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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2020-12-16 21:10:52

A.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回限是2年,可以说答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B.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专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属备以下七个条件:
1,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执行。
2,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关。
3,行政决定书已经生效。
4,属于法院管辖。
5, 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6,被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义务人。
7,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内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D.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回民法院关于执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F. 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行政机关怎么办

亲:行政处罚做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某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果该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那么他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者不会同时发生。不明白的的话,和不清楚具体怎么 通过法律去维权与处理的话,可网上选择 听一下 律师 们 建议与看法的,认为 如 快速 访问与 ~http://tieba..com/p/4533950157 —— 去询问,说不定可以直接了解 具体自己该怎样利用法律 途径去 处理 的。

G.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以什么为前提

您好!行政复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制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从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 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 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义务内容的实现, 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谢谢阅读!

H.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该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2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
3当事人对该处罚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
4当事人没有对作出的处罚作出相应履行

I.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J.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专具属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
(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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