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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区间

发布时间: 2021-01-03 15:37:18

㈠ 如何保证控制的有效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内部控制效果的反应,是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之时版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权的现实状况,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来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并且对于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落实时要有较强的执行力作为保障。在实际工作当中,内部有效性控制水平保持在有效内部控制区间之内,则证明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如果内部有效性控制水平低于规定水平,则证明内部控制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内部控制有效性主要包括规划和实施两个环节的有效性控制

㈡ 企业在判断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时,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内部控制5要素是内部控制设计和运作的必须的要素。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㈢ 如何判断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质是评价内部控制为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的保证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合理保证的水平。如果保证的水平处于有效内部控制的区间内,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如果保证的水平低于合理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评价相关目标的风险在经过内部控制之后是否已经降低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如果已经降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从内部控制评价本身以及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评价法两种方法。

㈣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有哪些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单位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的证据能够为形成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提供合理保证;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状况。
(一)个别访谈法
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评价人员在访谈前应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和要求形成访谈提纲,如有必要可先提供被访谈人员进行准备,被访谈人员主要为单位领导、相关机构负责人或一般岗位员工。评价人员在访谈工作结束后应撰写访谈纪要,如实记录访谈的内容。
(二)调查问卷法
调查问卷法常见于内部环境评价。调查问卷一般包括填列项目、控制描述和支持性文档等内容。其中,“填列项目”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被评价单位或对象需要填列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控制描述”是指被评价单位或对象针对评价内容,考虑是否存在相关的控制,并如实填写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支持性文档”要求被评价单位或对象列示相关控制所涉及的支持性文档,如对领导层是否重视内控工作进行评价,需要列示有关会议纪要、审阅记录等文档;对企业文化进行评价,需要列示企业文化手册、员工行为守则等文档。
(三)专题讨论法
专题讨论法通常用于控制活动评价,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环节或某类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专题讨论法既是一种常见的控制评价方法,也是形成缺陷整改方案的重要途径。对于同时涉及财务、业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控制缺陷,往往需要由内部控制专职机构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议,综合内部各机构、各方面的意见,研究确定缺陷整改方案。
(四)穿行测试法
穿行测试法是指在内部控制系统中任意选取一笔交易作为样本,追踪该交易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表或其他经营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状况,识别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环节,评估相关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五)实地查验法
实地查验法是指企业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出入库环节进行现场查验,主要用于对资产安全性目标的实现情况所作的评价。实地查验法通常应与抽样法结合运用。企业对财产进行实地查验,需要制定统一的测试工作表,并从特定的样本库中抽取若干测试样本,与业务记录、财务单证等进行核对验证,以此判断与资产安全目标相关的各项控制的有效性。
(六)抽样法
抽样法是指企业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样本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控制水平进行判断,进而对整个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评价。抽样法是控制测试的常用方法,分为随机抽样和其他抽样。随机抽样是指按随机原则从样本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其他抽样是指人工任意选取或按某一特定标准从样本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应用抽样法时应注意样本库须包含符合测试要求的所有样本,测试人员首先应对样本库的完整性进行确认。
(七)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等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企业可以将评价过程中取得的数据与历史数据、行业标准数据或最优数据等进行比较,找出其中异常波动的情形,并重点对异常区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㈤ 在审计中,了解内部控制的方法到底包不包括重新执行

在审计中,了解内部控制的方法应当包括重新执行。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可以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1、先将公司规范某项经济业务行为的制度按业务流程的方式描述出来;
这表明公司的该项经济业务应该都是按所描述的业务流程运行的。
2、抽取某几笔业务样本;
3、要求受监察的单位提供所有所抽取业务样本的运行记录;
4、按照流程环节,描述样本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
5、对照流程环节与要求,比较并记录没有做到位的地方。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质是评价内部控制为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的保证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合理保证的水平。如果保证的水平处于有效内部控制的区间内,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如果保证的水平低于合理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评价相关目标的风险在经过内部控制之后是否已经降低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如果已经降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从内部控制评价本身以及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评价法两种方法。

㈥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关于实施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自上而下的方法始于财务报表层次,以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整体风险的了解开始,然后,将关注重点放在企业层面的控制上,并将工作逐渐下移至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随后,验证其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中风险的了解,并选择能足以应对评估的每个相关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进行测试。
自上而下的方法分为下列步骤:
(1)从财务报表层次初步了解内部控制整体风险;
(2)识别、了解和测试企业层面控制;
(3)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4)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
(5)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本部分第(二)至(五)对自上而下的方法的各个步骤进行了规定,第(六)至(十三)对控制有效性测试进行了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了解和测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可能增加或减少本应对其他控制进行的测试。
1. 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不同的企业层面控制在性质和精确度上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这些差异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1)某些企业层面控制,如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对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的可能性有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但这些控制仍然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拟测试的其他控制,以及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某些企业层面控制旨在识别其他控制可能出现的失效情况,能够监督其他控制的有效性,但还不足以精确到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当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减少对其他控制的测试。
(3)某些企业层面控制本身能够精确到足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如果一项企业层面控制足以应对已评估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就不必测试与该风险相关的其他控制。
2. 企业层面控制的内容
企业层面控制包括下列内容:
(1)与控制环境(即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2)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3)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4)对内部信息传递和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
(5)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即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
此外,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监控经营成果的控制以及针对重大经营控制及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也属于企业层面控制。
3. 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评价
期末财务报告流程对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进行评价。
期末财务报告流程包括:
(1)将交易总额登入总分类账的程序;
(2)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相关的程序;
(3)总分类账中会计分录的编制、批准等处理程序;
(4)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程序;
(5)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评价期末财务报告流程:
(1)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流程,包括输入、处理及输出;
(2)期末财务报告流程中运用信息技术的程度;
(3)管理层中参与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人员;
(4)纳入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组成部分;
(5)调整分录及合并分录的类型;
(6)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进行监督的性质及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财务报表层次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如果某账户或列报可能存在一个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判断某账户或列报是否重要,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应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如果某财务报表认定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错报,这些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认定为相关认定。判断某认定是否为相
关认定,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应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为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评价财务报表项目及附注的错报风险因素:
(1)账户的规模和构成;
(2)易于发生错报的程度;
(3)账户或列报中反映的交易的业务量、复杂性及同质性;
(4)账户或列报的性质;
(5)与账户或列报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报告的复杂程度;
(6)账户发生损失的风险;
(7)账户或列报中反映的活动引起重大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8)账户记录中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
(9)账户或列报的特征与前期相比发生的变化。
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重大错报的可能来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考虑在特定的重要账户或列报中错报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原因,确定重大错报的可能来源。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应当评价的风险因素,与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的因素相同。因此,在这两种审计中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应当相同。
如果某账户或列报的各组成部分存在的风险差异较大,被审计单位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控制以应对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予以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现下列目标,以进一步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为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奠定基础:
(1)了解与相关认定有关的交易的处理流程,包括这些交易如何生成、批准、处理及记录;
(2)验证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业务流程中可能发生重大错报(包括由于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环节;
(3)识别被审计单位用于应对这些错报或潜在错报的控制;
(4)识别被审计单位用于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未经授权的、导致重大错报的资产取得、使用或处置的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执行能够实现上述目标的程序,或对提供直接帮助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
穿行测试通常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有效方式。穿行测试是指追踪某笔交易从发生到最终被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整个处理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穿行测试时,通常需要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文件及重新执行等程序。
在执行穿行测试时,针对重要处理程序发生的环节,注册会计师可以询问被审计单位员工对规定程序及控制的了解程度。实施询问程序连同穿行测试中的其他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充分了解业务流程,识别必要控制设计无效或出现缺失的重要环节。为有助于了解业务流程处理的不同类型的重大交易,在实施询问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局限于关注穿行测试所选定的单笔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没有责任对单项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每个
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形成结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对形成这一评价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制进行测试。
对特定的相关认定而言,可能有多项控制用以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反之,一项控制也可能应对评估的多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与某项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在确定是否测试某项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某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而不论该项控制的分类和名称如何。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则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则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如果被审计单位利用第三方的帮助完成一些财务报告工作,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负责财务报告及相关控制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可以一并考虑第三方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包括:
(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3)控制由谁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在测试所选定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包括一项控制可能无效的风险,以及如果该控制无效,可能导致重大缺陷的风险。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多。
下列因素影响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1)该项控制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错报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2)相关账户、列报及其认定的固有风险;
(3)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对该项控制设计或运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4)相关账户或列报是否曾经出现错报;
(5)企业层面控制(特别是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的有效性;
(6)该项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频率;
(7)该项控制对其他控制(如控制环境或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8)执行该项控制或监督该项控制执行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其中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9)该项控制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
(10)该项控制的复杂程度,以及在运行过程中依赖判断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通过测试控制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取决于其实施
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组合。此外,就单项控制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对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进行适当的组合,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测试控制有效性的程序,按其提供审计证据的效力,由弱到强排序通常为: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询问本身并不能为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测试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拟测试控制的性质。某些控制可能存在反映控制有效性的文件记录,而另外一些控制,如管理理念和经营风格,可能没有书面的运行证据。
对缺乏正式的控制运行证据的被审计单位或业务单元,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并结合运用其他程序,如观察活动、检查非正式的书面记录和重新执行某些控制,获取有关控制是否有效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和检查相关文件等程序。注册会计师执行穿行测试通常足以评价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以及重新执行等程序。 对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涵盖的期间越长,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多。
单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在整合审计中,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当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
的期间保持一致。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旨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审计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在将期中测试结果更新至基准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要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1)基准日之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2)期中获取的有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3)剩余期间的长短;
(4)期中测试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个相关认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提及的“三年轮换测试”不适用(本意见第四部分提及的与基准相比较的策略除外)。 对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
(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因此,在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
情况,并合理安排控制测试的时间,留出提前量。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基准日前3个月完成期中测试工作。此外,由于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结果将影响注册会计师测试其他控制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执行业务的早期阶段对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应当在考虑与控制相关的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测试的范围(样本规模)。
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测试范围,应当足以使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准日内部控制是否不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
1.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在测试人工控制时,如果采用检查或重新执行程序,注册会计师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参见表1。
表1: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量区间 控制运行频率 控制运行总次数 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 每年1次 1 1 每季1次 4 2 每月1次 12 2-5 每周1次 52 5-15 每天1次 250 20-40 每天多次 大于250次 25-60 在运用表1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测试的最小样本量是指所需测试的控制运行次数;
(2)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基于最小样本量
区间确定具体的样本规模;
(3)表1假设控制的运行偏差率预期为零。如果预期偏差率不为零,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样本规模;
(4)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控制运行频率,但是知道控制运行总次数,仍可根据“控制运行总次数”一列确定测试的最小样本规模。
2. 测试自动化应用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信息技术处理具有内在一贯性。在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的前提下,除非系统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只要对自动化应用控制的运行测试一次,即可得出所测试自动化应用控制是否运行有效的结论。
3.发现偏差时的处理
如果发现控制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下列事项的影响:
(1)与所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的评估;
(2)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
(3)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
评价控制偏差的影响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受到控制的性质和所发现偏差数量的影响。如果发现的控制偏差是系统性偏差或人为有意造成的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舞弊的可能迹象以及对审计方案的影响。
在评价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某项控制偏差是否为控制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偏差是如何被发现的。例如,如果某控制偏差是被另外一项控制所发现的,则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存在有效的发现性控制。
(2)该偏差是与某一特定的地点、流程或应用系统相关,还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广泛影响。
(3)就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政策而言,该控制出现偏差的严重程度。例如,某项控制在执行上晚于被审计单位政策要求的时间,但仍在编制财务报表之前得以执行,还是该项控制根本没有得以执行。
(4)与控制运行频率相比,偏差发生的频率大小。
由于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为实现控制目标提供绝对保证,单项控制并非一定要毫无偏差地运行,才被认为有效。在按照表1所列示的样本规模进行测试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控制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偏差的原因及性质,并考虑采用扩大样本量等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判断该偏差是否对总体不具有代表性。例如,对每日发生多次的控制,如果初始样本量为25个,当测试发现一项控制偏差,且该偏差不是系统性偏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扩大样本规模进行测试,所增加的样本量至少为15个。如果测试后再次发现偏差,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该控制无效的结论。如果扩大样本量没有再次发现偏差,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有效的结论。 在基准日之前,被审计单位可能为提高控制效率、效果或弥补控制缺陷而改变控制。
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如果新控制实现了相关控制目标,且运行了足够长的时间,使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对该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无需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对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如果被取代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取代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
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是否利用他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在管理层或治理层指导下的第三方)的工作以及利用的程度,以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如果他人的工作能够提供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其工作或者提供的直接帮助。
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规定,评价他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以确定可利用的程度。
在评价他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技能等相关因素。在评价他人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某些因素,将削弱或者增强其客观性。
无论他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注册会计师都不应利用客观程度低的人员的工作。同样,无论他人的客观程度如何,注册会计师都不应利用专业胜任能力低的人员的工作。
被审计单位内部负责监督、稽核或合规工作的人员,如内部审计人员,通常拥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他们的工作可能对注册会计师有用。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工作的程度还受到与所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的影响。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越多地亲自对该项控制进行测试。
在识别、了解和测试企业层面控制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他人的工作。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办理。
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时,不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㈦ 如何评价内控有效性的分析与研究

(一)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保证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提供合理保证,不是100%的保证。美国《证劵交易法》对合理保证的解释是:“这是一种详细的水平和保证程度,它能够使谨慎的高级职员在处理事务的时候感到满意”。所谓的一个范围指的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在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区间(陈汉文和张宜霞,2008)。这个区间之间只有上限,即100%,下限是人们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值。所以,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也可以说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存在的一个判定的区间,而不是一个点。内部控制的目标实现如果在这个范围内,就可以说这个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
(二)内部控制目标不同,有效的内部控制含义也不同
每个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是不同的,所以有效的内部控制的概念也会因此有差别,当然合理保证的内容也会不同。遵循法规和财务的可靠性两个目标通常在企业的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内部控制一般都能合理保证其实现。而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可能完全杜绝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为战略目标不仅仅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外部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这个时候,企业就很难以控制。因此,企业管理层为了做出更好的决策,都会利用内部控制,然而此时,仍然不能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企业的战略目标而言是不同的。那么这个时候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如何做出评价呢?仍然是判断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属于该范围,如果属于,内部控制就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否则,就是无效的内部控制。
(三)内部控制的认定环节应该是执行的有效性
为了实现设计有效、全面和详细,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的实现,然而最终使得相关机构设计出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最终大部分都没有被企业接受。实际上,对于认定环节到底是“设计有效”更重要还是“执行有效”更重要,这个问题一直面临一个很难抉择的处境,因为要使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更有效,内部控制的构建既要考虑到全面性,也要考虑设计的详细,又要考虑成本效率和效益的原则,还要考虑易于用到实践中去,“这就充分暴露出内部控制在‘设计有效’和执行有效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矛盾效应”,内部控制的这种替代效应会造成企业管理者顾此失彼,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到底是考虑“设计有效”更重要还是“执行有效”更重要呢?毫无疑问,当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更重要,这也是内控的最终目标,当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首先要考虑到的。
如何才能做到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要以执行有效为基础
成本效益原则是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要设计一个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定要花费成本,比如在聘请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或者引入外部咨询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工作,一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只有建立一套科学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控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得到真正得到落实。企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打造成“百年老店”,同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内部控制框架理论,并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体现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组织结构等个性特征。
2.建立风险管控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在管控企业风险的基础上建立的,首先要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找到企业的主要风险控制点,根据企业的风险控制点有针对性的去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将内部控制制度应用于实践,任何一个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且能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不能仅局限于理论上,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最后,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现内部控制实际运行的时候存在问题,并不断改进。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对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是目前国内外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很显然,内部控制设计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内部控制就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内部控制有效性既要设计有效,还要执行有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规定:在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时候,应该考虑内控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的有效。目前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主要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基于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理论框架的构建,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数学模型,运用数据和指标进一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定性方法
国内外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定性评价研究主要有风险基础法和详细评价法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是基于COSO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中的三大目标和五要素。
1.详细评价法。这种方法首先以权威机构制定出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为参考标准,根据内部控制构成的要素去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然后,再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之后,最后做出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的评价,最终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此种方法优点是不需要高度的专业判断,但也有很多缺点,一方面因为这种简单的对照方法去评价会造成高成本、低效率;另一方面这样得出的结论不可靠。尽管权威制定且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控制框架理论是一个通用的标准,但是并没有考虑到企业本身所处的实际情况,比如企业的规模、企业的行业以及外部的环境。由于这些缺点,美国实务和理论界后来提出了风险基础法
2.风险基础法。风险基础法是风险到控制,首先评估内部控制的风险,在识别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有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一方面,可以结合每个企业的特定情况,比如企业所处的规模、所处的行业和所处的国家等情况,避免详细解释法的简单核对,能提高广泛的适用性和灵活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风险基础法是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范围以及收集证据,这样同样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风险基础法的唯一缺点是需要更高程度的专业判断。
(二)定量法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定量方法是选取指标建立模型,主要有模糊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和经验判断法等。模糊综合评价法有以下研究:以货币资金会计控制、实物资产会计控制等9个方面为要素(周春喜,2002),此种方法的有点事方法使用、简洁和可操作,缺点是综合评价设计因素多且复杂,研究如何建立与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仍然有必要;以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和监督控制为要素(温涛,2004),优点是建立多层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将定性指标定量化,更有利于实践工作,但缺点是权重因和因素集代表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层次分析法有以下研究:以风险评估、控制点确定、关键控制点确定、对应设计指标为要素(戴彦,2006),优点是重点提出在企业庞大的体系运作下,要找准切入点进行评价,不足之处还需要更多实例验证;以内部环境、目标制定等7项为要素(姚靠华、蒋玲玲,2007),优点是有效解决了各因素重要性难以量化的问题,达到了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目的,但是如何推广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上述方法可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方法有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但目前仍然有不少缺陷,比如模糊数学方法运用使得一些定量指标模糊化,使得评价结果不准确,而且其运作起来也很复杂。因此,采用单一的指标和模型不能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将来研究发展更倾向于采用综合指标和综合的评价体系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㈧ 炼钢过程中什么是元素的内控区间

那几组字母对应的是: C碳 Mn锰 S硫 P磷 Si硅

㈨ "经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全责".判断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质是评价内部控制为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的保证专水平是否达到或超属过合理保证的水平。如果保证的水平处于有效内部控制的区间内,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如果保证的水平低于合理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评价相关目标的风险在经过内部控制之后是否已经降低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如果已经降到了一个适当的水平,则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从内部控制评价本身以及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评价法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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