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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不得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 2020-12-19 20:14:30

Ⅰ 公安机关告知听证不举行 治安处罚决定有效吗

自看抄看:《治安管理处袭罚》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本陈述其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陈述没其证据证明能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作治安管理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依享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权陈述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意见违反治安管理行提事实、理由证据应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提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立公安机关应采纳
公安机关违反治安管理行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吊销许证及处二千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应及依举行听证
第百零二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Ⅱ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可以减轻,但不得加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版定,行政机关不得因权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被称为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倾听被处罚人的意见,不得因被处罚人对拟议中的处罚事实和依据有异议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一个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当事人的申辩,在被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原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处罚种类的加重和处罚幅度的加重。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辩、诉讼的权利。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辩后加重处罚,将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因此,所谓申辩加重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单纯就当事人的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的情形。

Ⅲ 行政处罚听证后改判,可以改判吗

可以减轻,但不得加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专不得属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被称为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倾听被处罚人的意见,不得因被处罚人对拟议中的处罚事实和依据有异议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一个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当事人的申辩,在被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原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处罚种类的加重和处罚幅度的加重。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辩、诉讼的权利。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辩后加重处罚,将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因此,所谓申辩加重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单纯就当事人的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的情形。

Ⅳ 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听证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4)听证不得加重处罚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听证案例:

滁州琅琊区检察院开门办案,就一起赌博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到场监督,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后,当场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据了解,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形式决定,像这样进行公开听证在我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在全省也为数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此次听证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在滁城一家网吧内暗藏赌博机22台。

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这起案件,琅琊区检察院没有直接审查决定逮捕还是不逮捕,而是把“公开听审”的模式引入审查逮捕阶段。

当天参加听证会的有检察机关承办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此外还邀请了3名琅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并发表意见。

听证会分为事实听证和有无逮捕必要两个阶段。侦查人员介绍了案情并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发言中也表达了意见和心声,听证监督员随后从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对两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Ⅳ 行政机关听证后,应当在几日内对当事人下达听证意见书有明确法律规定吗

法律没有规定听证结束后的处理时间,只规定了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听证不得加重处罚扩展阅读:

除一般行政机关外,公安机关也有听证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Ⅵ 申请了听证和刑证复议运管部门会不会加重处罚

原则上不会,这是你的权利呀。

Ⅶ 行政处罚被处罚者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专
行政处罚,属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
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
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Ⅷ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Ⅸ 法律中有“加重”处罚的条款吗

'97刑法中取消了此前特别刑法中的“加重处罚”,可以说四种处罚的“模式”专:从重处罚、从轻属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当然还有“应当”、“可以”的区别——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也仅此一例。
不管是刑事处分,还是治安处罚,都讲究对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而“加重处罚”恰恰给刑罚权、行政处罚权打开一个口子,使公权力的运用失去限制。从这一点上讲,我们的法律、我们的社会是一点一点地进步的。

Ⅹ 行政处罚听证会怎么申请,费用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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