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听证会
听证程序适用于对重大事情的决策,治安拘留处罚属于最简单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端。
Ⅱ 为什么行政拘留没有纳入听证程序
行政拘留是行政强制手段,不是行政措施,何来听证之说?
Ⅲ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范围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专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属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据此,应选A\BC
Ⅳ 执行异议听证会 具体是怎么样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异议, 是被执行人异议。
执行异议听证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异议复议规定》从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由于仅有十五日的审查期间,客观上只能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例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动产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将实质审查的任务交给执行异议之诉承担。
而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的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结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所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拘留听证会扩展阅读: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Ⅳ 刑事拘留35天了,说要开什么听证会,开了还会判刑吗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如果到37天不能逮捕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Ⅵ 刑事拘留35天了,说要开什么听证会,开了还会判刑吗
刑事拘留后,可能会面临着被逮捕,极有可能会最后判刑的。
Ⅶ 上述处罚可以要求举证听证的是()。
中公解析: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题中对厂长的行政拘留的行为以及对企业员工的警告行为,都不可以适用听证程序,而吊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所以ABD均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Ⅷ 对拘留不能要求举行听证 只能暂缓执行 又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Ⅸ 治安管理听证程序
当事人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单处行政拘留不可申请听证,听证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况下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