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分(2)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国家
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分(3)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分(4)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没小康社会的目标。2分
Ⅱ 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感受到,公民参
(1)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专主专政的社属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②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③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①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要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和要求,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
Ⅲ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下拨到初审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在开了2次听证会后驳回。
是一审生效的民事案件吧?如果是,则依法是应该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交由基层法院应该是化解再审申请,这是目前的一个程序。一般化解就是做申请再审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让其放弃申请再审;或者在化解中调解,达到放弃再审的目的。如果化解不成功,中级法院是应该依法审查,作出结论的,这个结论要么是驳回再审申请,要么是进入再审。你再联系一下中级法院如何?
Ⅳ 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感受到,公民参
(1)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②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③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①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地实现。公民要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和要求,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
Ⅳ 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体现的什么行为
首先,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崇尚金钱的思想日益加重,诚信危机,是非难辩,传统道德底线被无情的突破,贪污腐化案件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好,群众评价高;但是个别地区基层组织涣散,公信度低,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当然,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主流还是好的,我们必须予以肯定.
其次,作为一名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更是党组织中的普通一员,要在思想观念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提倡“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荣辱观、正确的政绩观,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要有乐观的生活态度、拼搏不息的奋斗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未来.人生不如意的事情十之八九,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用自己的双手去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以实际行动去改造世界.
第五,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盲目崇尚拜金主义,要明确自己人生的意义在于为国家、为人民更多的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过分追求荣华富贵,迷失自己的本心.
第五,要有责任意识.不管是在家庭、在单位、还是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家庭中,孝敬父母,赡养妻儿;工作中,安分守己,尽职尽责,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Ⅵ 社区民主听证会工作规则急求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社区听证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议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提出,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员会议、上门走访、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广泛征集对听证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对听证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对听证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以公示、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听证结束后及时提交决策;对多数群众反对或不同意见较多、较集中的事项,应重新论证或暂缓提交决策;对条件尚未成熟的事项应推迟决策;对群众思想认识未到位的事项,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再提交决策或进行二次听证。
Ⅶ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
(1)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②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③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①不赞成。维护社会稳定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既然是职责,就不必图回报。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的同时,还应对国家对社会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②赞成。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对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肯定和鼓励,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对国家对社会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也应该享有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
Ⅷ 《立法法》哪些条款规定了立法主体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立法法》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Ⅸ 到底有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9)基层听证会扩展阅读:
一、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1)审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2)对于当事人就本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再申诉,由本院再次进行审查,对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3)对于当事人就本院的二审终审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审理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定。
(4)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申请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