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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法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27 20:36:04

❶ 那些机关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一定限度的强制专执行权。政府也有一定的属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机关和地税部门,工商部门、质量部门、卫生部门都代表政府执行着具体的强制性权利。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可概括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❷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有哪些

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
城管没有强制执行权

❸ 行政强制由谁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也包括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就无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知果认为行政处理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时,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或违法时,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则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❹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执法程序分别是什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也包括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就无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知果认为行政处理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时,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或违法时,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则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❺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❻ 行政强制执法

行政强制执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性质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❼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的,而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话,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❽ 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
1.查封。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场所、物品,采取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如查封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等。
2.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有关物品予以留置、扣留,如扣押交通肇事者的车辆、居民身份证等。
3.强制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包括必要时依法使用械具。

❾ 有权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法律除了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专使外,其他没有明属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以下措施,行政机关有权作几项或全部,但对于某此种类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❿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政府也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机关和地税部门,工商部门、质量部门、卫生部门都代表政府执行着具体的强制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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