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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申请听证

发布时间: 2020-12-24 01:55:44

『壹』 经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由哪个机关受理

1、经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由稽查局机关受理。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贰』 如何看待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听证引入税收立法的价值,在于立法听证所固有的功能满足税法的需要。必要性价值的求证问题,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税收立法这个具体的特殊的领域的体现。一般认为,立法听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信息收集;(2)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3)促进良法;(4)协调社会利益;(5)立法宣传。[6]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满足税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确定。国民根据法律的规定纳税,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征税。而规定纳税和征税关系的法即税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和依据,当且仅当所制定的税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税法主体依法办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守法,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立法内容的合法性。”[7]税收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遵守《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为《立法法》所确认,当然适用于税收立法。如果税收立法程序存在规制的缺失,立法的随意性将大大增加,导致立法成为征税权滥用、侵犯公民财产利益的工具,不仅损害税法的权威,而且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认度。此外,从立法听证本质上看,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则,能够防止各种人治的因素,如领导指示,主观随意性等等,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
第二,满足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8]从这个定义上看,民主与“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相联系,也可以这样认为,当某个决策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那么该决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反映人民主权国家的税收运作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是实现人民利益的需要,税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纳税主体的范围随税种之别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观而言,税赋的主要负担者是人民。税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组成社会的成员将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贡献出来,而该集中起来的劳动成果又将使用于增加社会成员共同福利方面,这种关于贡献和再分配劳动成果的机制,是社会成员自治协商的产物。显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税收无非是每个人都将其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税法是社会成员间关于再分配的经济契约。

『叁』 面对税务处罚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在依法治税的大环境下,纳税人因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面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到底应有哪些权利呢?
知情权:纳税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陈述申辩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并且不得因纳税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权: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消违法行政处罚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消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处罚不当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的,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

『肆』 在纳税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后,税务机关可否在告知书送达后不足3日内送达行政处

1、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同时送达,虽然是两个程序,但一般来说可以一起做,这样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后的话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后;

3、此外,只有符合必须听证条件或者执法机关认为应该予以听证的行政处罚才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伍』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1.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2.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3.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陆』 (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李某、孙某于2004年3月在对高原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

1、稽查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不合法。没有依 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在对高于公司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稽查局举行的听证会存在问题。包括:第一,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李某主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第二,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对高原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第四,税务机关经听证,对高原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2倍罚款变更为3倍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3、 稽查局在强制执行措施中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 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市稽查局局长即使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 扣押纳税人财产(轿车)没有开付收据,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 扣押财产明显超过应纳税款,违反税收征管法第26条的规定。 第四, 稽查局不应自行变价处理所扣押的商品或其他财产,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 卖,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且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第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孙某独自扣押是违法的。

『柒』 谁有税务行政处罚培训资料和讲稿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2.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4.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二、程序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1. 听证的举行
2. 决定和执行
3.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4. 听证的条件
5.听证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到银行缴纳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
3. 法律责任
4. 复议、诉讼
编辑本段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编辑本段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编辑本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开超市的,被国税查到我的怅本,上面的营业额收入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营业额都在笔记本上,三年共400来万营业额.而每个月自己申报是7500元,等于每月交300元的国税,这样的情况一般国税局会怎么样去处理!是自己申报的,不是定税!被查到的笔记本上面是这样写的,几月几号营业额是多少,进货总额是多少,保险箱里还有多少现金,这样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这样会怎么样处理!

1、除了对你销售额重新认定核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外,还要对未核算的增值税处于0.5倍到5倍的罚款,同时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捌』 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要求听证的权利吗

需要听证的事项,会发布通知,受理报名。非听证事项不受理听证。

『玖』 税务听证后何时答复纳税人

税务听证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版决权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拾』 纳税人如何正确行使税务处罚听证权利

【摘要】:正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按纳税人要求举行内,指派专人组织主持听取案件容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处罚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法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在税务上就是税务机关在较大数额的税务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当事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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