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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民警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2-16 01:48:10

A.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B.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怎样加强公安队伍内部管理

队伍管理其实核心在领导的人性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责任和权利是捆绑的。职务越高其权回利也越高的同时其付的责答任也越大才对。现在的办案民警都很能及时的请示和汇报,具体过程中出的差错,最在的问题还在于领导人的决策,所以加强管理最主要的是抓领导的竟争上岗要公平公正。

C. 公安机关那个部门专门管理基层民警违规执法

公安机关的纪律和督察专门管理民警违规执法的问题!

D. 论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要答要点
第一个回答不完整
第二个回答有一半与问题无关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 公安机关民警权力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警察法有明确的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是警察的基本职责。
法律链接:《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F. 浅谈公安机关如何抓好队伍管理

要强化认识抓队伍队伍管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队伍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是失职失责的表现。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作为具有核心力的基层所队班子,务必清醒认识队伍管理的问题,正视队伍管理现状,以高度的责任心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队伍管理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彻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紧紧抓住局党委班子建设和中层班子建设这个“龙头”,发挥“车头”作用。作为基层所队实战单位的一把手,应当树立“为官一任、守土一方”的领导岗位责任,形成巨大的活力抓队伍管理,彻底走出管理的怪圈,敢于冲破“人情网”,从严格管理、人性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中树立威信。 领导基层所队要以言、以行、以为、以德为普通民警树立好榜样,要求普通民警和职工不做的、不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不做、不违。作为领导者,不仅是普通民警的领导,更是他们的榜样,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下属。作为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多大,资格有多老,都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譬如:公车使用、经费使用、物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要接受普通民警和职工的监督,切忌搞特殊化、搞“我说了算”。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的新思路,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民警、深入社会开展经常性的深度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新经验的同时,注意掌握队伍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突出问题要敢于揭露、敢于治理,通过举办专题讨论,寻找治理的良策。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应当领会上情、吃透下情,抓住问题的症结,结合实际,倾听群众的正确呼声,开启智慧的“阀门”,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上下真功夫去谋划科学管理的新途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健全干部管理机制问题强调指出,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这是干部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新要求,结合自己从事多年的政工工作实际,尤其是基层抓队伍的一些做法,在抓公安队伍教育管理一定要勿忘“四个小”,即抓教育勿忘“小道理”;抓严管勿忘“小约束”;抓奖励勿忘“小表扬”;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一、抓教育勿忘“小道理” 我们在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讲大道理是必须的,也是无可置疑的。但我认为,教育管理既要讲大道理,更要讲通俗易懂的小道理,通过这些小道理,让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如从领导层面,就要多讲一些如“队伍出了事一切等于零”,“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猴子不上山,多敲几遍?”,“毛毛雨常下,防疫针常打”等等,使各级领导懂得抓队伍的责任和任务的艰巨。如《五条禁令》和《三条铁规》等,作为领导,就必须做到“逢会必讲”、“逢节日必讲”、“逢重大活动必讲”、“逢家属座谈必讲”,真正让广大民警能入耳、入脑和入心。从民警层面来说,如:“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大家要多算政治帐和经济账”以及“违纪吃大亏的总是民警自己和有血缘关系的家人”等等,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通俗的语言使民警懂得执行纪律,不能打擦边球以及违纪和违反禁令将付出的沉痛代价。 二、抓严管勿忘“小约束”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严格队伍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对于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章制度绝大部分是从宏观上来约束和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小细节”,如上下班、着装、值班备勤、环境卫生、安全保密、礼貌礼仪、车辆管理,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等等,这些“小细节”可以说天天遇到,所以,我们抓队伍管理的如果不从这些小事情抓起,进行规范和约束,往往会引发大的问题,平时就必须要认认真真的抓好这些小细节。今年以来,我们三大队针对民警8小时以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现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制度规定,民警如遇有加班值班等情况,由轮值民警电话告知加班值班民警的家属,加班值班的地点和所需的大约时间。轮值民警遇到加班值班等情况由大队长或教导员负责告知。实行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约束了民警的行为,这一举措,深受民警家属的一致好评。 三、抓奖励勿忘“小表扬”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凡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予以立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这也是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心和爱护。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受工作岗位和表彰奖励的名额所限,一些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他们长期默默无闻的奋斗在对敌斗争第一线,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这些民警,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激励的手段用足、用好,他们在工作中一旦取得成绩和进步,我们就要利用适当的机会和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我们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小表扬,它不但是调动了少数民警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树立队伍积极向上和团结进取的有效手段。 四、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对民警的关爱是一个大概念,他既有政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感情上的投入等等。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关心民警的工作生活,出台了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定,对于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从工作实践看,对民警的关爱,做领导的千万不能忽视一些“小细节”。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平时都要做个有心人,要善于发现民警的喜、怒、哀、乐,要了解民警的特性和爱好,了解民警家庭的有关情况。这样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民警的所需、所求和所盼,也能够真心实意的为民警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时哪怕与民警进行一次思想交流和说一些宽慰的话语,民警也会感到是领导对他的关爱和关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讯员黄本光 周松万)

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都是做什么的

打杂的,什么都做的内勤

H.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利

浅议如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一、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无论在履行督察职责、办理违法违纪案或者维权案件,警务督察部门和维权机构都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切忌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凭想像办事。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全部的维权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维权工作人员和督察人员在履行职权、进行维权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接受监督的重要性;要增加维权工作和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广泛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包括接受党政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如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一)尽快建立维权工作机构,完善维权工作机制。2005年9月,公安部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维权委)及其专门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维权办”)。此外,还要重视完善工作机制,一是配齐配强维权专门工作人员。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维权办”内部建设,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请示报告、信息搜集、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制度。三是明确“维权委”的主要职责任务,各警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理顺规范工作格局和办事程序。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赢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全面真实地报道对民警进行恶意投诉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曝光,努力营造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外部舆论环境;三是针对诬告陷害、恶意投诉、妨碍公务、袭击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违法性,让全社会人民谴责,达到预防和警示的效果。
(三)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素质强硬,能够公正文明执法,对有效遏制侮辱、谩骂、威胁、恶意诬告陷害民警,袭击民警、暴力抗法等案件的发生,减少民警自身损伤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完善有关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立法方面来讲,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为维权机构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与检、法、司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发规范性文件,明确维权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及职权,赋予维权机构对维权案件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及参与权。三是要积极沟通协调检、法、司等部门,统一对涉警案件上的认识,形成合力,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深化“大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民警自身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一是要树立法律思维方式,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取证工作,为下一步的处理打下基础。二是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体能和技能,努力达到一对一能战胜,一对二能制伏,一对三不吃亏。三是意识到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要积极抗争,力所能及地保护好自己,绝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说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据理力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严惩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对各类暴力袭警、恶意投诉、诬告诽谤、妨碍公务等侵权案件,要以办大案、要案的决心和力度进行查处,沉重打击其嚣张气焰,震慑犯罪分子,决不让其形成气候。二是在所有涉警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拒绝任何人向办案民警打招呼,决不允许降格处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打击。三是将侵害人通报于其所在单位、所住社区和新闻舆论机构,最大限度发挥惩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七)全面履行督察职责,发挥维权职能作用。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督观念,增强维权服务意识,在严肃执法执纪,查纠处置少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切实担负起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职能。
(八)开展调查研究,搞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努力搞好维权工作。一是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维权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维权过程中反映出的公安执法薄弱环节,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改进执法措施,强化自我防范。二是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他们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并逐渐杜绝非警务活动,尽力争取财政经费的大力支持,加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
(作者为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民警)

I.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J. 警察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交国务院审定通过。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发各地。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具体方案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10)机关民警管理扩展阅读:

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式样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衔的区分是由肩章来区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为软质扣式肩章、软质套式肩章和硬质扣式肩章三种,其中,软质扣式肩章佩戴于执勤服,软质套式肩章佩戴于多功能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硬质扣式肩章佩戴于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号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装规定,执勤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使用丝织魔术贴胸徽和警号,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属胸徽和警号。

参考资料:社会保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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