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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2-24 13:34:29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应当出庭,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②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什么出庭应诉

1、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出庭应诉。

2、“民告官”近年来一直是热词,但“民告官”案件庭审中却“难见官“,鲜有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在老版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无规定,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是鼓励性和倡导性为主,并不作硬性要求。

3、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三条新增如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分管业务的副职。

4、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首先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的尊重;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即对以前所谓的“告官不见官”现象的纠偏;对于行政首长来说,通过行政诉讼,让其真正了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状况,发现不足,及时纠正,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还有利于直接化解纠纷。因为有些事情需要当庭表态,做决策。

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出庭注意
1、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2、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3、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4、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

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

1、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2、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3、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4、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

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针对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⑥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不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6)下列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扩展阅读

相关案件: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副市长田扬畅代表市政府,就宁国市曾某等三原告诉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宁国市政府负责人及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据各自掌握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作为该案中市政府的代理人充分诠释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当初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依据,并就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从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多角度作了补充说明。

对原告方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径予以了明确的引导。

田扬畅代表市政府综合阐述了意见。他指出,一直以来,宣城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市政府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施督查考核问责,并将督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他表示,对原告方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完全理解并积极支持,同时也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持续予以关注和监督。他指出,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原告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宣城市政府依法受理的范围。

原告方已经就征地批复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原告方若对宁国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后续征地实施行为不服,仍然可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庭审结束后,田扬畅带领宁国市政府负责人与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宁国市政府负责人进一步了解了原告方的案件诉求和要求,表明了进一步沟通协商、协调处理的明确态度,对原告方提出的正当诉求宁国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市政府负责人此次出庭应诉,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出庭应诉,依法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⑦ 关于行政应诉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形

认真做好答辩复、举证制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了“面子”好看,为了“正面宣传”,专挑一些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在准备应诉答辩过程中,不认真对待,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律师,结果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的提问,无法准确回答,临阵慌乱,进退失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有哪些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依法行政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二)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通常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比例较高,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动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进而加快本机关工作作风的好转。

(三)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在诉讼中,许多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与行政机关“一把手”平起平坐,实现了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从而大大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之处耐心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问题之处虚心改正,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 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

(五)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给老百姓造成行政机关拒绝接受司法监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产生寻求上访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

⑨ 新行讼法规定哪些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以下来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自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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