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的机关
㈠ 我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有哪些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
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应该在原处理机关解决。
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
3.行政监察机关。(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因此,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就可能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2)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公务员对其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井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㈡ 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一级机关提出再申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人事处理决定复核的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㈢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提出
《国家公务员暂复行条例》第八制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㈣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向有关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做出变更处分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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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解读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申诉制度作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可以向处理机关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申诉控告制度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基本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申诉范围、申诉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公务员法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的二级申诉制度。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级申诉程序是: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是考虑到受理申诉工作中,有时会受到认识水平的影响,有时会受到一些环境因素的干扰,使处理结果出现偏差。需要注意的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就是说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免将大量具体的人事争议交由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来处理,影响党和国家高级机关作为领导和决策机关职能的发挥。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更全面,处理问题更超脱,同时由于是受理再申诉,考虑问题会更慎重,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受理机关对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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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在什么情况下,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
㈥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 分)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6)申诉的机关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㈦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主要有( )
《公务员法》有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㈧ 申诉是什么意思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上诉
有第二个版本
申诉就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㈨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行为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9)申诉的机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㈩ 公务员违纪处理不服应如何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10)申诉的机关扩展阅读
公务员申诉的性质:
1、事后监督性。事后监督是指某一具体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它又可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前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监督机关或人员主动进行的监督;后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该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提出申诉后才进行的监督。
2、程序性。法定程序是使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法关于申诉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程序规定,它是有效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切实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