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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17 15:13:32

1. 行政法中,复议、听证、许可等的相对人申请和行政(复议)机关答复期限。

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照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 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要明确一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程序规定是针对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专机关的,当事人属没有程序规定。所有行政程序,都由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程序的,属于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或违法

所以,你的问题就有答案了。
第一,当事人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因为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时候,已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和申辩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也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你说的当事人放弃权利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违反行政程序。

第二,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该进行处理。但进过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就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立案,等等,根据情况而定。

3. 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体现了方便当事人和讲求行政效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复杂,有时仅凭书面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难以保证对复议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审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给申请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的错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而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既要充分体现、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也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特点,应当适当借鉴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在实践中,哪些案件适用听证审理方式,《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只在第33条作了笼统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具体什么是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何种情形属于必要等等问题,仍然困扰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法》、《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简单谈一下自己在此问题上的几点看法。

一、听证审理原则上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简易案件仍需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条例》根据《复议法》制订,虽然《条例》提出了听证审理的方式,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复议法》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性规定,听证审理是作为书面审查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复议仍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单方性,最终决定的作出不受所听取相对方意见的限制,只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从审理时限上看,行政复议的审限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的一审时限一般为3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行政复议活动不能过于繁琐,必须要求行政复议快速、便捷。因此,笔者认为何为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有以下四个标准: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等。对于简易案件,原则上讲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种情况:1、对于行政警告不服的;2、对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3、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的;4、情节简单、无需对事实进行调查,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7、对已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主动提出自行纠正的;8、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要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案件等等。

二、听证审理原则上只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不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行政法学上讲,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行政复议程序虽然借鉴了一定的司法规则,但与行政诉讼程序又有本质区别。行政复议毕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活动,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虽然有司法的特点,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是行政程序。因此,听证审理的具体程序可以参照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仅从审理时限方面看,听证审理程序也必须更加简化,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此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三、听证审理原则上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而不主张采取“背靠背”方式。听证审理的目的是为给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通过“面对面”听证,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三方同时参与行政复议,给对方提供了自由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反驳的机会,会使申请人感到行政复议机构不是站在行政机关角度审查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信任感,从而使申请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四、听证审理应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听证审理制度。听证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听证的适用范围;2、听证的原则;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参与人员(比如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书记员,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要求、回避条件等具体规定;4、听证程序和步骤,一般要事先发通知、事中双方陈述事实、相互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询问、各方最后陈述等;5、听证笔录,要交当事人双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6、听证费用的负担。因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议听证亦不能收取费用。

总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一种渠道的优势所在,所以行政复议在程序上不能繁琐,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没有质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复议听证审理,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规则,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降低各方参加行政复议成本,完满解决行政争议。

4.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一、申请时来间不同。听证是行政源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而复议则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已经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申请期限不同。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5. 行政处罚中,是不是听证完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完了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听证只是对某些特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必须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专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请行属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程序,且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某些行政处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还有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还有些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一旦选择行政复议,则不能再行政诉讼

6. 听证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吗

听证时间 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限内

7.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1.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是:两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复议机关的确定与复议对象(被申请人)相关。弄清了被申请人就可以确定复议机关,不复杂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共有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罚款、吊销、拘留);
若分别对三个行政行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分别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对罚款不服)、市东区工商局(对吊销不服)、市东区公安局(对拘留不服),则复议机关分别是市政府、区政府或是工商局、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问题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上,最好有个共同的复议机关来审理此案,但依据复议法,对此种情形尚没有规定共同复议机关,所以仍只能分别提起,分别是不同的复议机关管辖。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 行政复议法是不是必须开听证会

行政复议不是必须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8)行政复议听证规定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9.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第一题答案选BCD,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题答案选BD,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9)行政复议听证规定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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