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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1-05 22:42:28

1. 行政许可听证的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首先,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第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2. 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与依申请的听证两种。因此B不正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二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因此A选项不正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3.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内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容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4. 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 哪些是正确的

错。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就是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6. 行政许可听证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上述规定中设置的听证程序,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将越来越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但这类行政许可实施后,又确有可能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考量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7.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
1、听证类型的不同。
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后者包括:
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
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第二,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期限不同。
前者规定的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后者对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且更为合理。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即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举行听证的期限不同。
前者没有限定举行听证的期限,后者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7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当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必须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得拖延,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前者《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后者《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同。
前者没有限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后者规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记录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6、两种听证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处罚不当而设置的程序,可以说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不受非法权力的侵害而赋予其的权利救济手段;
其实质在于通过授予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抗辩权或程序性防卫权,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固有的差异,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事实,拟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因而有必要由调查人员提出理由、依据,与违法行为人进行质证。
而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问题,针对的不仅是申请人个人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是否影响甚至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在掌握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倾向性意见的,否则听证就失去了公正性。
联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承担费用;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8. 行政许可听证的主动举行听证的条件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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