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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公益诉讼诉前听证

发布时间: 2020-12-17 05:39:06

⑴ 批前公示听证后还可以诉讼吗

建议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听证
要求出示权证的档案、送达权证回执
没有这些,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问题,建议法院的外地找个律师

⑵ 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经济公益诉讼的含义:
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为在购买的电话号码簿上查不到有关电话,丘建东状告电话号簿公司,结果被法院驳回上诉。2004丘建东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五十元,撤销机场建设费,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判败诉。

对于上述结果,绝不能过分苛责法院。因为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众利益,或者垄断企业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受理、审判和裁决这样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还要通过司法活动进行法律创新,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断,所以,除了法官个人的勇气外,还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娴熟的司法技术,以及制度和环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胜诉成果不能有效转化,公益诉讼的判决效果不彰。在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虽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了,但当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们继起捍卫个人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提起诉讼,以个人之力去对抗强势部门所制造的社会不公。

造成公益诉讼处于困境的现实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国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些条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开展审判活动的。

⑶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全部解决空白了吗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就该县两家“超市”违法收取职工“上岗保证金”一事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了近千名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一个成功例子。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但企业收取并且无偿使用职工“上岗保证金”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该县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以诉前和解方式为职工追回“上岗保证金”2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现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当年5月,南阳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通过调查,确认该工商所确实低价转让了国有资产,但其中没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当年参与指挥此案的南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杨柯一回忆道:“在国外,比如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对公益诉讼行使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在我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法律和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重要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由于找到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我们决定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嗣后,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使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2002年以来,南阳市共提起公益诉讼79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56起,环境污染案件12起,垄断案件9起;1997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500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7千万元。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年初走到了尽头,这是缘于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此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都被叫停,公益诉讼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目前困惑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一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二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三是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界定。保护公共利益会不会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当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污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这种事件面前义不容辞,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四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公益被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因国家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有关主体不愿起诉、起诉不力,或因受害者众多而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从而造成公众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

⑷ 广州:成功办理首宗涉机动车违章停车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违章停放机动车占道是眼下较为普遍的交通顽疾。记者今天(1月21日)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办理了全市首宗涉机动车违章停放且占用公共道路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2019年8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公益诉讼随手拍”群众举报平台接收到多条关于黄埔区内春华路路段存在机动车违章停放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出行的案件线索。

该院随即派出“公益诉讼调查小组”前往上述路段初查,发现情况属实后,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期间,公益诉讼检察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展开细致而全面的调查,另还发现了隧南路、云埔四路等路段均存在机动车违章停放的情形▼

——在春华路路段,该路为双向六车道,附近设有对外开放停车场。2019年8月间,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春华路存在机动车(大货车、小汽车)违章停放情形。

此后,该院两次派员前往云埔四路查看,仍发现不少大货车占据其中四条车道违章停放,且有部分半挂车弃置在此。

黄埔区检察院根据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向相关行政机关现场宣读并送达了检察建议,并附上相关照片予以佐证。

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同志当场对该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表示感谢,称会后将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全区机动车违章停放的查处力度,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本案正是从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消防安全通道的需要出发,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创建文明畅顺道路环境,努力做到‘还道于行,还路于民。’”黄埔区检察院表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即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特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对经诉前程序后拒不纠正违法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⑸ 什么是工诉讼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版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权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一般来讲,起诉只需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了,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之一,债权债务纠纷的案起诉的条件:(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2)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⑹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大致内容有哪些

2018年抄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共计27条,明确了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

⑺ 简述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即: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3、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诉讼具体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⑻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前办案人员向律师隐瞒关键证据等听证时拿出是否有效

听证前行政机关取得的一切资料,无论公开与否,只要客观、真实、和案版件关联、取得手段合法权都具有法律效率。
调查阶段办案人员不需要告知律师所有的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只须和当事人核对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因为调查阶段取得的资料,不是所有的都会成为案件查处依据,也不是所有证据资料都会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还有从第三方取得的有效证据。 只有进入处罚告知阶段后,确定的证据才是案件的处罚依据。
告知听证程序,正是处罚依据公开的一个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出示的处罚依据就是案件的正式证据资料。告知后如不是相对人主动提供,行政机关不再向相对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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