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由谁指定
⑴ 处罚决定是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并宣布的吗
当然不是,听证是因为觉得有必要举行或当事人申请才会开得,而且处罚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决定的
⑵ 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⑶ 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什么中指定的
从《本机关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无关系》的人。
⑷ 税务机关处罚听证程序由什么部门主持召开
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⑸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水平。
这是主持人素质中的根本,它不仅是一个社会人的思想根基,而且主持人作为电视机构的代表,作为一个节目的标志,其观点、言论不仅关系到电视机构的声誉,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二、具备的良好的精神素质。
主持人的美好形象往往通过人格、修养、风度、气质等状态反映出来,而这些状态都要基于良好的精神素质。这包括对生活和观众的热爱,以及对事业执着的追求。只有热爱生活、热爱观众,主持人才能在屏幕上毫不做作的袒露真诚和质朴,也才能换来观众对主持人的喜爱。
而对事业执着的追求,更能树立主持人的威信和富于魅力的形象。
1、思想。这是一个主持人雕塑形象的根本。主持人对某事某物的看法、观点,往往会对观众产生极大的导向力,这就要求其思想认识必须具有超前性、权威性,使观众认可其价值,接受其观点,从而将节目的主旨完满的传导给观众。在这方面,克朗凯特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60年代末,克朗凯特亲自到越南实地采访越战,回国后在他的节目中发表了著名的反战见解,这一见解在观众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促发了美国民众的反战情绪。约翰逊总统曾不无感叹的说:“如果失去了沃尔特·克朗凯特,我就失去了美国。”
不难看出,克朗凯特以其另人信服的思想在屏幕上树立了权威的形象。
2、人格。人格的魅力对于主持人雕塑形象来说是最为持久的因素。尽管这是一种经过完善的魅力出现在观众面前,但在屏幕上的追求依然是人格的真实,是本色的流露。
主持人的“真我”表现对观众是最具吸引力的,这种“真我”的表现必然将主持人完整的精神世界展示给观众,而同时又展示着人格的魅力。
主持人敬一丹正是以她的坦诚、质朴、自然,给人一种毫无粉饰的真实的人物感。她在屏幕中的眼神是一种对观众的平视,是一种平等的、真实的交流。电视观众需要的就是这种目光,而敬一丹面对观众一直都是这样,这昭示着她的平和,昭示她的成熟。
在报道时,她那明显可见的忧患意识不是演出来的,而是她自己首先为某一事件深深打动,忧患、喜悦之情自然而然的流露出来。
她通过人格的素质魅力,获得了观众的信赖。还有,在北约轰炸南联盟时,主持人水均益与同行们一起奔赴科索沃进行战地采访,当观众看到水均益勇敢的站在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战地进行现场报道时,一种感佩之情油然而生,主持人那舍生忘死的奉献精神跃
3、气质。离开气质的主持人不能称其为是素质全面的人。主持人的素质体现一定要有优秀的风度气质的支撑,才能有活力和吸引力。气质优秀的主持人必然吸引大量的观众,而观众对其所主持的节目也会产生“爱屋及屋”的感受。
主持人的气质这一素质是由综合因素形成的,包括人格修养、道德情操、文化结构、个性意志等诸种因素。它一方面具有先天性,另一方面又来自后天的修养和磨练。主持人的风度气质是伪装不出来的,完全是自然的袒露。有什么样的气质就有什么样的表现,这在屏幕上一望而知。
4、心理。有些年轻的、阅历不深的主持人往往沉湎于社会知名度,在签名鲜花中显得有些飘飘然,走到哪里俨然以名人自居。
事实上,内容远比形式更重要。主持人应该重视文化层次、知识结构、思想修养、政策水平及思考能力等因素,进行智能培养。因为只有功底扎实,主持的节目才能形成独特风格,才能准确到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听证会主持人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职业。
(5)听证主持人由谁指定扩展阅读: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
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
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⑹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可不可以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
不可以。
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的本意是给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并对调查人员的证据提出申辩和质证的机会。
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要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的,并接受当事人质证的;因此如若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显然不合适。
⑺ 听证主持人是干什么的
听证一般是由被申请听证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
对结果的影响要看主持人和参与听证人员的法律素质。
⑻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常识类: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