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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发布时间: 2021-01-05 22:40:49

A.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一)
民主集中制
(7511)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244)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三)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1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
责任制原则
(250)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五)
精简和效率原则
(278)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在我国,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必须做到: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部门和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

B.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②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我国实行集体元首制)、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
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⑥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C.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什么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版》第权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D. 什么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主体的名义专,行使被委属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亦称“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而且还可以包括某些个人或某些私人组织。

“被委托组织”的特征: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本系统内相互委托处理某些行政事务,这种委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协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因而行政机关不是被委托的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因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产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产生。
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由其承担,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职权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如行政立法权、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措施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

E.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有哪些职权

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党章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l)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F.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http://www.gov.cn/

G. 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职权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抄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中属于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全国人大的职权: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H.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各类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8)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扩展阅读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虽然不足100人或50人,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

I. 中国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主要职权

宪法的规定:每节是一个国家机关,我全贴上了你把名称和性质和职权写上就行了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章 国家机构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
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
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
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
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
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
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
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
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
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
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
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
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
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
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
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
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
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
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
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
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
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
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
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
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
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
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
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
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
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
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
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
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
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
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
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
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
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
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
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
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
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
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
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
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
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
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
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
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
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
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
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
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
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
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
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
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
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
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
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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