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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0-12-30 04:51:13

行政再审申诉的听证会申诉人应注意的事

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案件审查听证会须知 :
一、听证当事人收到听证会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裁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根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听证各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出席听证的法官回避,但是否同意,由庭长决定。
四、再审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有权陈述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其他当事人有权进行抗辩。
五、听证当事人经听证法官允许,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答辩,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六、听证须围绕再审申请的内容进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涉及案件的物证拦链野、书证和其他证据简喊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对于新证据应当特别提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证据,应按照听证法官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提唤蔽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没有按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听证会结束时,听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予签名或者盖章。
八、听证期间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和随意走动,不得开启或者使用移动电话和寻呼机。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听证法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听证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请求,必须在听证会上提出。听证会结束后,非经听证法官要求,法庭不接受任当事人的材料、说明或者来访。

② 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不举行听证会,我们有什么救济方式这种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应该听证而恣意的没有听证,这明显是程序违法.如果政府在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时候(具体行政行为),你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政府未依照程序举行听证会,你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的理由来提出.

③ 民事案件申诉立案后招开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是听取双方的意见,到底能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④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再审案件一定会举行听证会吗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规定来执行,再审案子太多,法院忙不过来,自然就要延期,院长签个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诉法实行后,我们这高院一个月200多件申请,3个月绝对不够处理。你安心等吧,最长半年,这期间法院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你当然有权利要求开听证会,但是开不开还是法院说了算。你现在是复查阶段,还没确定立案,你要把证据尽量提出来,否则立案不成的话,你留着证据也没有。

能说的就这么多了,祝你好运

⑤ 法院通知开听证会,不去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不出席法院召集的庭前会议,将无法及时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相应的再准内备,也错容失了一次调解的机会,可能对本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2、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3、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 请详细解释一下什么叫“诉讼听证会”

听证会/聆讯(Hearing)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聆讯,如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达临时禁止令或要求授予临时性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在我国,当政府组织听证会时,表示政府将要施行的法律、法规、办法等已经定稿,并且马上就要执行,听证会就是起到通知民众的作用。
听证会这个问题涉及规范性行政公文制发程序问题。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规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其中在起草环节上,条例第35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该市城建局发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其实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发程序在内部酝酿好,尔后直接向社会发布实施,无法征得有关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内容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体现依法行政》)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⑦ 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会胜诉有法律意义吗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享有权利(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在案外人异议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案外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表面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这两种异议的救济渠道大不一样。

执行异议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救济,案外人异议裁决后,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要在裁决后10日内提起诉讼解决。现在回到你题目的本身,就目前来看,最好在异议程序中听证,不听证书面审查也没有大的问题。如果不服裁决结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 刑事申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多久能开听证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您所述的听证会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当然有的地方法院有类似的规定,不尽相同。

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前的听证会是什么意思如果协商未果就要强拆了吗请律师帮忙解答如何维护权利

首先,商业拆迁是无权强拆的,只能协商协商再协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户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强拆一般是不被允许的,但要防备拆迁方捣鬼。必须坚持一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怎么理解呢,简单的说,就是拆迁以后,被拆迁人不论是置换产权也好,还是货币补偿也好,必须要比拆迁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就是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就坚决不签协议。
然后,要特别注意的是拆迁方与开放商一般不是同一个单位,开放商聘请拆迁方负责拆迁事务,给拆迁方开出一个价格,拆迁方会再给被拆迁户开出更低一个价格,从中赚取差价,而一般拆迁方主要就是流氓构成,如果打算和他们对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齐心,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千万不要先动手,但如果他们敢乱来,就用燃烧瓶恐吓,摆出同归于尽的架势,你们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过,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过这种方法很累,危险性大,收益不保险
在网上写大字报.告到法院.投诉新闻媒体.耍赖都没用!这种情绪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决不了问题.现在新闻媒体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报出来了.也没用.因为你被拆迁,是服从政府规划安排.是服从大局!怎么可能为你一个人影响整体形势,都要你这样闹了.那国家还怎么建设!!就算你再硬气.撑到人家打地基了你还没搬.也没用.你有命拿钱,还有命花吗?你要撑到那一步要经历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对多少次的警察+联防+流氓+农民工的轮番轰炸?你要能坚持下来,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联盟当烈士了.一点都不夸大!!绝对万里挑一的人才!!!
稳当一点的,当然就是软磨了,千万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横!装可怜就好了.越可怜越好!家里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来看房子,老得不能动的最好,就等着拿钱吧!!!! 不管怎么威胁利诱,只要协议没签就还有救.当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钱也拿不到那么多了.只能领个安慰奖.但好歹也是万把块啊!
以上是简单的方法,还有复杂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搞他们,
听证会很重要, 在听证会上,要寻找拆迁方的法律漏洞,从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是否都完善 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不得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对拆迁行为的不合法进行了环环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必须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也是阻击非法拆迁的合法手段
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详见(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文件齐全。现在好多项目证件不齐全照发拆迁许可证。胆好大的!

作为一个合格钉子户的步骤:
拆迁组内部人员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置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 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 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钉子户”,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一、钉子户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3、自我保护型: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收入较低。以下岗工人、回城知青、帮困人员为主。他们的生活磨练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们的信念是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他们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太多了,对生活没有多少信心,他们计算补偿能不能买套房以后,还节余一点生活费。他们会耍无赖,会点小聪明,他们惧怕权威,对政府不信任,喜欢听小道,他们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动迁中,最会漠视他们的利益,因为动迁人员喜欢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捡软的捏。
二、产生钉子户的原因:
钉子户除了主观原因以外,客观上,当事人双方没有完全体现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原则。其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钉子户产生的原因。
三、钉子户的目的:
要知道绝对正确的拆迁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要给对方压力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过见好就收,戏不能演过头。
四、钉子户的条件:
其一:吃透各种法律法规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气要大、会耍赖。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大风面前不弯腰,天塌下来撑得住,遇事不慌乱,钉子户的成功与否,在于最后一分钟。如果家中有见风即倒的老人,则是王牌,因为谁也不敢动。所以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当钉子户的。
五、钉子户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斗;要斗法,不要斗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迁利益集团的斗争一直血光不断。跳楼、自焚、服毒、斗殴、上访、拦车、示威、静坐、绝食、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不一而足!自杀壮烈,但代价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迁集团人多势众,且有黑白(所谓“白道”更可恶)协助,明摆着是吃亏。尤其不可以采取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等手段。因为这是卑鄙的利益集团最希望出现的情况。一旦如此,他们即可将简单的拆迁经济事件上纲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顺理成章地通过他们掌握的一部分国家机关轻而易举地将被拆迁户“名正言顺”“合法”解决。
大量的案件证明:1.掌握证据,抓住拆迁集团违法违纪把柄这实在简单,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种法律法规(这最要紧),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团!调查发现:在拆迁官司中,知识分子几乎没吃亏的,而吃亏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劳苦大众。只要被拆迁户掌握以上两条,在加上紧扣《宪法》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拆迁的言论,就胜券在握……
记住:要达到目的有时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间接手法更有效,这就是有的象36计中的“围魏救赵”。
六、钉子户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离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迁的每一个环节上尽可能拉长时间,给他反反复复。时间就是胜利。
2撤:面对官府和暴力机关、医院120-殡仪馆,单个被拆迁户是弱小的无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斗。和他们去拼是一定吃亏的。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当然,写上他们反对《宪法》,批判他们是法西斯之类的谴责文字还是可以的。),拒绝任何所谓”安排“。收集好一切证据。
3 抓:你的拆迁对手们一定有大量的弱点,抓住它们不放。尤其是他们大量违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比如说: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访:一去上级机关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访。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给邻居每个人分配一项任务,就是找人大代表,并且让他们在你写的上访材料上签字,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有关机构必须以某种姿态来回复,这种回复有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希望大家想办法能够说服他们。三找律师咨询, 在接触过程中,律师有时会陷于矛盾之中,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风采,他如果将案件的全部解决方法都说出来,可能你们就不请他了,如果不说呢你们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具体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谈:告诉他们,你们支持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一定要把违法问题理顺才可以进行。记住,永远不谈补偿问题,决不可以。只谈他们的违法乱纪问题,告诉他们,名不正则言不顺。一定要他们解决所有违法乱纪(不违法乱纪,怎么搞拆迁)后才谈拆迁。一定要逼他们主动和你谈条件,不满意永远和违法拆迁做斗争,绝对自己不先谈条件。以上5字诀应当贯穿整个拆迁过程,适时合理利用。
七 钉子户的步骤:(关键哦)
要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在拆迁的每一时段要要有不同的对策。
当一个人可以给你一种感动,让你想和他手牵手走一辈子的路,那就该坚定的抓紧这只手!
第1阶段 公告阶段
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加以证据保全。作为拆迁公告它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他必须去补办。此阶段对策要点是装聋作哑;背后鼓动。
第2阶段 商谈、协议阶段
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以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拆迁行为不成立属违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资质情况,是否超资质拆迁,(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上岗,拆迁资金是否到位。
此亦为拆迁双方互相试探、互相摸底阶段。动迁补偿弹性也很大,被拆迁户要忍耐,示弱,采用“拖”字诀,逼迫对方主动抬高补偿水准。别急~,你急他们就开心~;要沉住气~,让他们急~!!!!!不能随便签字,因为一旦你签了字,就视为认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价位,不到万不得已不降价;你没偷没抢,只是在争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气稳……心理素质一定要好噢~,千万不能怕他们的恐吓~~。要知道拆迁就是一种心理战,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迁工作人员手段不外就是以关心骗人、拿文件压人、以小利哄人、以强制吓人等等,采用轮翻轰炸,甚至有时间动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迁户经不起这样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过这一关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钉子户。要坚信,大闹多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的方针。团结就是力量!这里要注意闹事情不能有头头,因为最出挑头的人往往是对方收买的对象,如果被买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样团结不起来了。有事情就私下集体讨论,单独去谈,谈完后再进行集体讨论,团结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挂号信的形式最好,因为你跟对方说过的话都可赖的,。寄出去的信对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们商量,是你们不跟我谈,把皮球踢给对方。挂号寄给哪些地方呢?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骑缝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骑缝章。此阶段对策要点是漫天要价;满足就签。
第3阶段 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
2、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详见(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文件齐全。现在好多项目证件不齐全照发拆迁许可证。胆好大的!
好,听证会完了,如果法院没有吃黑,一般是不会通过强拆协议的,但万一风向不对,确定地方政府可能会偏袒拆迁方的话,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达强拆协议之前才有效,具体方法如下: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我们这里现在也在拆迁,不过可能还要一年以后才会有动静,你们那里的结果出来以后,给俺也说一声吧,俺也不晓得那种方法有效,呵呵,最后祝愿你们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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