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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发布时间: 2020-12-27 00:30:50

A. 听证会以后法院怎么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病历的真实性审查就是对病历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是当时记载的文字符号信息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而病历完整性的审查是对提交给法庭或者鉴定机构的病历资料是产生医疗争议事件所涉及的患者医疗病历的全部还是其中一部分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涉及谁来审查、怎么审查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这条规定,将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程序、方法等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病历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而发生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病历材料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最多。虽然,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于病历保管者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该当事人就应当对其提出的异议说明理由或者举证予以证明,而不能笼统地、泛泛地质疑或者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为什么要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或者举证呢?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实际上应当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和举证证明。《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对书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能采纳没有证据支持的异议,而应当确认书证的证明力。就是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主张方面对其做出举证义务的要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就是要对其提出异议进行理由说明,既包括解释其质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二)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 由谁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呢?由于病历属于证据,一旦确认负有保管病历义务的当事人提交的病历真实、完整,那么该病历资料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裁判和处理。我们认为,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应当由享有案件或者争议事件裁判职权的主体来实施。具体说,如果是诉讼案件,就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来判断;如果是仲裁案件,就应当由处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进行判断;如果是卫生行政案件,则应当由处理该卫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医政工作人员来进行判断,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将处理案件的主体与审查病历证据效力的主体分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审查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和判断,属于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和确定,直接关系到对争议医疗纠纷事件中具体事实和事项的认定,因而属于案件或者事件处理的有机环节之一,不可能也不应当由他人代为行使。这里涉及案件处理权力的行使和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由其他没有案件处理权力的机关或者人员来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其认定的结果不可能对案件处理者产生约束力。试想,如果法官采信了由他人审查判断确认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的病历作为证据对案件做出错误的裁判,应当由法官还是由其他人来承担错判案件的法律责任呢?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患方对提交鉴定的病历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质疑,怎么办?由于鉴定机构所实施的是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判断,不是审判活动,最终的鉴定结果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确认、采信。另外,提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病历材料,既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也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的证据。另外,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是具体技术领域的专家,他们懂技术而不懂法律,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实际上是法律活动而非技术活动。因此,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的审查,仍然应当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 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对某具体患者的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是患者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卫生行政机关有责任去审查争议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历。患者单独提出来要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显然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范围,这种审查也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意义。实践中也有法院将某具体患者的病历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卫生行政机关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无法处理。 (三)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程序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既然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审查的主体是法官,那么具体的审查程序也就必须要按照庭审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进行。 法官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诉讼法对证据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质证审查,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已经提交给医学会的未经质证的病历,如果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以据此进行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对提交进行鉴定的病历乃至其他证据材料有异议的,都应当由法官主持听证确认之后,鉴定机构才可以实施鉴定。即使是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病历资料或者其他鉴定资料的,也应当通知法院补充,待法官补充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后,才可以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鉴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也应当由法官进行。如果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法官独立进行调查有困难需要医学专家协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派医学专家协助调查取证,鉴定机构应当协助。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第7条,《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鉴定机构无权对据以进行鉴定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也无权自行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更无权自行调取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直接将鉴定所需材料交给鉴定机构的做法,也有鉴定机构自行到医疗机构调取病历、放射影像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做法,还出现过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面接受一方当事人补充的鉴定材料的情况。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是因为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则多支出的鉴定费由法院承担。如果是鉴定机构违法造成的,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并赔偿当事人相应的损失。 (四)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方法 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单纯从法律角度或者单纯从医学角度进行审查,都可能出现差错,从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应当采用合法的科学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要求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质疑意见。当事人应当针对病历中具体的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质疑,而不是笼统地、防范地对整个病历质疑。对于当事人的质疑点,当事人应当说明质疑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还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其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疑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见和主张是否可靠,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唯有主持双方当事人听证,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反驳的辩论中,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查明双方论辩的依据。当然,由于是病历真实性审查听证会,在质证过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出席听证会,以便法官进一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主要看病历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书写的主体是否合法,病历书写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等。(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有时,接诊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状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状、体征没有表现出来,因而难以做出正确诊断,这是正常的医学现象,也符合疾病发展规律。有时医护人员之间的记录有差异,尤其是抢救部分,医师下口头医嘱,护士做实时记录,最后抢救完毕之后医师对抢救经过进行回忆性补记,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对病历资料从合法性上进行审查。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辩论之后,审判人员可以结合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提交的病历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病历制作的主体、病历制作的程序、病历制作的时间、病历制作的格式等。 最后,组织专家对病历内容进行论证。审判人员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判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病历是否存在书写时间、伪造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鉴定。

B. 刑事申诉审查

当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审判,没有依法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来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这几类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次,只有这两类人可以进行申诉: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第二类,是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申诉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诉状、裁判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毕竟口说无凭,凡事都要讲证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C. 申请再审听证之后,是什么程序

民事再审申请听证后的程序,一般有两个:

一是案件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二是案件没有问题,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扩展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

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D. 国家赔偿案申请复议是否要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

1、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3、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5、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 民事再审审查中法院可否直接进行听证

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组织双方听证,经听证后,如果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判的可能性,才会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开庭审理.

F.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再审案件一定会举行听证会吗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规定来执行,再审案子太多,法院忙不过来,自然就要延期,院长签个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诉法实行后,我们这高院一个月200多件申请,3个月绝对不够处理。你安心等吧,最长半年,这期间法院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你当然有权利要求开听证会,但是开不开还是法院说了算。你现在是复查阶段,还没确定立案,你要把证据尽量提出来,否则立案不成的话,你留着证据也没有。

能说的就这么多了,祝你好运

G. 财政预算应该提前多久报到人大审查修改辩证听证

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http://ke..com/link?url=_Y84A6Rk4EohJAjdxhTNmwtd-

H. 举行听证时,审核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历害关系人应当提出证

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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