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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1-07 01:04:41

机关单位被起诉并且败诉有什么后果

单位本身需要履行判决义务
有的时候单位可能被取消评先资格
单位负责人需要看是什么败诉
才好说会怎么样

行政机关可以起诉公民吗

《环境保护法》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保法第专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属利。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㈢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键是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事业单位版作为行政主体权还是民事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则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主体,则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地震局、气象局、高等教育学校等。

同样,行政机关也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的。比如,某行政机关因办公用品采购与某商场发生纠纷的诉讼即是民事诉讼。

(3)机关单位起诉扩展阅读:

高等教育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网络-行政主体

㈣ 行政起诉必须起诉政府吗

1、不是必须起诉政府,可以起诉国土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但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院既然这么说,那么一定有充足理由,是不是市政府改变了原国土局的具体行政性为?
4、有调查权

㈤ 可以起诉政府吗

行政来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下这些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㈥ 请问如何起诉机关单位

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人事争议,应该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了您的问题补充,我的看法如下:你问的问题,实际是本案行政机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考试行为是行政行为,只要不存在行政侵权,就不能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你说的情况,是由于试题外泄造成,是具体的犯罪个体造成的,与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关系,故行政机关没有侵权,所以不存在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其二,行政赔偿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

㈦ 行政诉讼 起诉政府部门,级别管辖是如何的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④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实践中这种行政案件极少。

㈧ 起诉政府部门去什么法院

起诉政府部门是行行政案件,到该政府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即可。

㈨ 怎么起诉国家机关,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本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质量问题,导致本人致残,后因被告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导致本人无法得到赔偿问。如何起诉
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㈩ 能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吗

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内负有容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与一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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