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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后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 2020-12-29 16:31:33

行政处罚听证后改判,可以改判吗

可以减轻,但不得加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专不得属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被称为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倾听被处罚人的意见,不得因被处罚人对拟议中的处罚事实和依据有异议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一个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当事人的申辩,在被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原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处罚种类的加重和处罚幅度的加重。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辩、诉讼的权利。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辩后加重处罚,将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因此,所谓申辩加重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单纯就当事人的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的情形。

㈡ 行政处罚以后,受处罚企业要求听证,遭到拒绝,法院应该怎么判

1、听证是行政处罚之前的一个法律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回政机关作出责令答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如果你没有在上述日期内提出听证的请求,则视为你已经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3、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告知你听证的权利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则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4、如果你已经放弃了听证的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你已经无权要求听证。对处罚不服时,你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㈢ 行政处罚听证后多长时间没下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失效

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听证后不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 行政处罚该不该进行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举行听证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
(1)通过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2)通过听证,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听证必须公开举行,因此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㈤ 行政处罚听证后多长时间没下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失效

楼主没弄明白,行政处罚进行的听证程序,实际上属于案件调查阶段,根据调查结果才决定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行政处罚实际上尚未生效执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没有失效的说法了。如果行政机关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之后没有下达处罚决定,那就是当事人不必遭受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处罚失效的说法。具体法条可参见下列两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以上法条就可知,听证结束并不是说行政处罚就生效了,这其实只是案件调查的一个阶段,尚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不同的决定。决定未下,则没有生效的行政处罚。
楼主真正想问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办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下达处罚决定吧。这个没有具体的法条约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㈥ 行政处罚听证后 多长时间没下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失效

楼主没弄明白,行政处罚进行的听证程序,实际上属于案件调查阶段,根据调查结果才决定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行政处罚实际上尚未生效执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没有失效的说法了。如果行政机关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之后没有下达处罚决定,那就是当事人不必遭受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处罚失效的说法。具体法条可参见下列两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以上法条就可知,听证结束并不是说行政处罚就生效了,这其实只是案件调查的一个阶段,尚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不同的决定。决定未下,则没有生效的行政处罚。
楼主真正想问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办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下达处罚决定吧。这个没有具体的法条约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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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吗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版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权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㈧ 行政处罚前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在告知后多就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但是在行业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这3天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期满后,可以履行内部处罚审批程序,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下达处罚决定书。
但是,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已经陈述和申辩的,或者说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又要求当天给予处罚的,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注明:“本人已(无)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的意见和签名后,方可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最少是在告知后满3天。

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什么规定

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外,有的地方还有关于有关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㈩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注明不要求听证时可以立即下达处罚决定书吗

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版定“当事人要求权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只要是三日内都可以提出听证,法律没有取消听证权的规定。个人认为当事人现场注明不听证,如果三日内再提出听证,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权推翻自己所有的笔录口供一样。倒是处罚机关没满三日就下发处罚决定书则必然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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