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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选择

发布时间: 2020-12-28 02:03:42

A. 多项选择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A.立案 B.说明处罚理由. C.听取申辩与听证 D.备案

B.说明处罚理由. C.听取申辩与听证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处罚决定

B. 宏观调控是什么意思

政府宏观调控来也叫国家宏观调控源。政府宏观调控或国家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

(2)听证选择扩展阅读

宏观调控的意义

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

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

C. 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的那些法律法规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整治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6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五章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页。
第三章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中超过标准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其他单位的单个污染源,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跨区、县(市)的区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所规定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峡库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保护水资源和植被,实施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城镇搬迁、企业迁建和居民点建设等。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35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56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保行政部门在审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征求毗邻下游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栽定。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03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燃煤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23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3页。
第二章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章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全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38页。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51页。
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者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都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号,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来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03年版第12页。
第一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谢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详见15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65页。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公民意味着什么
文章来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巨大,范围更广泛。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政府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防止区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相信无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会对此视而不见。”
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在环评中都有了发言权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界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坏隐患。
关键在于落实
众所周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到实处?
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均无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因此,有关机关要真正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这部法律,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实施法律的准备工作。
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

D. 什么叫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

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即行政争议。纠纷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有公正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渠道和方式,使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行政争议,由于争议者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就多了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置解决争议的组织和途径,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制度,在我国称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我国一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听证选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行政复议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的优势:

1、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

2、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

3、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

4、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

E. 什么是“破窗理论”如何在政策执行中加以运用呢

中国公共政策执行 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公共政策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经济的繁荣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决策工具。我国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从最初的引进和介绍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的框架、理论和方法,到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公共政策实践展开研究,初步形成了一个中西合璧的政策理论体系。 一、公共政策概述 公共政策涵义与特征: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或满足公共需要,经过政治决策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方法、策略、措施和方法。公共政策是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公共政策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政策主体,是由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所制定及执行。二是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是一项由意识的行动,要实现特定的目标或目的,政策主体尤其是执政党和政府总是试图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来实行自己的价值目标。三是公共政策问题导向,是政府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及调整相关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政治行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任何问题,公共政策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共政策所处理的问题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社会问题。四是公共政策是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它总是有具体的作用对象或客体,规定作用对象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鼓励做什么或限制做什么。公共政策作为一种规范或准则,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公共政策的功能:公共政策的功能就是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一般说来公共政策有以下功能:一是制约性功能。就是制约、禁止政策制定者所不希望的行为发生。二是导向性功能。即引导整个社会朝着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三是管理性功能。包括行政管理、国民经济管理、文化教育管理、科学技术管理、思想意识形态管理和社会管理等。 公共政策的内容:主要划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文化政策四大类。主要选取若干经济、社会政策概括介绍。 经济政策:(一)财政政策。主要分为税收政策、国有资本收益政策、政府收费政策、公共支出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国债政策、赢余或赤字政策、财政管理和财政体制政策等。当前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征:综合运用财政各种调节手段,以增发国债、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消费和促进出口,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已经六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今后的方向: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政策的公共职能;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激活民间投资;三是要以财政资金支持改革深化和结构调整。(二)货币政策。198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的货币政策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1984年至1997年为第一阶段,1998年至今为第二阶段。划分标准为:两个时期的货币政策的主要任务和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不同。头五年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我国的货币政策要求既要防止通货紧缩,又要防止通货膨胀。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既要保持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又要提高贷款质量,保证金融稳健运行。(三)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我国制定产业政策始于1989年。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90年年代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表现在:一是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二是基础产业“瓶颈”制约有了很大改善;三是支柱产业迅速发展、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四是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根据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2001——2010年我国产业政策的基本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二是进一步提供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三是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四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自主开发的能力。 社会政策:(一)科教政策。1985年 “科教兴国”战略,此后7年,我国成功实施了重点基础研究规划、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国家重点工业实验计划等一系列重大科技行动,取得了一大批重大科技成功,特别是在基因测序、载人航天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教育方面,全国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壮年文盲。新世纪科技政策取向:一是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技术开发和产品开放,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二要积极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三要加强基础性科学研究,瞄准世界科学前沿,重点攻关,力争在我国具有优势的领域中有重大突破。在教育领域,基本的政策取向是重点普及义务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坚持依法治教,增加教育投入。(二)人口政策。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成功探索并形成了适应生产经济要求的人口调控体系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全社会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人们对人口问题已形成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未来几十年,解决中国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基本原则有: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三)社会保障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尤其是1998年以来,采取了“两个确保”措施及与之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21世纪初,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进筹资凡是和运营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公里和富翁的社会化,在农村,以多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障和健康保障为先导,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保障体系,建立帮助弱势群体生活和工作的制度。(四)环境政策。中国环境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控制政策、生态保护政策与国际环境政策。其中污染控制政策是中国环境政策的主体。特点:一是政府主导型。二是经济兼顾型而非环境优先型。三是环境政策的实施机制比较健全但实施效果欠佳。四是环境政策中的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作用则很有限。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 公共政策系统的运行是由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监控和终结等三大环节所组成。公共政策的制定即公共决策:政策制定是从发现问题到政策方案的出台的一系列的功能性活动过程,包括建立议程、方案规划和方案的合法化等环节。 (一)政策议程:社会向政府提出了大量的采取行动的要求,而在这成千上万的要求中,只有少量受到政策制定者的注意,那些被制定者所关注并感到必须加以处理的问题便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一步。政策议程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系统议程。系统议程由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且属于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组成。系统议程本质上属于议论议程,表现为众说纷纭的情形。一个问题要成为系统议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问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广度和深度,引起公众的关注;二是公众认为必须对该问题采取行动;三是该问题属于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第二个阶段是政府议程。政府议程由受到政府注意并可能对之采取行动的一些事项构成。本质上是一种行动议程,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政治领导人、研究人员、专家学者、行政人员、政治组织、代议制、利益集团、大众传播媒介、人民群众。 (二)方案规划:政策问题一旦被提上议事日程,接着就进入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的阶段,即方案规划阶段。包括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后果预测、方案抉择五个环节。1、问题界定。制定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问题界定上方案规划的起点和首要环节。一般来说,只有政策问题才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纷繁复杂的问题群中抓住主要问题,判断问题的性质及症结所在挖掘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才能真正解决问题。2、目标确立。政策目标来自政策问题,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消除产生政策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界定问题后就要进行方案的规划即目标的确定。为保证政策目标的正确性,确立目标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目标的针对性;可行性;系统性;具体性。3、方案设计。政策知道作为一种决策过程,时对各种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途径和方法的选择过程。政策方案设计的目的就在于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或备选方案。方案设计是方案的中心环节,是影响决策效能的关键环节,一般分为轮廓勾画和细节设计。4、后果预测。为了正确地评估方案,必须对方案的后果进行科学预测,这是方案规划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预测应包括两个方面:对客观条件变化的预测和对方案在各种可能的客观条件下预期效果的预测。5、方案选择。在对后备方案进行后果预测后,要对各方案进行评选,以抉择出或综合出一个最佳方案。这是政策制定的关键阶段。方案的评估是择优的前提。评估中通常采用的标准有:有利于总政策的实现;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目标;消耗的政策资源尽可能少;实现政策目标的风险尽可能小;实施中的副作用尽可能小。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达到最优目标是困难的比较适宜采用“满意方案”,即遵循着“有限理性”原则,选择一种在现实条件下比较可行的方案。 (三)政策合法化:在对政策方案做出抉择之后,必须将该方案合法化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使之得到有效地执行,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这是政策制定的一个必要环节,又是政策执行的前提。要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实现,使政府的行政决策更加合理或避免重大失误,就必须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度化、法律化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根本保证。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布坎南认为,要改进政府的宪政过程(公共决策和公共选择过程),就必须改革相关的规则,改革政治游戏的框架,因为一切游戏都由它的规则所限制,一场较佳的游戏只产生于改变了的规则。他着重从立宪的角度分析政府决策的规则及约束经济的、政治的行动者的规则和限制条件。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我们的当务之中国是要把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并最终将决策行为完整地纳入法治轨道。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从法律上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因此,决策不仅要求科学,而且要求合法。决策合法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决策内容的合法,即一项决策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是决策程序的合法,即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广大公众评议或由他们的代表审议)、听证(允许利害关系人作合法性反对)、审查和批准程序。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既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报批,又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由其讨论决定。有的还需交给广大民众讨论,听取民众的意见。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对上报告的多,报本级人大讨论的少,拿出来交给老百姓议论的就更少了。譬如各级政府的决策对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会议报告并请求批准和监督的情况,调查得知,政府决策在对同级人大会议报告请求批准和监督方面是令人不能乐观的,而这恰恰是决策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少了这样一些程序,“交学费”的现象就会不断地出现,给人民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对现如今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合理性调查中得知,有15.9%的认为很合理,有35.2%的认为比较合理,有36.4%的认为一般,有11.4%的认为不是很合理,1.1%的认为很不合理。在对现如今地方政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调查中得知,有11.4%的认为很合法,有35.2%的认为比较合法,40.9%的认为一般,11.4%的认为不是很合法,1.1%的认为很不合法。 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依法确定决策权力的合理结构,理顺决断子系统中各种决策主体的关系。要明确党政系统(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三者各自的决策权限、职责和范围,实现合理分权。既要保证党对决策工作的领导,又要保证人大的最高决策权,保证和发挥政府作为一个决策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依法确定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即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固定下来。三是规定政策参与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并使决策咨询特别是专家咨询制度化。决策的公开和透明,包括人员选拔的公开化、机构设置及职能公开化、决策公开化、决策机构行使权力公开化等。四是建立健全政府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今天的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 公共政策的执行(如何依法行政)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它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途径,是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是政策过程的中介性环节。政策执行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准备、组织准备、政策实验、全面实施、协调和监督等环节。 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原则。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包建英推荐

F. 简述纳税人的权利

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

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我们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们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纳税人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如纳税人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6)听证选择扩展阅读:

纳税人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G. 李老师想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自己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一些意见,但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你可以建议他选择

这应该是高中政治题!社会听证制度明显不对嘛,看课本定义你就明白了。
社会听证专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属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一次听证会的举行,通常由举行的机关部门事先通知,并常邀请媒体等参与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
听证会参与的人员或机构有:主持人、申请人、证人等。其中申请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复,申请人是举办听证会的主要部门;证人常由公民代表组成,有时也有媒体参与。

H. 拆迁户有哪些合法权益

拆迁可能涉及到的权益包括:1、土地使用权、2、房产权、3、居住权、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回、5、交答通补贴、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
1、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企业和农民。
2、房产权:适用于拥有合法建筑的人和单位。对于个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房产权指的就是有房产证。
3、居住权:适用于拥有住宅的居民。拥有住宅的居民如果与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达成“回迁协议”,在拆迁之后回迁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达成的不是“回迁协议”,而是“房屋赔偿协议”,那么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居民购买到新的住所之前,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同样也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孩子学校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5、交通补贴: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的成年人的工作地点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主要适用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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