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奖牌
㈠ 机关单位颁发的奖牌可以拷贝吗
可以仿制,不叫拷贝
㈡ 事业单位签5年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获得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章和省五一劳动奖章两项奖励的,能提岀转为事
劳动者获得奖励不是转事业编的法定条件,劳动者存在优异的表现,劳动者可以向领导提出意愿,领导会根据情况进行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转事业编,手底下的功夫也要到位,人情世故很重要。
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否评选五一劳动奖章
评选五一劳动奖章,优先考虑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先锋模范人物,有突出业绩且受公认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受此限,可以参评,但必须严格控制比例。
㈣ 连续三年优秀公务员记三等功有什么作用
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可以记一次三等功,在以后的晋升,提升,任职,以及考核中有一定的作用,对于职务,以及工资级别都有影响。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4)机关单位奖牌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㈤ 海南省总工会对去世的省部级劳模的补助,我父亲是海南建省之前供销系统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有奖章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