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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0-11-20 16:40:58

㈠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常识类:

  •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㈡ 怎样才可以参加中国听证会,美国听证会和中国的有什么区别

在正常程序下,向所在社区申请即可,但是如果有猫腻,那就不好说了
美国如果要参加类似于法院陪审团形式的听证会,是要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然后通知参加的

㈢ 社区居委会征求居民意见的问题

谈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内的一块空地上建房,做为辖区居民的活动室。这是一件好事,首先应予肯定,但在已建成的居民楼中间建设活动室,低层用户采光受到影响,他们不同意建房也是维护物权法规定的正当权益。《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这种情况下,在全社区范围内进行表决是否合理?我同意你的观点:“单纯进行表决我认为并不公平”,不仅是不公平,还侵害了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形成不和谐、不安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3)探求解决办法:

  • 更改建设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本来,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就应该在社区建设规划和设计中体现出来,社区居民的活动场地和用房也应一并考虑。现在看来没有事先考虑或有所忽略,造成现在的麻烦。因此政府有责任在社区其他较合适位置另行选址建设活动室,如果一定要在目前选的位置建房,应该更改设计,如降低高度,甚至下沉部分高度进入地下,变成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借鉴环保节能国外先进建筑设计理念,在平顶屋面进行合理绿化或增加居民室外活动场地等功能化设计;若采用斜顶屋面,应进行屋顶坡度计算,以保证受影响住户每天采光光照时间在现行有关标准之内。同时注意,一方面继续征询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还要把建设方案申报以取得建设和房屋管理机关的批准,获得法定认可。

  • 协商补偿办法:在现有方案基础上,或者再度公示征询社区居民意见,用听证会形式进行,商量给予受影响用户的经济补偿,当然还得主要由政府埋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在协调、调解的情况下,协商补偿办法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相邻关系矛盾的选项之一。

  • 其他办法:包括调剂住房,也可以综合考虑补偿和调剂多种综合措施,以及社区居民的其他优秀建议,对这些建议可以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决策依据。居委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就业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机构都是居委会的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任何难题,如果资金足够,合法、合规、合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到合情,那就不是太大的难题,都能够获得解决。

㈣ 社会听证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么

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㈤ 低保听证会必须全部同意才能过会吗

不需要。在民主评议的环节,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票决,当场公布评议结果,通常情况下,达到事先规定的比例的,即可通过。(通常是所有投票权人的半数以上),同时自当日起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社区或村委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街道或乡镇民政办。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程序:

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或乡镇组织村民或居民代表以及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委员会由乡镇或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或村支部、村委会或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或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票决,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当日起公示(公示期为7天),社区或村委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乡镇或街道民政办。

㈥ 社区基本设施建设协调会议制度

关于规范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朝阳区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朝阳区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议事协商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二、议事协商范围
议事协商会议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居民的联系。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决策为主要内容的相关会议,建议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进行决策。
三、议事协商作用
社区议事协商会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征集居民意见,汇集居民智慧,加强社区居民、单位沟通的重要途径。居民在议事协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是街道、社区决策的重要依据,社区应将议事协商事项处理结果向居民及时反馈。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听证会主要偏重于社区事务决策,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偏重于对社区事务进行协商讨论。
四、会议程序
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对社区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群众意见。
1. 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区整体层面会议以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为组织平台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点对社区内居民普遍关注的事项进行协商、研究,对涉及社区重大公共事务的有关决策进行前期论证。会议主要由社区内知名人士、社会单位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构成,政府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参与会议。涉及部分居民或处理非社区全局性事务的会议,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 凡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建设的重大决议、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公共福利事业分配、居民公约等,原则上先由社区议事协商会组织民主议事会议讨论,提交社区居民(常务)代表会通过。
3. 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要广泛听取和征求社区居民、社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设立居民意见箱,随时听取居民群众心声,促进社区建设人人参与,人人献策。
4. 议事协商会主持程序:
(一)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二)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通报议题的相关情况;
(三)参加人员充分讨论;
(四)社区居委会详细记录参与人员意见、建议
(五)社区居委会将会议意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五、会议事项落实
社区居委会应采取措施,保证会议各项意见、建议的落实,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㈦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 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开展;
3、 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 动员和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地区的社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搞好环境卫生;
动员和组织居民维护本居住地区的绿地,积极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损坏、侵占绿地的行为;
6、 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 积极开展便民利民、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工作;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活动;
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就业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机构。
8、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9、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居住区的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积极举报违法建设。
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协调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
搞好社区环境整治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0、 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愿、要求和提出建议;
11、 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 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1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㈧ 社区民主听证会工作规则急求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社区听证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议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提出,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员会议、上门走访、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广泛征集对听证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对听证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对听证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以公示、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听证结束后及时提交决策;对多数群众反对或不同意见较多、较集中的事项,应重新论证或暂缓提交决策;对条件尚未成熟的事项应推迟决策;对群众思想认识未到位的事项,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再提交决策或进行二次听证。

㈨ 社区里都举行过哪些活动

消夏来晚会,小型运动会,演讲比赛等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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