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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材料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43:09

『壹』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贰』 请问听证会需要哪些材料

当然是应该提供和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

『叁』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

(1)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②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③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①不赞成。维护社会稳定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既然是职责,就不必图回报。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的同时,还应对国家对社会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②赞成。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对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肯定和鼓励,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对国家对社会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也应该享有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肆』 组织召开听证会需要准备哪些书面材料刚刚参加工作,什么都不会,谢谢大家了!

1、发布听证公告一(发布听证相关事项),接受听证代表报名;2、公示公告一10日后发布公告二,说明听证相关事项(时间、地点等......)。并准备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发放到听证代表手中。3、做好听证会的准备工作,落实人员、会场布置等;4、做好听证笔录;5、写听证报告;6、公告相关内容。
总之,你去当地法制局咨询参考一下比较好。

『伍』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怎么办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如果涉嫌程序违法,或者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举报

『陆』 公开听证会期间 旁听能录像吗

不允许
未经法庭许可禁止录音录像

『柒』 司法救助要让对方知道吗

司法救助是公开的,对方会知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捌』 什么情况才开听证会单位内部设定的收费、罚款需要开听证会吗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单位、小团体等局部利益不需要听证会?
一般而言是这样

『玖』 向谁提出听证申请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价决策听证制度,也被称为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公开收费标准,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计划系统,定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听证会,也被称为政府决策听证会的价格,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组织社区,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表明调整价格的总则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发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以促进民主化的决策,使政府的价格和标准化,规范的政府决策听证行为的价格,提高科学决策,决策和政府管理价格的透明度下的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发展本办法。
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行动者证明的必要性定价的可行性。
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第三个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并宣布听证目录确定。在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公开听证会。
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发展其他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开开庭审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效率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定价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听证程序

第七条在第二章的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目录价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组织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第八条听证会集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9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学者。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合理安排,并确定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和数量的内容。
第十次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单位,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择。
文章11日讯代表申请人提问,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评论的发展,以及定价方案,分听证笔录和听证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人,如实反映他们的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应用,作为观察员参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章听证程序
14应用程序的发展,价格在这种方式内的经营者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条的规定,应按照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运营商委托代表行业协会如申请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为定价决策部门)“第15条,内条的规定需要制定这样的价格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定价机关提出定价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消费者在第16条或社会群体的需要的方式发展第三个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消费者组织可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一个特定的项目定价;
(三)在目前的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价上升,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
(D)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设置的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价格
(F)过去三年的应用程序的工作条件,工人的数量,成本变化,财务决算表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标的区域比较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过去三年的供应和需求情况和未来的价格走势显示;
(vii)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的金融地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评估的说明,你可以指定的评审机构具备的资格,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评估,由认证机构发出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和合理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应用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程序将不被接受:
(一)应用程序定的价格,而不是定价权限;
(二)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不够明显的原因;价格
(c)申请项目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会。 />第20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审查,听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定价电力部门协调听到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21条公开举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决定一个听证会后3个月内,至少在听证会10日将聘请书和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材料送达,并确认的数量代表出席。应当召开听证会,在更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事项和听力纪律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代表介绍
(二)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c)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法律和法规,初审意见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介绍; BR />(d)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由认证机构评估的基础和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跨越审查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的谈话审查和符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24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后,10天之内的听证会代表送达。
听到分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说明听证会代表的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的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纪要疑问,可以反映到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25条的定价决策部门定价应充分考虑所提出的意见听证会。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定价机制的差异较大,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重新组织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需要提请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价格决策部门,其中报道听证参数后,当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抄本和应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文章27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状况的影响,听证会总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

第28条赔偿责任的价格政策部门,以开发的方式在规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一,没有听证会举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欺诈,腐败的听证会主席,并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导致政策失误,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30条发出的认证机构虚假评估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指定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当局追求各自的职责。
第31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拾』 召开价格听证会前收费单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前组织社关面制定价格必要性、行性进行论证《价格》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价格制定面意见利于加强社政府价格决策行解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本提高政府定价科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性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规范化重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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