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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交易内控手册

发布时间: 2021-01-02 10:47:51

⑴ 新三板 关联交易的内控程序有哪些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来性关联交易预计和源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租赁,投资(含共同
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等的交易行为;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披露;
(三)如果在实际执行中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应该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发生前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在审议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⑵ 内部审计,要选择一家国内公司进行阐述,可以全方位,也可以选择某个点,但要与你文章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防范和控制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情况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一、公司内部控制综述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完善和补充,并组织总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检查与评价。公司结合《基本规范》规定的五要素和《内控指引》提出的八要素,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做到了各项风险可察、可评、可控,各项措施有效可行。(一)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为:1、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及其议事规则的条款,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其平等权利;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规范,公司成立后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都由公证机关、律师人员进行现场公证、监督。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3、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这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以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5、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通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行使经营管理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各控股子公司和职能部门实施具体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009年,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年”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截至目前,公司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经营管理、融资担保、投资管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1、公司章程及三会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工艺、设备、质量等一系列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物资需求管理办法》、《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资金运营管理办法》等各项会计及财务管理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平衡记分卡战略和绩效管理制度》、《员工聘用、辞职管理办法》、《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人员配备及工作的主要情况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目前有工作人员4名,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四)、人力资源政策情况公司建立有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制度;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制度;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员工守则等。近年来公司立足于构建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实施“金字塔人才培养工程”,开展多通道项目建设,导入平衡计分卡战略管理工具,建立了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绩效考核与业绩评价体系。(五)报告期内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1、经过2007、2008、2009年度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增强了充分发挥他们信息服务、决策建议和监督职能的责任感;(2)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计划安排他们对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研究,充分发挥外部专家资源优势,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高效;(3)借鉴其它公司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从运作机制上保证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发挥。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证上〔2008〕168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10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进一步推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公司网络对外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是公司投资者者对了解公司的有效便捷方式之一,公司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的网站功能,建立网络、电话、邮件等多方位的沟通渠道,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保证投资者关系的健康、融洽发展;(2)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和调研,及时答复股东电话咨询,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3)公司参加了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联合举办的“四川地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通仪式暨2009年半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活动,公司与投资者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2009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及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公司建立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了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各控股子司必须统一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下设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重视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性,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执行、关联方的表决回避措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划分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关联交易不公允、不公平的问题。2009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见会计报表附注六。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使用情况披露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严格依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于1999年4月5日公开发行普通股15,000万股,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87,198万元。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进行投资,截止2004年末,所有项目均以完成,共计投入资金94,847万元,超出募集资金7,649万元的部分以自有资金弥补。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度》的情形发生。(五)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情况为了加强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原有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对投资管理的范围、审批权限、决策控制、投出控制、持有控制、处置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进行了三项重大投资:一是以自有资金收购了四川天宇油脂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6.22%的股权;二是以自有资金出资入股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公司并持有其34.64%的股权;三是参与对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其总股份的68.25%。上述投资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四次会议和董事会第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履行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对宁夏捷美丰友增资事项还经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投资事项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与法律义务,及时有效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总体资产运营效率的提升,也有利于公司核心业务的做大做强和长远发展。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投资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六)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的界定及相应的程序,对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2009年度,公司共计披露了35份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与重大事项状况。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报告期内,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历年来逐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公司管理经营的各个层面。公司目前正处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时期,这对公司全面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内审工作相对显得比较薄弱。2、尚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拟于2010年3月18日制定该制度。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司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检查能力,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及其内部控制职能,以加强对公司整体管控能力,完善经营管理监督体系,提升防范和控制内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四、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顺畅的和严格的执行,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发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现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之始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见如下:(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2009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0日

⑶ 上市公司迁址 需要交易所审批吗

这是肯定的
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完成变更名称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备案,如果公司名称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变更公司简称的,亦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2、上市公司在新证券简称启用日刊登公告,新证券简称在交易、结算系统正式启用。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⑷ 上市公司年报 是董事会审批后批露的还是股东大会是否还要交易所审批后才批露

索 引 号:40000895X/2010-07830 分类: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名称: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主 题 词: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⑸ IPO业务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IPO尽职调查的内容涉及企业的诸多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弄明白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历史经营是否全部合法合规等。
第一,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IPO中最核心的内容。证监会非常忌讳企业在上市之后很快出现“业绩变脸”,往往会对业绩变脸上市公司的保荐券商施加最严格的处罚。同时,企业历史数据的可信度也是券商核查工作的重点,证监会如发现企业财务造假问题,除非保荐机构能证明自己已经尽责,不然项目组成员将承担重大责任。
第二,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的法人地位,保持独立性。这要求企业在业务、财务、机构、资产、人员等各方面都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企业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这要求企业和主要股东至少在申报上市材料覆盖的前三年内,都是清清白白的,比如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没有欠别人的钱到期不还、没有重要诉讼和仲裁等情况。同时,企业从诞生之日起,股权历史沿革也不能存在瑕疵。这需要保荐券商对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管理、资产产权、诉讼仲裁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必要时还需要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违规证明。

⑹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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