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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14 03:20:06

㈠ 被税务机关控告偷税漏税该如何处理

你好,就我所知复道的简制单回答一下你的问题,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1、从税收征管法来看,纳税时税务人员没有义务核实你纳税的准确性,只是要是纳税人要如实纳税,如纳税人对税法知识有疑问,税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解答,并给纳税人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2、税务局一般稽查和征管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对稽查对象一般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必须要稽查一次。只是侧重稽查重点企业或是纳税异常的企业。
综上以上两条,就你所述税务机关应该没有过失。你们应该尽快补交罚款和滞纳金,争取从宽处理。

㈡ 税务机关查封企业账号需告知吗

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会先给纳税人送达《税收促使措施决定书》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送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6%B3%BD%E1%B4%E6%BF%EE

㈢ 税务机关采取公告送达必须有什么情形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在下列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版可以公告送达:权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㈣ 被税务机关控告偷税漏税该如何处理

你好,就我所知道的简单回答一下你的问题,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1、从税收征管法来看,内纳税时税务人员容没有义务核实你纳税的准确性,只是要是纳税人要如实纳税,如纳税人对税法知识有疑问,税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解答,并给纳税人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2、税务局一般稽查和征管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对稽查对象一般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必须要稽查一次。
只是侧重稽查重点企业或是纳税异常的企业。
综上以上两条,就你所述税务机关应该没有过失。
你们应该尽快补交罚款和滞纳金,争取从宽处理。

㈤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专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属,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㈥ 求高手告知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啊

FineBI大数据分析工具可以通过对经济和税收综合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税收专宏观分析、税收收入分属析、税收征管分析、出口退税分析、专用发票分析、纳税人分析、纳税人审计分析),研究经济与税收增长的弹性、发展的均衡性等数量关系,揭示税收收入和税收负担等重大指标的长期增长趋势、波动规律、发展速度、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所有制分布和月度时序特征;运用对比分析方法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强度及均衡性;对税收收入、出口及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指标进行精确监控和科学预测;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对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量化评测和科学分类

㈦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对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版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税务机关采取公告送达必须有什么情形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在下列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㈨ 欠税公告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管

《欠税公告办法来》是国务院自颁布的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哪税务局内部一般由“税收征管与科技发展(科、股)”负责。

㈩ 告国家税务总局,在哪个法院起诉

管辖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01行初101号

原告熊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冯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瑞,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俊认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不服被告国税总局作出的税复驳字[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税总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力,被告国税总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瑞、王家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国税总局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国税总局对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伟业公司)及股东仲冬华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惩治,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后原告认为国税总局未对其提交的申请作出处理,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国税总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国税总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原告。被告经审查认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税总局接到原告举报件后将其作为一般案件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总局将原告的举报件进行登记、转办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于2015年1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熊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税总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该法第六十条至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国税总局具有法定税务违法查处职责。原告作为广发伟业公司股东,向国税总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广发伟业公司及股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税总局收到该申请后,未依照法定程序,未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出具书面回执以及答复,亦未在《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应认定该行为违法。原告针对国税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虽然援引了法律规定,但没有指出具体适用该条款哪一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被告没有提交其何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作出受理通知以及是否向原告送达、是否想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送达时间、被申请人是否提交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前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等证据材料,属于未就其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EMS邮单及详情单,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向国税总局提出履责申请,该局于2015年6月30日签收;3.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针对国税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收到举报件后,已经履行了对举报件进行登记、转办的全部处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的规定,被告没有书面告知“举报案件进展情况及或查办结果”的法定职责,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有告知举报案件查办结果的义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涉案的举报案件仍在检查过程中,尚未查结,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亦不存在告知原告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2.关于交办举报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检举事项的函(国税举交[2015]0673号,以下简称673号函),证明被告已经原告的举报件依法转办,已经履行法定职责;3.国税总局稽查局提供关于政策法规司熊俊复议一案的材料,证明被告在复议期间查明案件事实;4.EMS邮单,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该证据的证明作用,认为证据4是本案被诉行为,不是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4没有异议,认为证据2属于被告内部资料,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无举报中心公章,签名人的身份不明,所附汇报材料亦无公章,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本案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被诉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关,且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国税总局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国税总局对广发伟业公司及股东仲冬华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惩治,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年6月30日,国税总局收到上述申请。同年9月8日,国税总局稽查局作出673号函,将该举报事项转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处理。

原告认为国税总局收到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对其提交的申请作出处理。故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国税总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国税总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原告。被告受理后,负责复议工作的法制部门要求对原告举报申请进行处理的承办机构国税总局稽查局作出答复。国税总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了答复意见以及673号函、《关于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一案的情况汇报》。被告经审查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并对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以及举报中心收到检举事项应分类处理作出规定。从上述规定看,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对于检举事项作为一般案件的,可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本案中,被告所属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在收到原告的检举申请后,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经审查认为该检举事项属于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作为一般案件将该事项转由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进行查处,符合上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八条关于税务机关针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对其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责,依据不足。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既未出具书面回执,亦未作出书面答复的问题,因《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本案原告在向被告实名举报时仅要求被告书面答复,并未要求出具书面回执。上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检举人查办结果的前提是承办部门回复查办结果。而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检举事项已经处理完毕。且相关规定并未要求被告将检举事项转办后应当通知举报人,故原告关于被告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关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复议行为属于同级复议。虽然原承办部门在向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的《国税总局稽查局提供关于政策法规司熊俊复议一案的材料》没有加盖印章,但考虑上述转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转文,同时结合该函件的内容,可以视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上述函件亦列明了附件的内容,该附件亦可作为原承办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国税总局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告检举事项的承办单位提交意见及证据。原承办单位亦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了书面意见以及相关材料。被告国税总局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综上,本院对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杨晓琼

代理审判员马晓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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