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
❶ 公安机关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序是怎样走
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制作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
(1)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❷ 公安局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如下: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网络-受理
网络-立案
❸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之一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❹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❺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几日内立案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5)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❻ 公安局立案以后会给立案通知书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6)公安机关立案扩展阅读:
江苏首个网上直接立案通道启用 20分钟内可完成立案
中新网无锡2月4日电 (孙权)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4日开通江苏首个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这是该院继开通运行网上预约立案平台之后,又一项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便群众诉讼的新尝试。
该平台开通后,相关案件的整个立案流程都可在网上直接完成,从而进一步简化工作环节,减少立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理想状态下,操作人能够在20分钟内完成整个立案流程。
据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此为契机,无锡南长法院于2012年底开辟了网上预约立案通道。通过这个通道,当事人直接在网上提交立案材料。
经立案部门审核通过后,可预约时间到立案窗口办理正式立案手续。网上预约立案,主要是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来回奔波的劳顿。
虽然法院出于好意开通平台便民,但众多当事人及委托律师却对网上预约立案并不“待见”。数据统计显示,两年来,通过南长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平台申请并成功立案的只有17件,并没有出现预期中的网上预约立案热。
对此,南长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林春江坦言,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网上预约立案“不被待见”的主要原因是网上预约立案需要当事人能够较为熟练操作电脑,掌握一定的上网及扫描知识,并了解法院立案提交材料的要求,还需要当事人家中配有扫描设备等,而这些条件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未必具备。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委托律师在网上预约立案通过后,还需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对于熟悉法院立案条件、提交材料相对齐全的律师群体来说,这种网上预约立案模式的便捷性得不到有效体现。”
南长法院立案庭庭长刘一刚称,此次该院开通的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就是为了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司法需求提供更精细化的诉讼服务,为熟悉法院立案条件、参与诉讼量大的律师群体,打通网上立案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申请立案从“只跑一趟”到“一趟不跑”的转变。
记者了解到,目前无锡已有5家律师事务所加入此番南长法院推出的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依托南长法院官方QQ平台,该5家律师事务所均指定唯一官方QQ号作为网上直接立案申请平台,经该律师事务所授权的律师均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网上直接提交材料申请立案。
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在线审核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即予以正式立案,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缴费通知书和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立案的律师可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在线预缴诉讼费,完成整个立案流程。
“通过南长区法院开通的这个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我们的律师无需再到法院办理最后的立案确认手续,有效节省律师往返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事务性工作时间。
应该来说是一项不错的举措。”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徐雁清主任接受采访时称,打造网上立案平台是法院信息化便民的体现,希望今后法院跟相关律师在使用该平台时还需加强网络安全,确保平台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