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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文签字

发布时间: 2020-12-14 10:58:33

1. 请问在写行政公文时,如果多机关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标识应该怎么写

一般多机关联合行文,都有一个主要发起或负责单位,发文机关标识一个单位占用一行,主要发起单位在第一行,其他的按照盖章的顺序排列,在标识的右边流出适当的位置写上“文件”,上下居中。不知道是不是你想了解的。

2. 公文工作中向上级机关行文有怎样的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通报”“”“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们还需注意,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

3. 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文件写谁的

当然是写某单位了。
发文机关是制发这份公文的机关,是某单位制发的,就写某单位。
上级某局在这份文件中是主送机关。

4. 关于国家机关行文的文字使用规定.....

国家机关行政公文来的文字使用,目源前没有法律规范,但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书写行政公文、法律文书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格式上出现问题,有的时候是影响文件效力的,如印章加盖位置错误等。当然,一般情况下,字体、字号使用错误之类的小错误,只要不是关键词句,不会影响文件效力。

5.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这个是我家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里边的,供你参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内部“签报”。
(一)“签报”应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一事一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二)“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三)“签报”作为公司本部内部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不行文可解决的问题,坚决不行文;凡是能统盘解决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可以“情况通报”印发。

6. 什么样的公文行文需要签名

上行的公文,要签名的、

7.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这话什么意思啊

所谓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一把手,最大的领导。
本机关负责人一般指分管的领导,往往是二三把手或者是部门一把手。
一般的公文,如果只涉及常规的业务工作,由相关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签发即可。
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或给上级的公文,一般领导显然是不够分量的,需要一把手签发。
仅供参考。

9. 行政文件领导如何签字

一般来说,需要签发的,都有发文签附在文件前面,可以在上面签意见,当然也有在文件上直接批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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