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审判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27 23:24:05
『壹』 明清两代的审级和审判是什么
(一)司法机关
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设有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察)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元代没有大理寺的设置,明又在很多制度上承元之旧,明清之后,主审机构变为刑部。明朝虽然恢复了大理寺,但是大理寺变为复核机关。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与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智能上刚好互换。
明代为了加强皇权,进一步扩大监察系统的职权,将原来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不仅有了比原来更多的职能,而且在司法方面也参与更多的案件。
(二)明朝的厂卫制度
明代还有一种“厂卫”司法,“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戍守京城,卫戍皇宫的警卫部队。“厂卫”司法构成明代特务干政,司法黑暗的典型代表。“厂卫”不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审理案件。在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专门负责诏狱,即接受皇帝命令审理的特别案件。
清代革除厂卫制度,但是清末也出现了司法弊端。
(三)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秋审最有代表性,它审理的是全国的死刑监候案件,明末开始死刑案件分为死刑立决和死刑监候两种。秋审的结果一般分为四等,一等是情实,交由地方执行死刑;第二等是缓决,第二年秋审再行论断;第三等是可矜,指有从宽的情节;第四类是留养承嗣,因为罪犯在家族中唯一成年男性,为了不使得老人不得赡养,或者从此绝后,对这类犯人有特别的宽免。
(四)地方司法审级管辖
地方司法审级管辖越来越明确,在死刑案件上严格贯彻死刑审转制度。死刑由最基层的司法机关管辖,但是基层司法机关无权决定死刑,每一级司法机关对自己受理的死刑案件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但是不能执行,要经过皇帝的核准才能执行死刑。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