951年起实行货币管理。机关、团体均在国家银行开立了帐户。到1952年末,机关、团体存款已达12050万元,比1949年末增加36倍。
机关存款是指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给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在其未用前存入银行的款项。此外,机关团体的一些正当收入,比如附设的职工食堂、招待所等收入,也构成 此项存款的一个内容。因此,机关团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包括机关团体预算存款与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机关团体存款划归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按法定存款利率计息,不再列入财政性存款范围。
㈦ 浅论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
浅论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金桂淑李英兰财政性存款是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要做好财政性存款划缴管理,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区别。根据1985银发字第281号文和银会计(1996)108号文规定:财政性存款业务。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自1997年1月1日起部队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那么,过去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之前,一直是靠财政拨款,随着机构改革而不少的行政事业也改为企业,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原财政拨款改为财政补贴,原差额补贴改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因此原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单位的资金来源发生了新的变化。就剖析某市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构成情况来说,除中直机关外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88个,过去这些单位全部靠国家拨款开支,现国家拨款单位变为108个(包括全部拨款和差额拨款)其余单位全部靠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㈧ 机关团体存款是属于财政性存款还是一般性存款
机关团体存款是属于一般存款,一般性存款包括单位(企业、机构)存款和个人存款; 各项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和金融同业存款。财政性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等。
这些单位的经费开支,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给预算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先拨后用,其尚未支用的部分便在银行形成存款。此外,它们的一些其他正当收入,比如附设的职工食堂、招待所等收入,也构成此项存款的一个内容。
(8)机关团体存款扩展阅读
存款的分类
(1)根据存款的期限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银行与存款人对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约定的存款。定期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在不同的存款种类中有不同的约定。
(2)根据存款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将存款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人民币存款是指存款将人民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外汇存款是指存款人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3)根据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存款可以划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银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㈨ M1:狭义货币供应量,即M。+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
Mo:是流通中的现金,即在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着的现金
M1:是指狭义货币供应量,即流通中的现金流量(Mo)+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也就是说,M1是老百姓手里流通着的“零花钱”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存取的货币
㈩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
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324
【实施日期】 19970324
【章名】 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
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
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
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
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
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
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
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
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
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
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
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名称】 附: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
【题注】 (政法办〔1996〕120号 1996年12月10
日)
【章名】 全文
建新同志:
根据■(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们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
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对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尽快制止强制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
的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省、市银行系统制定司法协助
实施细则增加法院执行难度》的材料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
一、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
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
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
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
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去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两金”的意见已报
经乔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
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
结、扣划。对这个问题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
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
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
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
务所必须的手段。
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继续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
5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
、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
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司
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
销。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