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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平等

发布时间: 2021-01-03 09:25:12

Ⅰ 怎样消除部门之间的不公平感

所有的分配制度,总会存在所谓的公平或不公平,所以这是正常现象。
接受过不同教育、有版过不同的社权会经历的人对价值观的理解有差异,而且他们在获得报酬而使用的技能所花的心力也有所差异,在人性的组成部分中每个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已所从事的工作要获得比其他人更多。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能让非生产工去从事生产工所从事的工作,给他们理想当中的报酬,我估计他们也只能望而兴叹,因为缺乏专业的技巧和训练根本不可能达到。
其实管理学在此上已有很多解释,制度是让人遵从的,管理的精髓在于控制。只有当生产和内务后勤等不同部门员工认识到自己为企业贡献的能力与哪种薪筹比较匹配时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我们何必花心思去调整自己以适应那些认知落后者呢?
生存法则是适者生存,不适应企业者早点淘汰反是上策。

Ⅱ 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之间是如何区分的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内此之间的容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例如:政府的工商机关需要办公用品向一个笔厂购买办公用品,这时,政府的工商机关与笔厂之间是平等主体,是基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工商机关不能说我是政府,所以,买卖合同中由我说了算,我说给你一毛钱一支笔,你就要卖给我。(当然,实践中工商机关有权在手,笔厂如果是被现管的当然不敢啰嗦,但是,法律上双方是平等)

同样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就可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上面的笔厂刚好就是工商机关行政管理的区内企业,工商机关发现笔厂有违法经营的情况,对笔厂下达了行政处罚。这时,双方成立的就是行政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主体,这时就是不平等主体。

所以,确定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比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不论主体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平等主体。

Ⅲ 对于民事纠纷的问题引起了官司,受害者一方遭到本地法院机关不公平,不公正判决。接下来我该怎样

没法,只有你对法院的判决觉得不公正时,才可提出换法官的。你可以试着专提出异地审理属。不过有点难度,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你若认为某些法官审理对本案不利,可以申请回避,另行换人审理。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采纳为最佳答案修改答复

Ⅳ 在机关单位,受到明显不公平待遇怎么办

你首先应该跟本单位领导开诚布公得谈谈,据说反映你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按常理,领导是会跟你说清原因的,也许你的奖金比别人少是受某些规定限制。如果领导还是不管不顾,那你可以再向上级部门反映。

Ⅳ 论述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不平等主要有哪些表现

这个……楼主,我是粘贴派,只是觉得对你有用,就粘贴过来了,那个总结,我能力有限!!不好意思!!

第一篇:

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报告分析了中国从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的状况,并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这就提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如此快速增长的不平等来自于哪里?
在我们面前有三种试图解释不平等产生的理论:
第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平等理论。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平等是根植于一种叫做市场的机制之中。市场中的竞争,特别是肆无忌惮的资本,是不平等的源泉。解决的办法,就是用国家的再分配来代替市场的机制。
第二个是自由主义的不平等理论。自由主义对不平等的解释与马克思主义几乎完全是对立的两极。在自由主义看来,有权力介入的再分配才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相反,市场机制才会提供平等的可能。
第三个则是近些年来刚刚形成的关于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这个理论认为,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不平等的理论尽管是对立的,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两者都是把不平等看作是某种经济整合机制的固有特征,而忽略了这种机制所身处其中的制度环境。
这三种理论给我们分析中国社会不平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思路,促使我们去关注不平等现象产生的机制问题。然而,如果直接用这些理论来解释中国过去20多年间不平等的迅速增长,又可以发现是很不充分的。这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另外一种理论的可能性:关于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将市场与再分配对不平等的影响假设成一定是反向的,那么有没有另外一种可能,即市场和再分配对不平等的影响可能是同一方向的?事实上,中国过去20年间不平等状况变化的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的新假设提供支持。换言之,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不平等迅速增长的谜底可能也就在这里。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解释,如果改革前的再分配权力曾经在福利和实物分配上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在改革初期市场机制的出现则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不平等的作用。这具体表现为改革初期开始逐步发育起来的“自由市场”给当时的弱势者带来的机会。如农民和城市中的无固定职业者或收入不稳定者通过参与市场经营获得收益,有的甚至成为中国最早的“万元户”,这就是市场在改革初期所展示出的“平等化效应”。于是就有了80年代前中期的“共同富裕”的局面。但问题是,这个逻辑的生命力是非常短暂的。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这个平等化的趋势就开始逆转。特别是90年代以后,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就成为一种显著的趋势。如果从市场和再分配两个因素的作用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市场因素的作用,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在这个时期开始拉大,拥有一定数量私人资本的经营活动开始造就社会中的高收入者,但企事业单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广泛地存在着;再分配中的权力因素通过“官倒”和初步的瓜分国有资产开始造就一个初步暴富的群体,但再分配中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因素确保了城市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底线。
一个重要的转折发生在90年代中期前后。在这个重要的转折点上,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因素的作用:第一,在90年代中期的时候,或是通过市场中的经营和积累,或是通过瓜分国有资产,或是通过两者的结合,一个数量可观的私人资本迅速积累起来。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桶金”以及前一段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的“原罪”,大多发生在这个时期。私人资本的形成,直接带来的是劳资关系以及劳资之间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第二,权力介入原有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在几千亿元。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则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尽管现在无法对此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从个案中可以看出,数额是非常巨大的;第三,行业和单位内部的差距在拉大。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的收入是最低行业的1.72倍,而2000年变为2.63倍。其中以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以及新兴高科技行业和传统行业之间的差距最为突出。而在单位内部,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第四,无工资收入者的出现。这主要是指失业和下岗人员,包括笔者称之为“新失业群体”的没有国有企业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这导致了城市低收入甚至是无收入的困难群体的出现;第五,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衰败。
在这里,我们要做的不是对造成不平等的原因进行具体的罗列,而是要说明不平等现象的加剧与市场和再分配两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从上面列举的因素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90年代以来不平等现象不断加剧的原因,既有市场的也有再分配的。这个事实表明了一种与新制度主义的假定全然不同的逻辑,即在中国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市场与再分配对于不平等起的作用不是反向的,而是同一方向的。正是这两个因素同一方向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中国贫富严重分化这一现象的出现。按照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假定,占支配地位的调控机制造就不平等而次级机制弥补过分的不平等。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市场机制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再分配应该对不平等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

第二篇:
当代中国社会不平等现象的严重性已有目共睹。笔者对其根源的探究由来已久,得出的结论却让人震惊:社会的不平等主要是“隐形世袭”所造成。但笔者迟迟没有将这个结论付之笔端,怕自己的观察和思考过于片面——世袭是等级社会的产物,怎么会出现在社会主义中国呢?但是,近日官方媒体的报道却有力地印证了这个结论。

据2004年7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指出,从1949年到2001年,父亲的干部身份都是影响子女获得干部地位的最主要因素。父亲具有权力资本的那些人比一般人更易于成为干部。在控制了父亲受教育程度这个自变量的情况下,干部子女成为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2.1倍。
在传统的专制和等级社会,帝位、王位、爵位等世代相传具有合法性,称作世袭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既然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世袭在当今中国就没有合法性。但因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世袭暗流”仍然涌动。目前存在着的权力(或利益)的获得途径与世袭制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能冠冕堂皇地拿到桌面上来,便以“潜规则”方式存在着,大家心照不宣而已,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隐形世袭”。
不能名正言顺,便“曲线救国”。不能直接把官位传给后辈,并不防碍父辈对后辈的“培养”和“扶持”。目前,一些在实权部门担任要职的,一般将子女安排在其权力所管辖的系统内。在宣传部的,子女则在或下属宣传部,或广电局,或报社,或电视台,或电台;在政法委的,子女则在或下级政法委,或法院,或检察院,或公安局;在政府部门的,子女则在或下级政府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在组织部的,子女选择的范围则可能更宽……也有一些城府深的人怕留下把柄,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没有将子女直接安排在本系统内,而是与在其他权力部门任职的人进行交换,将他人子女安排在本系统内,从而得以将自己的子女插在其他权力系统内。
当然,这种权力上的荫庇,不仅仅发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上指出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还发生在兄弟之间、姐妹之间、兄妹之间、姐弟之间、同学之间以及其他亲友之间。因此,因裙带关系获得权力的人数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报告上披露的比例。一人飞升,仙及鸡犬。只要哪个先获得权力,便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及影响力荫庇亲近之人,以帮助他们获得权力。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没能进入权力圈的子弟,一般也会进入垄断或高收入行业,如电力、石油、电信等,从而得以衣食无忧。
这种“隐形世袭”现象在有些地方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据《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11月8日报道,湖北省涉田县广播电视局从1995年到2001年,全局人员由50余人猛增到24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本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的亲属。如局长吴某的儿子,原副局长任某的妻子、女儿、儿媳,原副局长宋某的女儿,有线电视台台长王某的妻子,保卫科长马某的妻子。这些人只有初高中文化,有的只有小学文化。
社会上流传的两首民谣生动地展现了“隐形世袭”现象,一首是:“书记喊精简,儿女往内安;局长喊精简,外甥上了编;主任喊精简,妻妹往内转;秘书喊精简,哥们往里钻。饭锅大又大,加碗再加碗;一年复一年,超员又翻番;脂肪未曾减,更把肥膘添;精简又动员,大伙笑破天!”另一首是:“父子室,夫妇科,外甥打水舅舅喝。孙子开车爷爷坐,亲家办公桌对桌。有利一条裙带裹,有油流满一口锅。”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涵义具体体现在机会对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包括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隐形世袭”是对这两个平等原则的严重背离。

首先表现在起点不平等上。就像登山比赛一样,有的从山脚出发,有的则直接从山腰往上爬。那些权势人家的子弟,在成长过程中能够上好的学校,毕业后能够找一个好工作,甚至直接进入权力系统,为今后的发展早早打好基础。而那些普通家庭的子弟,没有这些优越条件,一般不得不从最苦最累的活干起。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指出的,干部子女首次就业时成为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1.75倍。特别是在1949年至1956年这个时段,如果“14岁时父亲的身份”是“干部”,那么,自己的第一次就业就成为干部的概率非常大,为“14岁时父亲身份”不是干部的那些人的2.65倍。
这个报告也表明,各阶层子女进入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的机会不同,父亲职业是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主的人,最可能成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这些人的子女100个人中约有7个成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而工人家庭出身的人,100人中有1人进入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农民家庭出身的人,100人中不到1人进入这一阶层。在人生发展过程中,权势人家子弟往往在父辈的安排下在实权部门的关键职位上不停挪动,以建立势力网,为以后占据要位打下权力根基。而绝大多数普通家庭的子弟付出多倍努力才能得到社会的一分承认,有的甚至为了生存不得不低声下气,委曲求全,更莫侈谈进入权力圈。
笔者有一出身农村的同学,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离家很远的中学教书,那里工资待遇很低,常常入不敷出,一直郁郁不得志。他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日夜苦读,终于考上了法律硕士研究生。但他很快又犯愁了。他算了一笔细帐,如果读书,现在的工作肯定是没了,研究生毕业后又得重新找工作,现在失业人很多,两年后的情形也不会好多少,家里无权无势无关系,那时找工作倒成了大问题。而且读研究生共需费用4万多元,都得找亲友挪借。他就此事征求笔者的意见。笔者安慰他说,万一找不到工作,可以考律师当自由职业者。他说他曾有这打算,也就此事征求律师的意见,但这律师说,在中国当律师是一种悲哀,没靠山没关系不要当律师。笔者接触过不少律师,知道其中一些内幕,听了他的话,我无言以对。这个同学的命运,使我想起了另一个同学,他读高中时成绩很差,复读了三次才进了一个成人学校,毕业后顺利地进了政府机关,如今也俨然是个副局长。每次聚会同学都口上夸他有前途,他也自我感觉良好。但同学们都心知肚明他“有前途”的原因——他有一个在区政府当领导的老兄。
“隐形世袭”泛滥的恶果,就是直接制造政治腐败、社会不平等和社会阶层对立,从而带来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严重危机。
在靠“隐形世袭”这种途径获得权力的人眼中,他们手中的权力并不是人民给的,而是父辈或其他有权人所赐。于是,他们掌握权力后,并不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是视公共权力如同他们的私器和家产,把权力当作荫庇自己或给予他权力者的子弟、谋取家族或小集团利益的工具。他们的子弟以及子弟的子弟掌握权力后也如法炮制,国家从而陷入家族政治或朋党政治的恶性循环。
而那些有知识、有能力的普通家庭子弟,如果因没有背景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可能会滋生怨恨甚至仇恨心理,从而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走上暴力犯罪道路。据《民主与法制》2004年2月号(下)报道,大学生崔殿军毕业后招聘到黑龙江省某市环保局工作。按规定,试用期合格即可转为正式职工。出身贫困家庭的崔殿军,为了给大家留下好印象以便转正,工作上积极努力,同事们有求必应。他还无偿为局长的女儿辅导功课。然而,他的努力最终还是付之东流。单位上仅有的两个转正指标给了两个领导的亲戚。崔殿军将全部怨气发泄在局长身上,淋汽油火烧局长后服毒自杀,造成两人陨命的惨剧。
不仅如此。随着被排斥在体制外的人越来越多,在体制外就会形成一个既无政治地位也无经济地位但有能力、有知识的特殊人群——民间精英群体。求生存求发展是人的天性,通过体制内的途径不能如愿,就会产生强烈的价值失落感和社会对立情绪,很可能会寻求体制外的极端方式。当这些民间精英因某种契机达成一定共识时,就会对现存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提出严峻挑战。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应符合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历史经验无数次地证明,要避免秩序危机的发生,根本在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实现社会正义。就目前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改革产生目前这种权力(或利益)获取途径的“潜规则”的制度,拆掉孕育“隐形世袭”的温床,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务不是形式上而是真正地向所有人开放,让每个公民都有公平竞争、实现自身价值的宽阔舞台。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选择和淘汰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良性机制,把一些有能力、有公心的人推到管理者岗位上来。同时,竞争机制的存在,也使那些掌权者有所忌惮,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实现真正的政治文明。(文/苏露锋,摘自人民网强国论坛。本文仅供参考,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调查】《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报告》:干部子女更易当干部
你在当代社会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什么人有可能上升到更高的社会地位?昨日,由社科文献出版社推出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报告》一书能给你一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答案。
据悉,这是继《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之后,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第二部力作。
合理的社会流动模式尚未最后形成
三年前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称,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分化成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等十个阶层,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流动报告》回顾了当代中国五次社会流动的整体状况,分析了构成“十大阶层”的人群的来源与走向,并逐个分析了各阶层的流动规律及趋势。报告指出,现阶段,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尚未最终形成。
《报告》主编、社科院陆学艺研究员透露,两部报告之后,下一部报告将以分析国家与阶层的关系、阶层间的关系、同阶层的关系为主题。
干部子女当干部的机会比常人高2.1倍
《流动报告》在分析社会地位变迁时,十分注重家族影响。在分析流动机制的九个自变量中,父亲的职业地位、父亲的受教育程度和父亲的单位部门就占了三个。
报告指出,受教育程度是人们获得初次就业职业地位的最主要因素,而“14岁时父亲的职业地位”则对本人现职的获得有着显著影响,好职业的父亲更有可能帮助子女调换到好的工作。
报告称,1978年后,国家干部录用过程中对“学历”的强调使干部直接将自己的子女安排进国家机关的概率得以降低,但统计数据表明,父亲具有权力资本的那些人比一般人更易于成为干部。在父亲受教育程度这个自变量固定的情况下,干部子女成为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2.1倍。
社会结构从“洋葱头型”向“橄榄型”过渡
报告预测,中国的社会结构将从现在的“洋葱头型”(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演变为“橄榄型”(极富极穷两个阶层较小,中产阶级庞大)。报告指出,中国逐渐诞生了一个“中间阶层”。据课题组统计,2001年全国16——70岁的非学生人口中,“职业中产”的比例已接近16%。
衡量是否为中间阶层的指标主要有知识资本、职业声望、就业能力等,在收入及财富水平上,以个人年均收入及财富拥有量折合人民币25000元——35000元,家庭(三口之家两人就业)年均收入在50000元——70000元为基准。报告称,在现阶段,中间阶层对贫富分化及社会利益冲突有缓冲功能。
2000年同1992年相比,在职业结构的总量中,中层职业的比重增加了7.2个百分点。报告预测,未来8——10年,中国的职业高级化水平将有一个飞跃式的提高,社会中间阶层也将有一个跳跃式的扩大。
普通人创办私企机会越来越小
报告通过对1993年后私营企业主阶层变迁的分析得出结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越来越以其他领域的精英为主,尤其经济精英的转化更为明显,而普通百姓创办私营企业的机会则越来越少。

第三篇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8935太长没法粘,看这个网址吧
近年来,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分析范式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在社会分层研究盛行近20 年之后,一些学者对马克思传统的阶级分析重新产生兴趣,甚至明确主张“回到马克思”(仇立平,2006) 、“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沈原,2006) 。对这样一种理论倾向,我们不妨概括地称为“重返阶级分析”。确实,尽管分层研究目前是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主导范式,但事实表明,由于其固有的理论局限,它难以对中国社会不平等演变过程中的新问题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如果不重新引入阶级分析视角,有关研究将缺乏足够的洞察力和前瞻性。“重返阶级分析”主张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忧虑。不过,比提出这个主张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澄清重返阶级分析的理由和途径,即为什么要重返阶级分析?怎样重返阶级分析? 只有澄清这两个问题,所谓“重返阶级分析”才有实际内容和意义。限于篇幅,本文集中讨论前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重返阶级分析?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更迭之所以必要和可能,是因为不同范式在解释力上存在差异。而解释力的差异来源于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首先是范式本身的解释逻辑,这个逻辑注定了它在解释力上的优势和局限;其次是社会形势的变化,这可能造成一个范式在解释力上的既定优势被削弱甚至丧失,不得不让位于其他范式。

基于以上认识,“为什么要重返阶级分析”的问题实际上可以转换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阶级分析和分层研究各自的解释逻辑及其在解释力上的优势和局限是什么?第二,中国社会形势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导致我们必须重返阶级分析? 在这两个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回答第一个问题,因为它是回答第二个问题的逻辑基础,但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社会学界,包括那些主张重返阶级分析的学者,缺乏足够清晰和完整的认识。正如后面的综述所表明的,有人认为,阶级分析不过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分层研究,两者没有本质差别;更为流行的看法是,阶级分析完全是一种鼓动革命的意识形态,不承认它是一种具有科学意义的分析范式;另有一些学者,虽然对两种范式的逻辑差异做了一些不失敏锐和深刻的分析,但总的来说显得凌乱而随意,逻辑不够严整。鉴于这种状况,本文将把分析“分层研究”和“阶级分析”这两种范式的逻辑差异作为重点。为此,本文将首先回顾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中范式转换的历史,以梳理中国社会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及其得失;接下来,第二部分从分层研究和阶级分析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假设出发,剖析它们各自在理论兴趣、研究议题、价值立场和方法论上的差异,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反思中国社会学界在相关问题上的看法;第三部分将勾勒阶级分析和分层研究各自的历史发展,以具体展现和验证两种范式在解释逻辑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将从中国社会形势变化的角度来考察重返阶级分析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最后,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一、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在讨论目前为什么出现重返阶级分析取向之前,最好先回顾一下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以前是怎样放弃阶级分析,最近又是如何找回来的演化过程。

(一) 从阶级分析到分层研究

中国社会学自恢复重建以来,关于社会不平等的研究大体上有两次范式转换。

第一次是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从马克思传统的阶级分析转向韦伯传统的分层研究,特别是转向以布劳-邓肯模型为基础的地位获得研究,最终,分层研究全面取代阶级分析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主导范式。众所周知,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阶级分析是中国学者理解所有时代和形式的社会不平等的惟一方法。1978 年以后,虽然国家政治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但阶级分析作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石之一,仍然拥有国家意识形态传统和地位。联系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我们不能不说这次范式转换具有“范式革命”的意义。

第二次是最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反思分层研究的不足,不同形式地呼吁重返阶级分析。这个过程目前才崭露头角,并且,由于本文开篇所指出的一些核心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回答,今后的走向仍不明朗,是否构成一次范式转换有待观察。如果有一天,阶级分析真的重新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主导范式,那无疑又是一次范式革命,但至少在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范式仍然是分层研究。

从阶级分析转向社会分层,再从社会分层返回阶级分析,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在范式选择的趋势上似乎经历了一个轮回。那么,当年为什么要用分层研究代替阶级分析?现在为什么又要重返阶级分析?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当时社会学界只有简略的讨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参见张宛丽,1990 ;张宛丽、戴建中,1988) :第一种,也是最为温和的观点认为,应该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但作为一种改进,可以在阶级中划分阶层,再在阶层中划分利益群体,形成一个“阶级- 阶层- 利益群体”的三层次分析框架。不过,这种观点也承认,西方社会分层理论“是以社会不平等为前提分析和认识社会阶层结构的,因而在阶层分析时有合理成分,可以借鉴”(张宛丽,1990) 。

第二种观点激进一些,主张用韦伯的阶层概念取代马克思的阶级概念。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属于经济范畴,而且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因此只适用于那些阶级结构比较稳定,并且存在尖锐阶级对抗的社会;而韦伯的阶层概念是一个社会范畴,包括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等多种社会差别,强调社会整体的协调功能,揭示了社会结构的动态变化特征,更适宜用来研究当时中国社会的不平等。同样激进的还有第三种观点,只是它提出的替代方案不同:不是用阶层,而是用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概念来取代阶级(包括阶层) 概念。

第二、三两种观点之所以主张彻底放弃阶级分析,是因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在我国现阶段不适用或有局限性”(张宛丽,1990) 。所谓“不适用或有局限性”,包括:

执法机关执法不公正不公平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Ⅶ 当国家公务员认为自己受到单位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诉

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诉:
1、原处理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

2、行政监察专机关

3、同级人属民政府人事部门
申诉的定义: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像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Ⅷ 请问楼主,我们参公的工作人员受到单位不平等对待,该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用什么文件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参公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本就受《公务员法》的调节。
但问题是,你们内是受容到单位什么样的“不平等对待”呢?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另需要告诉你的是,《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内容涉及多方面的,你可自行在网上查阅该法,对照你们所遇的情况,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Ⅸ 面对政府的不公平处理 我该怎么办

面对政府的不公平处理,你还有几种方式进行处理的:
1、政府的不公平处理仅仅就是停留于口头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向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去同级机关信访机构,进行面对面信访或者书面信访(建议后一种方式、但是信件要用挂号信方式邮寄);
2、政府的不公平处理已经有相关部门书面回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向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3、向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后,接到并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的: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向该政府机构行政诉讼所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当你在起诉状讲明处理不公平实施以及提供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的证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实行倒置举证制(为什么不公平处理的理由、依据法规、事实等证据均有该政府机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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