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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2-27 21:30:03

Ⅰ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是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我们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提出的一项新任务。该文件用一段的篇幅,明确指出要“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那么呢?依笔者之见,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这一重任。这是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即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一个是“管”的主体,一个是“采”的主体。管采分离就是针对这两大主体提出的,所以,这两大主体相互之间不得掺和,不得推诿。各自都要紧紧围绕“管采分离”这一主题,分别去认真落实《意见》所要求的。“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一重要任务。具体讲:
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其次,要不越位,就是
不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
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不一一列举。再次,就是要创新监督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就是一要改革重事后监管的格局,要通过建立监督与处罚并举的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查处促管理。实现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的突破,不断提升监控的实效。二要改革监管环节与监管手段单一的格局,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实施监控的突破,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三要改革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孤单监管的格局,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就是要实行“三完善”:①完善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相互联动的综合性监督,实行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监督活动;②完善联合监督。要在加强纪检、监察、审计、主管部门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行政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以切实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③完善社会监督。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等全部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健全考核评价制度、采购信息发布制度、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另一方面,还要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亦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责任到人的有效管理。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要求。其次,
要建立健全以实现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化操作要求为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前
主要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程序、工作规则、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以从制度上促进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再次,集中采购机构要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管理机制,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是强化采购文件的质量控制。要统一采购文件格式,不断完善充实,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对特殊采购文件应予以细化。其技术指标不能明确的,应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对技术指标等进行论证和明确,使采购文件客观、合理、准确和规范。二是强化
评标定标的质量控制。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上进行质量控制。要通过采用分析法、因素法、对比法、查
阅法等来科学选择,使确定的
评标定标方法
能保证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从工作环境上进行质量控制。
建立以“四个系统”(监控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为基础的专业评标区。实现专家与供应商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的评标定标格局。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进行质询,并且会后还要将评标结果进行2-3天期限的公示,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三是强化采购合同的质量控制。
主要注意: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项目金额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采购补充合同有否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有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②实行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就是在加强上述质量控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控制、内部组织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三级复核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第四,
脚踏实地。从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个程序做起。并着重在三个环节上把好关:一要把好采购方式关,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串通一起,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确须变更的,必须按照规范程序,一层一级的报批。二要把好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
做到资格审查“七一致”,即要求投标供应商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和领取图纸光盘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称,这七方面名称必须全部一致,以切实防范投标供应商冒名顶替。
三要把好采购信息公开关。做到“三个必须”:①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尤其是公开招标信息,从发布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刊载在各指定媒体上。②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广泛,且首先要保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③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

Ⅱ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明确重点任务。
1.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2.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3.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Ⅲ 地勘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一、预算业务控制

预算是一个单位对来来某一特定期间如何取得资源和使用资源的一种详细计划,是单位未来整体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一般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环节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预算编制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1)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2)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分解下达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三)预算执行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四)决算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五)绩效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收支业务控制

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归口管理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非税收入控制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三)票据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四)支出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五)岗位权限控制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4)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六)债务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三、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岗位分工控制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采购预算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活动控制

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采购验收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五)会计记录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六)保密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四、资产控制

地勘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地勘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①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③ 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银行账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3)资金核查控制。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实物资产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1)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2)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3)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对外投资控制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1)岗位分工控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决策机制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追踪管理控制。其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其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控制

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一)岗位分工控制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议事决策机制

(1)议事规则。地勘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2)招标机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资金专款专用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三)项目竣工结算

(1)概算控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竣工决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3)资产移交。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四)审核机制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五)项目档案管理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六、合同控制

地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一)岗位分工控制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二)合同订立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合同履行监控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合同价款支付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同归口管理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六)合同纠纷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Ⅳ 下列属于单位层面风险的有( )。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管理制度 C、政府采购情况 D、财务信息编报

下列属于单位层面风险的有(ABD )。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管理制度 C、政府采购情况 D、财务信息编报

Ⅳ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是一个政策性、专业技术性都非常强的综合性审计监督项目,因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几乎没有会计资料,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审计方法,很难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除利用传统的抽样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综合性分析复核、定性和定量分析等一系列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外,还要结合基层政府部门及单位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全程跟踪采购过程各个重要环节和事项,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和不同的现代审计方法,才能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促进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
(一)解析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审查重点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程序以及相关流程,如:政府采购的内容、方式、方法、相关程序的时间及违反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时,首先查看政府部门采购过程的每一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程序及流程。判断政府采购过程中执行程序是否准确无误后,以基层政府部门采购资金、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流向作为审计的重点,由此确定基层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方向和内容。其次,对基层政府部门采购的预算、计划审批、采购过程的组织实施以及产品的验收,进行逐项审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
(二)从投标保证金入手,延伸到相关企业及单位。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未中标,则全部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最能反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违规违纪现象。首先,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备案资料中审查投标企业或相关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如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等形式缴纳,是否存在连号,是否出自同一票本,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其次,如不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方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是连号及同一票本情况,延伸至相关投标单位。对相关投标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电子数据,导入SQL或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编写语句查看与投标保证金相同的金额是否从其他投标人公司或者分公司转入,是否存在陪标现象影响了招投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竞争,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
(三)审查投标代理人身份,是否属于投标单位。投标代理人是指投标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即代表投标单位提交标书、参与整个投标活动的人,应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由于投标代理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是影响该单位是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也是审查围标、串标至关重要的因素,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时,首先审查投标代理人的工资关系、养老医疗保险是否由投标单位缴纳。其次审查该投标代理人是否参与多家公司进行代理投标活动,构成围标、串标事实。
(四)从投标文件入手,审查是否存在明显一致错误。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该文件应为投标相关单位独立编制,如果同一招投标项目的几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同位置出现相同明显错误,说明投标文件可能为同一家投标单位编写,应列入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的重点,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显失公平的重要依据。
(五)由投标单位工商注册入手,审查投标单位之间的关联性。基层政府部门进行采购时一般采用公开投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公开招标采购时,投标单位不低于3家。如果这几家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联关系或者是母子公司关系,则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基层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审计中借助什么工具或者什么方式揭示这类围标、串标的违规违纪现象?基层审计机关首先应从招投标备案资料的文件中,审查投标单位的社会审计报告附注,重点查看其他投标单位是否出现在该单位的审计报告附注中,验证其是否为关联方。其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单位的注册信息,重点审查同一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几家投标单位是否为母子公司。
(六)基层审计机关应培养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人才。由于政府采购专业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监管难度系数较高,流程操作程序较为规范,涉及货物、工程、服务、节能环保政策等多领域的综合知识交叉,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审计人员既要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还要熟悉招投标、评标的方式及流程和操作程序,以及工程技术等诸多领域的相关知识。同时,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开拓视野,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提高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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