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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机关改革

发布时间: 2020-12-25 18:18:05

A. 检察院反贪局改革后,人员怎么处理

两者并行不悖,当然还有反贪局,也有局长的职位。

1、主任检察官,专因为业务上的改属革而设置;

2、反贪局长,因为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

从业务上讲,反贪局长仍然是统筹安排工作的角色,事实上,主任检察官相当于科长的职能,本人就是检察机关的,改来改去,换汤不换药,财权、人事权在地方,司法不独立,必然受地方行政的压力,办案前的党内汇报制度,决定了检察机关想查办谁,并不是自己说了算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改成什么都是不彻底的。

B. 检察院改革工勤编制

如想进入公务员编制,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C. 检察院改革把事业单位划出,合理吗

我不知道会计怎么做,但检察院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绝对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说是司法机关也是可以的。一府两院,检察院和政府是评级单位,而普通行政机关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级别不同。

D. 检察院改革事业编怎么办

科学划分抄事业单位类别袭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E. 最新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自侦权会不会被废除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已经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在职权调整方面的第二项调整就是提出应该内将职容务犯罪侦查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或者别的机关来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政治局已通过,虽然什么时候能落实到位还不确定,但侦查权从检察院剥离是大势所趋,这个问题已反映了多年,估计这次是真的要改了。
因为这样的话,公安部门的职务犯罪同样会没有监管,违背了侦查权从检察院剥离的初衷,如果单独成立一个负责职务犯罪的部门更可行些,或是把侦查权交给刚刚成立的国家反腐败局。

F.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法院抄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的袭处理方法:

由于法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只限于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应该是采取分流安置的处理方法:

1.一般是检查系统内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则就政府在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统一调剂消化。

_PS: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三大条规定;

第1小点意见:“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

G. 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怎么改

关于务院机构改革案议主要议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07民经回济社发展计划执行答情况与2008民经济社发展计划草案报告批准2008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审查批准2007央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央预算草案报告批准2008央预算;听取审议全民代表务委员工作报告;听取审议高民院工作报告;听取审议高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务院机构改革案;选举第十届全民代表务委员委员、副委员、秘书、委员;选举华民共主席、副主席;决定务院总理选;决定务院副总理、务委员、各部部、各委员主任、民银行行、审计、秘书选;选举华民共央军事委员主席;决定华民共央军事委员其组员选;选举高民院院;选举高民检察院检察;决定第十届全民代表各专门委员设立及其组员选

H. 请问哪位大神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厅局业务是怎么重新划分的。

在原先的机来构名称中,各地检察自机关内设机构有部、局、处、科多种称法。改革后,地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机构统一为“部”,实现三级院统称为“部”。

在业务对接方面,下级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种对应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毕竟上级检察院人员较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检察人员较少,不可能设那么多机构。但是总体上要求机构设置理念和思路对应,上级有机构,下级没有相应机构,但是可以设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与上级检察院的业务对应起来,从而保证上下一致。”

I. 司法体制改革检察院事业编制人员何去何从

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只限于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应该是分流安置。一般是检查系统内部消化。如果有可能,就是就政府在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统一调剂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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