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

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21-01-03 20:01:22

㈠ 当前我国举行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

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我国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在制度设计时直接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而被听证的对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机构所主管,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的组织者与被听证对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而根据听证会的基本原理,有着利益牵连的一方应该回避而不能参与更不能主导价格听证会。但政府组织听证会本身恰恰就是我国听证会制度所规定的,因为这一制度设计弊端,原本应该组织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甚至越过价格听证程序直接涨价。比如,2006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共同决定上调邮资,上调邮资由于事前未履行听证会程序而遭公众诟病。
正是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听证会很容易被相关利益集团影响乃至操纵,在有的听证会上,代表们清一色地支持既得利益集团提交的方案本身就是这一弊端的真实写照。许多价格听证会不仅不能像美国的听证会那样导致准入制度的变革从而使价格因引入竞争而持续降低,甚至连价格本身的调整也常常与民众的意愿相左。在北京某景点门票的涨价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大都同意涨价,而民意调查显示,民众一边倒地反对涨价。如此鲜明的对比充分显露出听证会与民意的背离程度是何等严重。
其次,在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即将于1月22日举行,在此之前,发改委和信产部公布了两套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调整方案,而根据两套新的漫游费调整方案,手机漫游上限的实际降幅仅为0.2元/分钟,甚至比中国移动目前在广东和上海等地实施的漫游费价格还要高。这种听证会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完全确保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渡,那么,加上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无疑可以更好地保障听证会的公正性。
所有的价格制定都必须参照成本,成本是价格调整的核心依据,但是,我国的许多公共事业价格、垄断性产品价格,其成本是不透明的,而这种不透明并非完全的不透明而是非对称性不透明,即成本对垄断企业自身、对公共事业一方是透明的而对公众而言是高度不透明的,由于成本不为公众所知,相关企业就常常凭借自身所具有的天然的垄断优势或行政资源优势随意提高价格,即使经过听证会这一环节,也难以避免相关企业通过加大成本提高价格的计划屡屡得逞,如果加上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弊端。
以手机漫游费为例,应该由没有利益牵涉其中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过程和审计明细,使公众对手机的成本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并接受民众的监督,有了这个公正的成本参照,公众就能作出更准确的抉择。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就明确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今年1月12日,广东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物价部门对广东电网公司的成本监审发现,去年广东电网的利润高达142亿,随即全面下调工业和居民的销售电价。
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我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㈡ 行政听证的存在问题


1.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国外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 也是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在该法中“听证”一词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并成为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三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它不仅界定了听证程序的定义,而且还明确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主持人及回避制度、对抗辩论制度和听证笔录制度等。如果说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那么我国的另一部重要法律1997~ 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作我国听证制度在立法上的扩展,有人称之为“决策听证”。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律界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立法听证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制度向民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许可制度中,专门用了3个条款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规范。然而,如果我们通过对中外行政听证制度的横向比较研究,结合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不难看出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除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外,还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又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等。国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相对人不利的处分; 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待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听证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则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行政法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行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的活动,它应当包括两大类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规定的制订行为。所谓行政规定按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解释是指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只解决了中国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订过程的听证,而对于除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决定的制定的其他抽象性行政行为,则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听证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的一大缺陷。虽然《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向民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就以上规定而言,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的制订过程中,是“可以”采取听证会,既然是可以,行政机关则有权不采用听证会,如果这样便使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听证仅流于法律条文中。因为,在行政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与一般性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有重大区别的, 听证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它对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是有约束的,未经听证的行政立法将是无效的。如美国将法规或其主要内容向公众通告是一种法定程序的规定,未经这一过程而制定的法规,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而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一般性的征求各方意见,可由行政机关视情况自行决定。无论是否采取听证均不影响其立法活动的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听证法律制度。这种程序上的不足,加之我们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极易流于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受到限制,造成了行政立法中的长官意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决策武断、盲目照搬的现象。同时,即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采用听证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得非常原则,如何确定听证参加人、主持人、哪些事项立法适用听证等无统一的操作规程。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恰当地设计和运用。

㈢ 社会听证制度的原因

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意义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听证会参与人员和机构一次听证会的举行,通常由举行的机关部门事先通知,并常邀请媒体等参与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听证会参与的人员或机构有:主持人、申请人、证人等。其中申请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复,申请人是举办听证会的主要部门;证人常由公民代表组成,有时也有媒体参与。实例2002年举行的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是我国首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发言:铁路火车票价格的调整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举行价格听证会,对铁道部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听证。听证会申请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代表铁道部介绍调价方案:铁道部提出的调价方案涉及春运、暑运及主要节日期间列车的票价浮动情况。调价的理由是:为减轻铁道部门的压力,需要利用价格杠杆加以调节。消费者代表(听证会证人)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平性提出质询:上调票价后,旅客应该享受更好的服务。但春运期间,由于旅客人数太多,铁道部门往往不能保证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这等于让旅客花更多的钱,享受更少的服务。如果火车票价必须上涨,也不能搞“一刀切”。专家学者代表发表自己的意见:春节期间上调价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人大代表的意见:春运旅客多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大多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在城里打工的收入比较低。如果铁道部门还要在春节期间上浮票价,这对于回家探亲的民工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听证会结束后,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照顾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硬座的涨幅比最初的方案下调了50%。

㈣ 请教听证会的问题

听证的实质是广泛吸纳民意,包括少数人的民意,把民意作为听证会背后内各利益博弈相关容方之外的一个更大的“利益主体”,以增加公共政策制定的民意基础。在广义的民主范畴和有限的民主操作空间里(这是目前的现实国情),老百姓说话的分量有多重———是一块区别听证会是不是“花瓶”抑或“摆设”的试金石,也是衡量听证制度本身是否完善的“定盘星”。

㈤ 急求一般听证会会问的问题.一定要举实例说明

看你开的是什么听证会了,一般开头先宣读本次听证会的会场纪律。主持人介绍双回方当事人、答听证人、询问对此次听证会的目的是否知晓、对相关的会场纪律是否有疑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双方当事人陈述、询问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项和证据是否有疑似、对自己的陈述是否有补充。。。。。等等等等

㈥ 听证制度的问题缺陷

1、具体抄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
2、 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3、听证代表筛选程序空白,参与人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
4、行政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不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听证程序与行政决定权力的抗衡机制无法保障;
5、法律对听证主持人是否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以及听证报告的效力未作规定,致使听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6、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听证配套制度存在条块矛盾;
7、听证会结果不公开,缺乏有效监督。

㈦ 我国对出台政策的听证存在哪些问题。

1.适用范围过窄,且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2.听证代表的选任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
3.行政听证相对人信息不对称;
4.听证主持人产生和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合理;
5.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缺失。

望采纳我的回答。

㈧ 请问行政法中听证的问题

听证分为广义听证与狭义听证,广义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狭义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狭义听证又称为正式听证或审判式听证。
广义听证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什么特别需要说明的。狭义行政在我国适用范围较窄,除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外,还包括政府价格决策、行政立法、城市规划、反倾销与反补贴、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相关法规一般都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㈨ 行政听证的解决问题


1.强化行政主体程序行政理念与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意识。传统上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集权体制的国家,行政权力极为庞大,行政相对方的权利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立法中,实体规定多,程序规定少或根本没有;在执法中,又只偏好追求行政行为结果的实现.而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性;在思想观念上,往往认为程序繁琐,影响效率甚至是多余。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行使权力的时候,程序意识非常差。很多行政机关领导至今都有这种观念,只要事情没办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上有瑕疵,是可谅解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行政更应依程序行政已成为共识,比较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设置的行政程序监督机制,行政听证制度尤为重要,必不可少。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熟悉听证制度程序本身。同时,听证制度设立、设置也树立了一种程序观念,听证制度设立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可以给行政机关领导。给公务员灌输一种程序观念,培育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缘此,行政听证在我国的完善,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认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重视行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使之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保障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其次,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在立法上确立听证权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最后,听证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的过程。行政听证就为老百姓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程序保证和操作手段,既可帮助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也可培养老百姓的民主素质和参政意识。2.明确行政听证申请人范围及申请程序。首先,在《立法法》和《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政暂行办法》中应对行政听证申请人的范围以及他们应该如何提出申请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次,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问题上,可以借鉴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任何行政诉讼法原告和第三人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听证申请人的范围扩展到一切利害关系人。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3.造就一批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听证主持人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听证主持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脱钩,不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专职、兼职并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听证主持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听证案件的具体要求,统一选派主持人,并负责参与主持人级别的晋升、罢免等。听证案件中的主持人不限定为一人,特别是在价格听证中,最好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出现,由政府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这是行政决策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另外,还应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权责,这是其相对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