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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2-23 18:20:48

⑴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的易地扶贫政策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发改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开展调查,准确掌握搬迁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时将信息录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动态更新。

要根据摸底调查结果,锁定重点对象、重点地区,制定帮扶工作清单。各地要把就业帮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部署,做到搬迁及后续扶持工作和就业帮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1)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地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

2、要建立完善以劳奖补、劳动就业与各类帮扶措施相挂钩的联动机制,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动员引导搬迁群众到岗就业。

3、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预留生产经营场地、开辟专门区域,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以创业促就业,吸引本土人才回流返乡创业。

⑵ 扶贫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是什么

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要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五个一批: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2)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⑶ 国家精准扶贫项目是什么

国家精准扶复贫十大工程制分别为: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龙头企业带动。

这其中,包括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等“传统项目”,也包括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等新手段新方法。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3)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精准扶贫的意义:

1、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需要:只有通过扶贫消除了贫困,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小康梦。

2、精准扶贫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让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能够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等服务,早日走出贫困深渊,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精准扶贫体现了深刻的民生内涵: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关怀。

⑷ 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镇易地扶贫搬迁真的不要一分钱吗具体扶贫搬迁政策是怎么的

异地扶贫搬迁是政府应该给你钱和补贴,你说的不要一分钱是什么意思?
异地扶贫搬迁是在实践基础上探索出的一种扶贫模式,对精准脱贫有重要意义。面对新形势、新目标,异地扶贫搬迁工作须立足现状,解民之需,满民之盼。目前农民对异地扶贫搬迁意愿如何,对异地扶贫搬迁有何期盼?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百村观察”调研平台,于2014年6月至9月,对全国15省75个贫困村2259位农民进行了调查与研究。调查发现,目前贫困村农民搬迁意愿总体较强烈,尤其在政府政策扶持的条件下,搬迁意愿更为凸显,建档立卡和偏远山区搬迁意愿相对更高。农民对异地扶贫搬迁的期盼集中体现在:资金政策有扶持,货币补贴更到位;住房提供有支持,生产生活更适宜;基本生活有保障,社会保障更配套。鉴于此,建议从精准搬迁对象,明确搬迁程序;加大投入力度,用好扶贫资金;多元住房建设,满足农民需求;完善公共服务,保障后续发展等多方举措,助力异地扶贫搬迁“搬得出,迁得动,留得住,过得好”。
一、异地搬迁意愿强,盼“搬得出”
在2189位受访者农民中,直接表示愿意异地扶贫搬迁的比重为35.02%,42%的农民表示“只要政府的政策条件合适就愿意搬迁”两者合计占比77.02%。可以看出,近八成的贫困村农民愿意脱贫搬迁,农民搬迁意愿总体比较强烈,尤其在政府政策扶持的条件下,农民搬迁意愿更为强烈。
具体而言,作为建档立卡农户,直接表示愿意搬迁的比重为34.07%,高出非建档立卡农户2.87个百分点;表示政府的政策条件合适就愿意搬迁的比重为42.75%,非建档立卡农户对此表示愿意搬迁的比重为46.19%。作为偏远山区农户,直接选择愿意脱贫搬迁的比重最大,比重为38.37%,高于非偏远山区农户24.06%的比重。可见,农民总体搬迁意愿高,建档立卡、偏远山区的农户更期盼异地脱贫搬迁。
二、资金扶持期望高,盼“迁得动”
一方面,期望政策支持有补贴。在2139个有效样本中,23.42%有受访农民表示最希望政府政策支持方式是“提供合理的货币补贴”,所占比重接超过两成。具体考察农民搬迁现金补贴期望值,在1777个表达了搬迁补贴金额的农户中,其平均愿意搬迁的补贴金额为21.29万元;最小愿意搬迁补贴金额为0万元,最大愿意搬迁补贴金额为200万元。一半以上农民对搬迁补贴期望在15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对货币补贴政府政策支持方式期盼高,同时对资金补贴期望值偏高。
从是否建档立卡农户看,在货币补贴期盼上,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货币补贴占比23.14%,略低于非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货币补贴的24.23%。在货币补贴金额上,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的补贴金额为21.51万元,远高于非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的搬迁补贴金额均值16.75万元;一半以上的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的搬迁补贴金额在15.34万元以上,近半数非建档立卡农户希望获得的补贴金额在11.98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建档立卡农户对货币补贴资金期望值更高。
另一方面,期盼扶贫资金补到位。补贴资金如何落实成为贫困村农民的“心头盼”。在农户对异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议中,有20.17%的受访者建议搬迁后应该“补贴合理到位”。偏远山区的农民建议“补贴合理到位”的占比为22.15%,高于非偏远山区农民。说明农民不仅期盼有足够的扶贫资金,还期盼扶贫资金能真正落地。解决好扶贫资金问题,成为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一环。
三、生产生活相适宜,盼“留得住”
一方面,住房提供有支持。在农民眼里,住房不仅有生活功能,还有保障和生产功能,它是农民生产生活中重要的物质基础。住房提供是否让农户满意,成为异地扶贫搬迁的关键一环。农户期待政府在住房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2139个有效样本中,表示最希望获得的政策支持方式是“提供满意的住房”的农户有1087人,所占比重最高,为50.82%。不同类型的农户,住房需求不同。在希望获得满意住房的政策支持受访农户中,建档立卡农户所占比重高于非建档立卡农户,高出了6.79个百分点。可见,建档立卡农户更期盼的政策支持方式为提供满意的住房。
政府统一建设成为农户期盼的住房建设方式。在2140个有效样本中,有1280位农户希望住房建设方式为“政府统一建设,农民缴纳一定费用”,占比最高为59.81%。就不同类型农民而言,在1428个建档立卡农户有效样本中,59.31%建卡农户希望的住房建设方式是“政府统一建设,农户缴纳一定费用”。有22.63%的偏远山区农户期望 “农民自行建设,政府提供一定补贴”方式,高于非偏远山区的20.04%。可以看出,建档立卡农户更期待政府统一建设方式,偏于山区农户更倾向农民自建方式。
另一方面,生产生活更适宜。在希望搬迁的1262位受访农民中,49.92%农民表示因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更好而搬迁,占比最

⑸ 异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1、异地扶贫搬迁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

(2)本人愿意搬迁的;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迁出地区域划定标准,划定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4)易渍易涝湖区低洼区;

(5)属于县域内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等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区域;

(6)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7)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特别重且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和D级危房存量大的行政村;

(8)县域内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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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筹措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5大块,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长期信贷资金和贫困户自筹资金,省按大约6万元/人预算标准拨付给各县。

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7000元/人,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人,地方政府债券10000元/人,长期信贷资金人均不超过35000元。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000元,户均不超过10000元,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交。

(二)资金使用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可统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充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

(三)资金管理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不得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配套解决,严禁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

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等应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⑹ 怎样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面临农户不愿拆除旧房的问题

1、精准搬迁对象。明确搬迁程序选准搬迁对象是异地扶贫搬迁成功的前提,一定要因地制宜,偏远山区条件艰苦、人口分布分散的农民,可根据条件,实行整村搬迁。

2、了解农户基本现状。进村入户登记与倾听驻村小组意见相结合,普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切实做到普查到户、逐户建档立卡、完备档案资料,确保应搬迁群众全部登记造册。普查工作要尤其注意对符合搬迁条件而又缺乏搬迁能力和意愿的困难群众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建立专门的普查档案。

3,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申请、初定对象、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的标准化工作程序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对于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的深度贫困群众,搬迁意愿特别强烈,将他们作为为搬迁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走“先难后易,整村搬迁”路子。

4、科学布局。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结合精准扶贫的有关要求,优先安排搬迁深度贫困户。制定搬迁考核标准,不能只用单一指标衡量农户是否贫困。围绕困难群众的搬迁安置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验收销号,防止工作中出现避重就轻、避难就易、“搬富不搬穷”的问题。

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着力“微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即开发适合穷人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村镇银行发展、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小额信用贷款,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最后,社会资金支持。加大公益资金支持力度,在所得税前减免用于异地扶贫搬迁等扶贫事业的捐赠。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市场开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内外资企业进驻新村,并为之提供优惠政策。

(6)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最近随全国政协民宗委到广西、甘肃、云南等民族地区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看到这项工作已取得多方进展。

由于搬迁区域主要分布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搬迁对象主要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面临诸多特殊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认识,因地制宜,逐步改进。

注重加强搬迁户后续发展能力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自“八七扶贫”实施以来,有条件、有能力搬迁的群众很多已迁出,尚未搬迁的相对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和生产生活技能。移民安置区受土地限制及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薄弱影响,普遍开发空间偏小,很难提供充足就业岗位。

搬迁群众有的继续耕种原籍承包土地,成为农忙住“老屋”,农闲住“新宅”的“两栖”农民,他们普遍希望保留原有承包地。后续发展是检验易地扶贫搬迁成败的关键。

建议各地结合搬迁群众自身条件、就业意向、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就业的企业,适当减免税收。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每个贫困户都有企业可以依托。

完善搬迁项目申报、考核、验收等程序衔接。易地搬迁用地从申报到获批一般需要6至10个月,安置区规模较大工程一般要跨年度实施。而目前年度搬迁计划及资金下达,与考核验收同年度内进行,这势必造成当年的搬迁任务无法在年底完成。

建议地方政府在年底前上报第二年本省区易地扶贫搬迁建议计划,有关部门抓紧审核,力争各项资金及早下达,给地方政府比较宽裕的实施时间。

在控制搬迁用地总量前提下,可以将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的工程量,实事求是确定工期,指导地方承接、用好来自各渠道的资金。

适当放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政策。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单列扶贫搬迁用地指标,迁出地复垦难度大、效益低,“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难以落实。安置房建设项目需交纳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十几项费用,每平方米税费200至300元,地方上负担沉重。

建议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设立专项用地指标,允许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债务、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支付安置点土地征用费用。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法,国家和地方出台安置区建设、投融资平台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地方用好用活用足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支持搬迁群众参与住房建设同时防止因建房返贫。目前有关文件规定,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不能超过一定面积。而有些经济条件稍好的搬迁户希望,允许适当贷款,加上自己的努力,把房子建得宽裕些,否则后续建房成本会增加很多。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体是贫困群众,要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主动脱贫。建议根据搬迁户实际经济能力,允许通过适当借贷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参与住房建设。同时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杜绝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⑺ 易地扶贫搬迁的五个体系指的是什么

易地扶贫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回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答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十五”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共安排国债资金56亿元,搬迁120多万人,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易地扶贫工程。
据介绍,“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⑻ 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体系

基本公共服务、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

早在2016年,贵州围绕解决“搬出来后怎么办”的问题,提出了“五个三”生计保障和后续扶持配套政策。

2018年下半年,随着搬迁任务进入收尾阶段,贵州及时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后续扶持工作上来,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及7个配套文件,作出了全力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五个体系”的制度性安排。

“六个坚持”“五个体系”是前后衔接、紧密相连的有机整体,分别着眼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前半篇文章”和“后半篇文章”,构成了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完整体系。



(8)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⑼ 郑州市扶贫条件是什么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3〕1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的项目。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搬迁贫困群众,促进搬迁后贫困群众增收的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额度按照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群众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标准计算,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00元,连续扶持5年。扶持资金通过扶持具体项目的形式安排使用。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贫困群众能直接或间接受益;
(二)促进贫困地区支柱产业发展和规模经营;
(三)吸纳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开发事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形式: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一)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对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具体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二)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有条件的搬迁村可选择与带贫能力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用于产业发展的固定资产。建成的产业发展固定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付费租用,出租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三)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结合当地实际,申请扶持资金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商业门市房、仓储用房、标准化厂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出租获益,出租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以上各类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须根据申报主体实施搬迁贫困群众数量和当年扶持资金安排,结合项目设计规划、实际投资总额、扶持带动脱贫效果、产业发展前景、县级资金配套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择优扶持。申请扶持资金的额度,不可超过按照实际搬迁贫困群众人数测算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扶贫办要根据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年度实施搬迁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报市扶贫办备案。
要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市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主体。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主体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组织实施。对于统筹使用资金,用于一个项目的,可由涉及到的乡镇政府联合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资金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搬迁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应提供产业发展项目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报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企业与搬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拟建经营性固定设施租用计划书、有具体扶持带动搬迁贫困群众致富措施的项目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申报搬迁后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和配建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群众意见书(应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后出具相应意见书)等。
各县(市、区)扶贫办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区)扶贫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实施预案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择优确定当年度项目予以批复。可选择由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审批或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审批,各地视实际情况自定。
第四章 项目备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各县(市、区)要在项目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批复项目的实施方案、收益分配办法、批复文件、备案文件、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村企合作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群众意见书等备案材料汇总后,一式四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年度项目监管、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可随意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扶贫办视情况通知整改或责令县(市、区)扶贫办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市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启动项目的;
(二)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变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
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县(市、区)扶贫办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扶贫办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资金报账。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扶持的搬迁群众集体所有,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收益由项目扶持的搬迁群众共享。收益分配办法由各县(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具体制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交付项目受益对象管理,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立项、评审、审批、实施,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等项目管理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将项目实施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发展扶持资金依据《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扶贫办、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⑽ 拆老房子建新房国家可有补贴

是否有补贴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不是贫困户,那么只有低保户、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这四类人才有补贴的,同时在满足身份条件之外,还需要对农村危房进行评定,然后在分级别进行补贴,危房最高可补贴2万元,最低也可以拿到2000元补贴。

2、而不属于以上范畴的,拆除旧房子是没有补贴的,毕竟农村拆旧房子的补贴是属于危房改造费,只有将以前的危房拆掉后建新房的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10)异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政策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方式: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房屋拆迁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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