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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培训费

发布时间: 2020-12-31 12:46:34

⑴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市级事业单位么

一般事业单位应执行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办法。如果上级主管单位没有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话,可以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这个规定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但自己的管理办法应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办法的标准内。

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⑷ 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税前扣除吗

党组织工来作经费在计算企源业所得税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4)国家机关培训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⑸ 青海玉树公务员培训补助标准

中共玉树市委办公室 玉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市委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总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市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办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次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10

伙食费 90

场地费和讲课费 8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30

合计 31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训费支出总额,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参训人员在省外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玉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培训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市级,乡(镇)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⑹ 哪些费用发票可以报销

以下7种发票可以报销:

1、这是真实的发票

2、从合法渠道取得

3、客户的发票名称

4、发票大小相等

5、发票的出票人和发票的购买者是同一人

6、发票日期不应超过当前日期

7、发票项目与发票类型一致

(6)国家机关培训费扩展阅读:

以下几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1、没有填写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3、发票章盖得不规范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4、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5、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当心你的发票无法报销!” 人民网

⑺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7)国家机关培训费扩展阅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⑻ 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材料怎么写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对未来5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了总体目标,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三五”规划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的“收官”性规划,也是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奠基”性规划,更是关系中国老百姓民生的关键性规划,意义非常。

全会指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五大理念统一于发展之中,又各有侧重,形成了指导新一轮发展的相对完整的战略思想体系。

作为中心培训处的一名普通党员,我要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思考培训工作,坚决贯彻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具体如下:

一、创新发展理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是提高培训质量的灵魂。培训中心开展三支队伍培训工作十余年,惟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紧跟时代步伐,紧贴工作实际,紧密围绕我局中心工作,才能使培训工作保持着生机和作用。为了提高培训实效,2015年培训处在授课内容、培训方式、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展示出系列风貌和亮点,取得很好效果。2016年是贯彻“一会一法”的重要一年,也是培训工作举足轻重的一年,我们更要坚持创新理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总结短期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并紧紧聚焦“一会一法”精神和参训学员的特点,精心设计课程,认真遴选授课老师,丰富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完成“大培训”年总任务。

二、协调发展理念。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协调发展是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我局中心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几个“坚持”:坚持硬件和软件的协调发展。在给学员提供舒适生活学习条件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软件建设,丰富培训主题,拓展培训形式,健全师资队伍,提高培训质量;坚持培训工作实践与培训理论研究的协调发展。我们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做好宗教培训工作的同时,注重短期培训理论研究,总结其规律和特点,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坚持培训工作和宗教工作的协调发展。坚持培训为工作服务的理念,培训内容紧紧围绕宗教工作重点,关注热点,探讨难点,力求培训内容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也要注重培训成果转换,引导学员要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知识带回去,结合工作实际运用并取得好的效果,促进当地宗教工作的发展;坚持中心培训工作与各地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建立好分工负责制度,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次培训,中心在当好全国宗教培训系统排头兵的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培训工作。此外,在年度培训计划中,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与宗教界人士培训班班期要相协调;在授课内容中,宗教课程和其他课程设置要相协调;在师资队伍建设中,年长老师和年轻老师比例要相协调。只有在平时的工作中统筹兼顾上述各项关系,才能确保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绿色发展要成为日常工作生活的新常态。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从自我做起,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支笔等小事做起,党员干部带头,引领中心职工进而带动全体学员,坚持节约优先,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制止奢靡之风,养成绿色工作生活习惯,树立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四、开放发展理念。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开放是提高培训工作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我们要把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请进来”,利用中心的平台,集中北京地理的优势,通过集中授课、分组研讨等形式,提高其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充分了解基层学员想学什么,急需什么,有的放矢,设置课程,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另外,也要和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中心积极沟通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培训和管理水平。

五、共享发展理念。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是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宗教工作系统的最高学习基地,我们一直认真践行共享理念,为各地宗教工作部门积极推荐、热情联系授课老师,共享教师资源;为学员拷贝课件,并在网上刊登优秀学员论文,共享教学资源;为学员推荐优秀书目,共享书籍资源;与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交流培训心得,共享培训经验。同时,我们还邀请地方宗教工作部门经验丰富的领导来中心授课,并对授课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等。上下联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形成良好局面。以后我们还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和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及基层学员资源共享的力度,共同组织好完成好全国的三支队伍培训工作。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们都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用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科学谋划宗教培训工作,不断开拓培训工作新境界,推动培训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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