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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2-30 11:20:04

Ⅰ 110的来历

最早的“110”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城市设置的匪警电话“00”。这是设在公安刑侦部门的一个专门接受刑事案件的报案电话。

110是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报警电话号码。大陆地区的110电话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该号码属于特殊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沿海和内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机关,为适应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快速反应能力,便利于解决群众斗殴、求助和投诉,同时更好的打击小偷劫匪犯罪行为,将原为群众报警电话的110,逐步扩大职能,拓宽服务范围,建立了110报警服务台,展开110报警服务工作。

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装的110警用电话,至1990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逻中队民警郭韶翔率先将110报警电话扩展报警求助警用范围(即110报警服务台)。

1986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展110报警服务工作。1987年6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大中城市公安局普遍建立110报警服务台的通知》,要求各大中城市公安局在两年内普遍建立110报警服务台。自此时起,110报警电话正式成为110报警服务台。

由于旧式的电话是那种转盘拨号的,拨1时间是最短的,0 是最远的,所以打完两个1,要确定你的确要报警,所以打0,让你不会打错,且拨完还有时间挂断;而新式电话是按的,所以不存在拨的时间长短问题。

(1)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部《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报警、求助、投诉三个方面,其具体服务内容为: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火警、交通事故警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有关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Ⅱ 求~求~求~派出所接处警工作规范及流程(注~是派出所的接处警不是110接处警)

如何询问如何解答这不是随便能说的,这是办案技巧。
我只能告诉你是由市公安回局110接警中心打电话到答派出所值班室,由值班民警处理110接警中心报来的警,再在接处警登记本上登记何时何地处理了什么案件! 有不懂的网络里问我

Ⅲ 如何评价《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公安部出台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就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更好的保障功能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该规定的全部内容如下: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法客按:下列六种情形必须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记 录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法客按: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以下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法客按: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追究什么样的责任,怎么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部门备案。

Ⅳ 110接处警怎么才能更规范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

Ⅳ 110接处警怎么才能更规范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

Ⅵ 国家公务员司长辅警优秀的标准

辅警工作性质属于“非领导脑力劳动”工作!
一、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着装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二、工作性质分类:
1、按照脑力和体力标准:
①脑力劳动:
主要是运用智力完成工作内容的工作,包括组织管理性工作和业务实施性工作。组织管理性工作具体包含组织、领导、管理单位人事、财务等内容,一般都是具有职权性质的工作;业务实施性工作则是不负责组织管理而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凭借专业技能或智力完成其岗位工作任务的工作。如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诊断和治疗工作等都属于业务实施性的脑力工作。
②体力工作是以体力劳动为主:
运用体力来完成工作内容的工作。在实践中主要是那些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和服务的工作。如从事生产线上的装配工等。当然,有些工作的特点可能表现的没有这么明显,而是脑力和体力兼具。
2、是否担任领导职务:
工作可分为领导工作和非领导工作。前者主要是指担任一定的官衔、官职的人员,在其领导职务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调配、处理、处置财产等职权。包括组织、管理、协调、指挥、决策以及主管等领导工作。后者是指没有领导职位或不处于领导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而享有对财产的管理、处理或处置权,包括具体保管、支取、领取和经手财产的工作。
3、其它:
按是否以财产或者主要涉及财产作为工作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直接以财产作为内容或对象的工作和不直接以财产为工作内容或对象的工作。通常,单位主管领导、财务人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为前者;后者是指其工作本身不是以财产的经营、管理或者保管等为内容,但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临时对财产予以保管、使用、处置等。

Ⅶ 110中心的出警标准如何界定如何在群众发生危急的时候做到及时出警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六条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章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十条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警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属于在编民警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定期轮岗。
第五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动系统,公安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Ⅷ 如何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案件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重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贵在工作措施的精细化、成在长期不懈的坚持,构筑牢不可破的、真正具有内部控制力的案件和风险防范屏障,着力打造银行强基固本、科学发展的基础。 一、坚持合规文化教育,把道德风险防范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以上级行各项经营理念、管理要求为重点,坚定不移地强化理念教育,持之以恒地强化规章制度教育和警示反思教育,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白“能为、不能为”的界限,在办理每一笔业务、营销每一个客户时,都能首先想到“制度要求我怎样做”,真正让“指示服从制度、信任不忘制度、习惯让位制度”入口、入脑、入心、入手,在全行形成“程序至上、合规为本、效益为重”的内控文化和“时时遵章、事事合规、自觉纠错”的合规文化。 二、坚持“五重”管理,抓住案件防控工作的重点。 一是高度关注对重要环节的管理。将上级行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精细化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层面、每一个环节。二是高度关注重要岗位的管理。不折不扣地落实重要岗位轮换、离岗审计、近亲“回避”制度,通过制度化、日常化的员工行为排查,管好一线柜员、会计主管、信贷人员、网点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三是高度关注重要时段的管理。要充分发挥柜台实时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等“监控体系”的功能,实现对重要时段、重要环节的“跨时空、全天候、零距离、无盲点”监控。对节假日、年末岁尾等易发生案件的时间和时段,及时提示风险,并加大值班、报告等管理力度。四是高度关注对自助机具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加大巡查、检查,防控金融工具衍生风险。五是高度关注对重大交易的管理。利用反洗钱客户风险系统,加大对重大交易的实时监督,对提示的风险,及时跟踪,排除风险隐患。 三、坚持制度落实,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要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学习,提高执行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建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制,通过建立“岗位明晰、权责分明、管理有序、操作有规”的岗位责任体系,精细化地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三是要制订精细化的落实措施,使制度和管理要求的制订、分解、落实、检查、整改、反馈、评价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清晰的链条,使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始终处于完全的掌控之中。 四、坚持“思”、“行”结合,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敏锐力和执行力 一是着力提高职业敏锐力,不仅对本行发生的风险或案件,认真查找原因,弥补漏洞,对其他行出现的案件,也要组织学习,分析讨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同质同类案件的发生。二是开展对制度执行力的评价。要通过强化监督检查,从规范检查形式、规范检查内容、规范检查流程、规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规范对整改结果的督导等“五个规范”抓起,建立基础管理突击检查和常规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把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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