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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1-06 03:00:56

① 不服法院执行听证裁决,应该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法院故意不执行,
被执行人
即以“欠租顶债”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娱乐城财产转移给出租方,出租方即交给第三人经营,第三人即转租给第四人,第四人办理了工商执照。申请人找到第四人,第四人称是借身份证给被执行人办工商执照,其它不知情。法院后来从第五人手上扣押了一些不能拍卖的无价值的“破烂”作为保全财产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接受。
申请执行人
对法院故意不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和出租方等人
恶意串通
转让娱乐城及擅自处分娱乐城保全财产的行为向法院院长投诉,并对保全财产的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院长责令执行局组织听证。听证内容:一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二被执行人是否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第五人。
听证会上申请人为能追究出租方等人的赔偿责任,没表态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但提出娱乐城是法院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以“欠租顶债”转移给出租方等人无法律依据。对保全财产发生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辩称:我无钱交租,早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娱乐城场地就返还出租方,法院的保全财产还留在出租方的场地。
出租方辩称:被执行人无钱交租,我收回场地后交给第三人经营,对所发生的事不知道,我无受让及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三人和第四人没出庭,但第四人委托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人出庭。
第四人的代理人辩称:我从第三人手上租下场地,且办有工商执照,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我没假转让和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五人辩称:我经营的娱乐城是从第四人手上接过来,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更没有受让及使用其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称不属
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故意,不是执行异议的范围,故本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不存在执行不当。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故意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和第五人的行为无事实依据。
法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注:其中第三人和第五人没办工商执照,所有转移行均发生在法院立案执行之后。

② 听证是什么意思

可以指法院为公正执法公开听取当事人的说明与证词。

读音:tīng zhèng

解析:听证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决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和质询。

示例:解决国有垄断企业员工过高收入,必须增加竞争因素,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听证会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

(2)执行听证意义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③ 执行听证被执行人不参加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法院故意不执行,被执行人即以“欠租顶债”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娱乐城财产转移给出租方,出租方即交给第三人经营,第三人即转租给第四人,第四人办理了工商执照。申请人找到第四人,第四人称是借身份证给被执行人办工商执照,其它不知情。法院后来从第五人手上扣押了一些不能拍卖的无价值的“破烂”作为保全财产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接受。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故意不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和出租方等人恶意串通转让娱乐城及擅自处分娱乐城保全财产的行为向法院院长投诉,并对保全财产的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院长责令执行局组织听证。听证内容:一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二被执行人是否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第五人。
听证会上申请人为能追究出租方等人的赔偿责任,没表态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但提出娱乐城是法院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以“欠租顶债”转移给出租方等人无法律依据。对保全财产发生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辩称:我无钱交租,早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娱乐城场地就返还出租方,法院的保全财产还留在出租方的场地。
出租方辩称:被执行人无钱交租,我收回场地后交给第三人经营,对所发生的事不知道,我无受让及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三人和第四人没出庭,但第四人委托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人出庭。
第四人的代理人辩称:我从第三人手上租下场地,且办有工商执照,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我没假转让和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五人辩称:我经营的娱乐城是从第四人手上接过来,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更没有受让及使用其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称不属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故意,不是执行异议的范围,故本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不存在执行不当。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故意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和第五人的行为无事实依据。
法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注:其中第三人和第五人没办工商执照,所有转移行均发生在法院立案执行之后。

④ 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已经六个月了,执行法官说还得举行听证会,请问开听证会有没有时间限制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内法律规定的,容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总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就得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之后总公司异议被驳回,就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

⑤ 执行异议听证会 具体是怎么样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异议, 是被执行人异议。

执行异议听证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异议复议规定》从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由于仅有十五日的审查期间,客观上只能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例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动产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将实质审查的任务交给执行异议之诉承担。

而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的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结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所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听证意义扩展阅读: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⑥ 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⑦ 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会胜诉有法律意义吗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享有权利(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在案外人异议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案外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表面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这两种异议的救济渠道大不一样。

执行异议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救济,案外人异议裁决后,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要在裁决后10日内提起诉讼解决。现在回到你题目的本身,就目前来看,最好在异议程序中听证,不听证书面审查也没有大的问题。如果不服裁决结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 为什么要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稚序

首先听证告知稚序抄 是行政处罚袭法的规定,要求,从根本意义上讲,只有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执照,才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可以展开,这也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意义,给当事人这个权利,听证从俗话说就是小开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准备,证人证据,当事人,行政机关领导,包括代理人,律师,,,,,,都可以参加,充分有当事人答辩,拿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去推翻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但是这些理由都不足以推翻行政机关的处罚,行政机关就会拿出法律依据,处罚理由,为什么这样做,,,等等去说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依据能推翻处罚决定,那么处罚就要继续执行,如果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理由充分,行政机关就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撤销决定或从新立案,,,,,,主要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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