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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贫困户救助供养规划

发布时间: 2020-12-23 05:13:10

㈠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怎么写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好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从缓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实用,又安全可靠、富有特色,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三)坚持群众自愿自主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应以建房户为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并落实自筹责任的情况下,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并发动社会力量予以帮扶。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尤其是常补对象新建、重建住房,只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维修进行资助。

(五)坚持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农村困难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住房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㈡ 为什么把农村五保供养改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都是这样规定的,规章制度就是这样办理的很正常。

㈢ 农村贫困户大病补助怎么办理

以西平县为例: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

1、办理条件。困 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指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合理医疗住院费用)并具 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农

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众。

2、办理程序。农村困难群众申请大病救助时,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出具身份证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可实行“同步结算”。因治疗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住院申请大病救助时,需要出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低收入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到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3)村贫困户救助供养规划扩展阅读

补助标准。救 助对象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如下: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不低于 7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不低于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参考资料:西平县人民政府-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

㈣ 什么是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就是国家对农村特抄困学生进行袭救助和供养,救助只能解决部分费用,供养解决全部费用。

㈤ 农村贫困户申请房屋补助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不同地区政策不一样,以甘肃省为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农村贫困户申请房屋补助主要有四类人员: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注:不只是这四类人,含四类以外的人员。四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应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

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做甄别处理,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但确为他人借农户之名登记购买商品房、消费性汽车等情形的,要予以核实登记,并将农户按程序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5)村贫困户救助供养规划扩展阅读

补助标准

省级补助按照“两州一县”、省定深度贫困县及其他县区三个层面分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地要按农户贫困程度、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1.、两州一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1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

2、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

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3、其他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㈥ 2017农村贫困户补助标准

补贴人群:

1、困难户:像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他们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

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4、危房改造户: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6)村贫困户救助供养规划扩展阅读:

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400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940.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459.3万人,支出低保资金627.7亿元。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8.2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449.6万人,城市特困人员28.6万人,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86.1亿元。

㈦ 特困人员将怎样认定,救助,供养标准是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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