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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领导下

发布时间: 2021-01-03 11:25:31

❶ 检察院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关系是什么样的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内华人容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❷ 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什么关系

根据我抄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袭条的规定,我国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❸ 检察院人事由当地人大还是上级检察院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任免检察人员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由人民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来组织一府两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人员由权力机关选举、罢免和任免,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

检察官任职条件与免职事由有哪些

法律是如何规定任免检察人员事由的?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既有国籍、年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有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历等主观条件的要求,同时还有禁止性规定,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任职检察官。

由于检察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相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法律要求检察官任职人员需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普遍要求任职检察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需满三年;对于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会适当放宽法律工作经历年限。“这些仅仅是最基本的条件。”这位负责人强调,“在任职人员的选定上,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检察人员免职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免职事由的规定也非常清晰具体,共有八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其中,因为到退休年龄而免去法律职务是最常见的情形。另外,因职务变动免去法律职务也是比较普遍的情形。

2013年6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免去一名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这名同志的免职事由是工作调动,不需保留原职务。”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免职与撤职有什么区别

检察官的免职,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公务员处分的“撤职”。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中对撤职案的提起主体和程序作出了规定。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和免职案,又有什么不同呢?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下,撤职和免职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解除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手段。撤职与免职有着本质区别——撤职是一种最具惩戒性的解职手段,只有在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有“重大过错”,如严重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等行为存在时,才有必要启动撤职程序。而免职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免职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任职期满、退休退职等情形,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重大过错”行为。

检察人员撤职案和免职案的程序也是不同。任免案的提出主体是检察长,其他主体无权提出。而撤职案的提出主体不仅仅是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都可以提出。在议案的理由说明方面,撤职案要求更为详细。撤职案提出以后的处理程序也较为复杂,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

检察人员任免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实践操作过程中,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任免,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

此外,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本级检察院检察长,也要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如201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出该自治区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此任命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该提请批准任命的议案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待审议。

提出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高检院检察长提出以后交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所有进入会议审议的议案都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表决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在地方上,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举出的检察长人选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也是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是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的,不需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

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产生有何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需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地方法院院长的产生只要经过选举程序即可,这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不同之处。法律为何作出如此规定?

在组织设置上,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体现在对人事权的享有上。法律规定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但是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有不适合担任职务的情形,也可行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不批准任命案的权力。

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从实践看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批准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这个程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定,实质上带有真正的制约味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❹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上下级人民法院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0条、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但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22、23、24、25、26条)

❺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的区别

问:讲到我国的国家机构时,有学生问“为什么人民法院是上级监督下级,而人民检察院是上级领导下级?”我也不知道,向同行请教。

答: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下级人民法院具体进行审判,只能通过审判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正确进行审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拆的第二审案件,就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然后判决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死刑复核中,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我国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并有责任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当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违法现象或其他错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遭到干扰、阻力或其他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予以支持和帮助。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一点应该是最明显的体现。
实行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顺利开展检察工作,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❻ 为什么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内院的审判容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拓展资料:

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的不同工作决定了彼此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之间实行领导关系,那么上诉就没有意义了。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则必须在领导关系体制下才能有效开展。

❼ 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是检察机关完成政治任务和履行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发展检察事业,完成新的历史使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我国的国体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是我们最根本的政治优势。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必须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脱离或削弱党的领导。
(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回顾新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们取得的每一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在新的形势下,更需要坚持和依靠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崇高的历史使命和更大的发展机遇,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困难和矛盾。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因此,检察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新形势,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把检察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自觉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有力保障。在当代中国,能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唯一的核心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我们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提出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公正执法,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一切,都为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检察机关如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党的领导要求检察干部在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不动摇。为了有效抵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和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抵制“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确保检察干警执法思想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执法目标不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不被错用,我们就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检察阵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始终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脱离群众,骄傲蛮横、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倾向;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甚至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真正把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好,成为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不渝地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宗旨在检察工作中最根本的体现,也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必然损害人民利益,损害法律权威,损害党的形象。检察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在法律监督中体现宪法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要坚持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真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要坚持执法为民。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执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在执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在执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要真心实意地关系群众的疾苦,把群众的事看作是自己的事,怀着深厚的感情执法办案,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我们坚持党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法治通州”、“平安通州”、“和谐通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善于运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来破解检察工作中的难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的司法,保障公平和正义;用严格的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用权威的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通州”、“和谐通州”。
(四)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干部队伍。要通过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为党的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按照党的先进性要求,建立健全保持检察机关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团结统一。要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培养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优秀品格,培养惩恶扬善、弘扬正义,扶正祛邪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为党和人民掌好检察权。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突出检察官职业特点,强化教育培训,推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水平,人民群众信得过的秉公执法的优秀检察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坚决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惩治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行为,纯洁检察队伍。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带头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要坚持从优待检,从政治上多加爱护,工作上多加指导,生活上多加关心,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调动和保护好检察干警的积极性。
(五)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紧跟上级党委和上级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善于结合检察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要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大局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及时研究我国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结合点,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此文《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24日《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刊载)

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吗

“地方各级人抄民检察院对产生它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句话是正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8)检察机关在领导下扩展阅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❾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律依据:
《版检察院组织法权》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❿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上下级人民法院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10)检察机关在领导下扩展阅读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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