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⑵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内会第十容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⑶ 纳税人如何正确行使税务处罚听证权利
【摘要】:正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按纳税人要求举行内,指派专人组织主持听取案件容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处罚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法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在税务上就是税务机关在较大数额的税务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当事人要求
⑷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以取得听证笔录复印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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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属于什么
部门规章
解释:国 务 院 所 属 各 部、 各 委 员 会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内 针 对 某 一 类 事 或 某 一 类 人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其 具 体 内 容 因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领 域 和 范 围 不 同 而 各 有 针 对 性, 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是 主 管 国 家 对 外 经 济 联 系 的 部 门, 因 此, 它 有 权 制 定《出 口 商 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同 样,海 关 总 署 主 管 进 出海 关 的 人 员、 货 物、 物 品, 就 有 权 制 定《海 关 审 定 进 出 口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海 关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旅 行 的 自 用 物 品 的 管 理 规 定》 等。 部 门 规 章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低 于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它 必 须 和 宪 法、 法 律、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决 定 和 命 令 相 一 致, 否 则, 国 务 院 有 权 改 变 和 撤 销 不 适 当 的 部 门 规 章
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的时间要求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
国税总局《税务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⑺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⑻ 税务行政处罚哪些要听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回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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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只要你自己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⑼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最后陈述要书面吗
要有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