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资格
『壹』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常识类: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贰』 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规章均将听证当事人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规定是不全面的
第一,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也可能接受中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如果其有可能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也应该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公民仅限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建议以后改为自然人将更加准确。第二,中国的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对于给予其的三类行政处罚该如何确定听证程序问题,使用相对人一词将更为准确。
此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年龄条件
对于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据此认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够获得执照,没有必要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段限定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是片面理解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第一,根据劳动法以及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只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不能获得工商登记;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和执照不限于工商登记,它包括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任何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对于该类许可,未成年人也是同样可以持有的。因此,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上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行政能力问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部分公民由于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要求听证和参照听证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进行听证活动这种活动时应该由代理人代表进行。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应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该种人,应该由其自己进行听证活动。
听证当事人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自然人在听证过程中死亡,应该由其近亲属继续听证。但是对于自然人在听证过程中死亡,行政处罚是否应该继续进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如果拟被处罚的自然人死亡,只有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才有可能继续进行听证活动。因为责令停产停业主要涉及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既然自然人已经死亡,许可证或者执照也就自然失效,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听证活动。该种观点不全面。因为行政处罚根据涉及权利的种类可以分人身自由罚、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纳入听证程序的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能力罚)、较大数额罚款三类行政处罚(财产罚)。其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典型的能力罚。而能力罚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部分表现为与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如果本人死亡,该许可自然无效,如驾驶执照。对于这一部分和人身密切相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如果拟被处罚的公民死亡,行政听证程序应该终止。但是能力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仅仅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还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内容,如专利许可。对于涉及财产内容的许可,如果自然人死亡,不允许其近亲属继续进行听证将非常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举行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明继续参加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继续参加听证。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的,由行使撤销权的组织继续68法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参加听证。如果企业被强令注销、撤销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参加听证。
当事人的国籍
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涉外的行政处罚,但是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的相应处罚问题。行政诉讼法第71条也明确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被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的三种行政处罚的,也应该享有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对等原则是同样适用的。
『叁』 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中较大数额是多少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会资格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肆』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听证会资格扩展阅读: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听证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听证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行政听证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伍』 立法听证会的必要条件
听证会是社会化监督的一部分,听证会是审批环节的附加或前提附加物
所以其是审批环节中的一环,听证员是否参加都无所谓,但是审批申请方必须参加,不然就会被听证会毙掉,直接导致后续审批终结
举2个教简单的例子,第一是居民区开饭店,因为有油烟,那么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下放之前,必须要有30名居民代表组成听证会表决是否同意,听证会上饭店老板就要承诺,我会装多少多少设备来解决掉油烟,并出示发票和产品说明书,只要有1个代表否决,那么饭店就开不成
第二是密集居住区的空地上建新大楼,可能会造成其他大楼的采光困难,如果听证失败,就不能造起来
『陆』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上述规定中设置的听证程序,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将越来越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
『柒』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水平。
这是主持人素质中的根本,它不仅是一个社会人的思想根基,而且主持人作为电视机构的代表,作为一个节目的标志,其观点、言论不仅关系到电视机构的声誉,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二、具备的良好的精神素质。
主持人的美好形象往往通过人格、修养、风度、气质等状态反映出来,而这些状态都要基于良好的精神素质。这包括对生活和观众的热爱,以及对事业执着的追求。只有热爱生活、热爱观众,主持人才能在屏幕上毫不做作的袒露真诚和质朴,也才能换来观众对主持人的喜爱。
而对事业执着的追求,更能树立主持人的威信和富于魅力的形象。
1、思想。这是一个主持人雕塑形象的根本。主持人对某事某物的看法、观点,往往会对观众产生极大的导向力,这就要求其思想认识必须具有超前性、权威性,使观众认可其价值,接受其观点,从而将节目的主旨完满的传导给观众。在这方面,克朗凯特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60年代末,克朗凯特亲自到越南实地采访越战,回国后在他的节目中发表了著名的反战见解,这一见解在观众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促发了美国民众的反战情绪。约翰逊总统曾不无感叹的说:“如果失去了沃尔特·克朗凯特,我就失去了美国。”
不难看出,克朗凯特以其另人信服的思想在屏幕上树立了权威的形象。
2、人格。人格的魅力对于主持人雕塑形象来说是最为持久的因素。尽管这是一种经过完善的魅力出现在观众面前,但在屏幕上的追求依然是人格的真实,是本色的流露。
主持人的“真我”表现对观众是最具吸引力的,这种“真我”的表现必然将主持人完整的精神世界展示给观众,而同时又展示着人格的魅力。
主持人敬一丹正是以她的坦诚、质朴、自然,给人一种毫无粉饰的真实的人物感。她在屏幕中的眼神是一种对观众的平视,是一种平等的、真实的交流。电视观众需要的就是这种目光,而敬一丹面对观众一直都是这样,这昭示着她的平和,昭示她的成熟。
在报道时,她那明显可见的忧患意识不是演出来的,而是她自己首先为某一事件深深打动,忧患、喜悦之情自然而然的流露出来。
她通过人格的素质魅力,获得了观众的信赖。还有,在北约轰炸南联盟时,主持人水均益与同行们一起奔赴科索沃进行战地采访,当观众看到水均益勇敢的站在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战地进行现场报道时,一种感佩之情油然而生,主持人那舍生忘死的奉献精神跃
3、气质。离开气质的主持人不能称其为是素质全面的人。主持人的素质体现一定要有优秀的风度气质的支撑,才能有活力和吸引力。气质优秀的主持人必然吸引大量的观众,而观众对其所主持的节目也会产生“爱屋及屋”的感受。
主持人的气质这一素质是由综合因素形成的,包括人格修养、道德情操、文化结构、个性意志等诸种因素。它一方面具有先天性,另一方面又来自后天的修养和磨练。主持人的风度气质是伪装不出来的,完全是自然的袒露。有什么样的气质就有什么样的表现,这在屏幕上一望而知。
4、心理。有些年轻的、阅历不深的主持人往往沉湎于社会知名度,在签名鲜花中显得有些飘飘然,走到哪里俨然以名人自居。
事实上,内容远比形式更重要。主持人应该重视文化层次、知识结构、思想修养、政策水平及思考能力等因素,进行智能培养。因为只有功底扎实,主持的节目才能形成独特风格,才能准确到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听证会主持人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职业。
(7)听证会资格扩展阅读: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
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
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捌』 哪些人可以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玖』 行政处罚时,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就可以启动听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