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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召开听证会的部门

发布时间: 2021-01-05 00:47:53

① 税务机关处罚听证程序由什么部门主持召开

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② 在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较大金额的处罚后事故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举行听证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③ 向谁提出听证申请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价决策听证制度,也被称为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公开收费标准,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计划系统,定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听证会,也被称为政府决策听证会的价格,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组织社区,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表明调整价格的总则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发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以促进民主化的决策,使政府的价格和标准化,规范的政府决策听证行为的价格,提高科学决策,决策和政府管理价格的透明度下的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发展本办法。
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行动者证明的必要性定价的可行性。
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第三个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并宣布听证目录确定。在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公开听证会。
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发展其他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开开庭审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效率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定价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听证程序

第七条在第二章的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目录价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组织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第八条听证会集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9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学者。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合理安排,并确定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和数量的内容。
第十次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单位,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择。
文章11日讯代表申请人提问,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评论的发展,以及定价方案,分听证笔录和听证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人,如实反映他们的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应用,作为观察员参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章听证程序
14应用程序的发展,价格在这种方式内的经营者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条的规定,应按照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运营商委托代表行业协会如申请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为定价决策部门)“第15条,内条的规定需要制定这样的价格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定价机关提出定价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消费者在第16条或社会群体的需要的方式发展第三个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消费者组织可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一个特定的项目定价;
(三)在目前的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价上升,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
(D)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设置的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价格
(F)过去三年的应用程序的工作条件,工人的数量,成本变化,财务决算表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标的区域比较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过去三年的供应和需求情况和未来的价格走势显示;
(vii)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的金融地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评估的说明,你可以指定的评审机构具备的资格,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评估,由认证机构发出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和合理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应用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程序将不被接受:
(一)应用程序定的价格,而不是定价权限;
(二)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不够明显的原因;价格
(c)申请项目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会。 />第20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审查,听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定价电力部门协调听到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21条公开举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决定一个听证会后3个月内,至少在听证会10日将聘请书和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材料送达,并确认的数量代表出席。应当召开听证会,在更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事项和听力纪律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代表介绍
(二)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c)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法律和法规,初审意见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介绍; BR />(d)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由认证机构评估的基础和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跨越审查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的谈话审查和符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24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后,10天之内的听证会代表送达。
听到分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说明听证会代表的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的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纪要疑问,可以反映到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25条的定价决策部门定价应充分考虑所提出的意见听证会。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定价机制的差异较大,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重新组织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需要提请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价格决策部门,其中报道听证参数后,当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抄本和应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文章27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状况的影响,听证会总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

第28条赔偿责任的价格政策部门,以开发的方式在规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一,没有听证会举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欺诈,腐败的听证会主席,并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导致政策失误,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30条发出的认证机构虚假评估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指定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当局追求各自的职责
第31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④ 召开价格听证会行政事业单位什么部门推荐产生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⑤ 政府有关部门如开听证会,按照规定公务员不能当听证代表.对此,怎么看

北京中公教育解释:
【参考答案】
当前一些地方新出的政策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会代表,对于这一做法,我们不否认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听证会的公平,但是这种做法就保障听证会的公平来说,治标不治本。因此,对于这种做法,我们要全面、辩证地看待。
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公务员参加听证会,很容易脱不开干系而成为“传声筒”。听证会,往往先变成“茶话会”,再沦为歌功颂德的“联欢会”。即使有些公务员能顶住领导压力投反对票,但也不能让公众相信听证会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在自愿报名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参与听证会,并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种权利公务员群体也应该享有。从情理层面来讲,听证会也不应该出现拒绝公务员这种极端的情况。
其实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公正。保证民意公平,是所有人的心愿。公务员群体在听证会上的尴尬地位,暴露出了公务员群体在人民心中的信誉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在涉及某些行业利益上,群众担心公务员“不公”。要改变这种负面社会情绪,一是公务员群体要做好表率。“一叶知秋”,我们的公务员队伍要练好硬功,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增强公正感。二是我们的政府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要做到依法执政,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让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三是强化政府监督体系,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决策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让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制度健全、信息化良好、能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和群众的积极性。

⑥ 筹办听证会的是什么单位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版出决定前,由非本案权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听证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⑦ 召开价格听证会前收费单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前组织社关面制定价格必要性、行性进行论证《价格》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价格制定面意见利于加强社政府价格决策行解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本提高政府定价科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性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规范化重要途

⑧ 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听证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8)有权召开听证会的部门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听证案例:

滁州琅琊区检察院开门办案,就一起赌博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到场监督,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后,当场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据了解,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形式决定,像这样进行公开听证在我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在全省也为数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此次听证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在滁城一家网吧内暗藏赌博机22台。

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这起案件,琅琊区检察院没有直接审查决定逮捕还是不逮捕,而是把“公开听审”的模式引入审查逮捕阶段。

当天参加听证会的有检察机关承办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此外还邀请了3名琅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并发表意见。

听证会分为事实听证和有无逮捕必要两个阶段。侦查人员介绍了案情并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发言中也表达了意见和心声,听证监督员随后从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对两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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