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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3 16:36:45

Ⅰ 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西方国家议抄会监督政府的主要表现有袭:一是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织,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提名的政府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在议会制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首脑,再由政府首脑组织政府;二是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使政府集体辞职;三是行使弹劾权,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罢免其职务或判罪;四是行使质询权,即议员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要求有关者做出解释和答复

Ⅱ 工人阶级政党的内部监督的特征是什么

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参考资料的第八组第十五题。答案在第46页貌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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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谈监督而不谈制约

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衡学说
1.洛克
洛克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而君主立宪的特征之一就是实行适当的分权。洛克认为,实行分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为此洛克还首次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又统摄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的“三权分力”实际上只是两权分立,并未涉及司法权,但他的分权理论还是体现出权力制约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才是国家最高主权者和最高裁判官。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却必须时时受到人民的制约。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2.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是洛克的崇拜者,同时对欧洲各国游历考察的经历使他热衷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在洛克分权理论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双重影响下,孟德斯鸠把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的三权划分理论发展成典型的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分权学说,将权力分立与政治自由联系起来。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份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而且还不应归属于同一阶级的三个机关,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
除了提出三种权力之间要分立,孟德斯鸠还提出权力之间要互相制约的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的三种权力划分自然不是绝对的分立,互不相干,而是相互钳制和平等。 因为权力分立是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对权力的专断,但权力分立并不能保证一种权力不去侵犯另一种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仍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所以孟德斯鸠主张权力制衡机制,即依法为权力制定界限——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交由君主,法院行使司法权,且这三种权力大致平衡,不致某一种权力特别高出其他的权力,以形成牵制关系。
就分权和权力制约这一点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态度是肯定和赞成的,而不是相反。 恩格斯在继承启蒙思想家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认为在法英美等那些实现了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如果这两种权力混合,势必会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而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因此赞同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时代,由于新兴资产阶级力图与封建主阶级共享统治权,故孟德斯鸠理论其政治意图在于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分权。但这种分权,一是分权双方都是剥削阶级,二是随着封建势力的消亡,三权最后都归于资产阶级。因此孟德斯鸠的分权就实质而言是形式上的,是一种统治方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产阶级提出权力制衡,其初始目的在于和封建力量争夺权力。在权力斗争的初期,资产阶级既寄望通过站在封建统治势力一边以维护其利益,同时又唯恐封建力量过大,所以提出三权分立,以期从封建统治力量上分权,其本质是想壮大资产阶级的力量。恩格斯就曾经指出:“在某一个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 而在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力量取得统治地位之后,资产阶级虽然对外仍旧高举三权分立的旗帜,但实质上却牢牢地把国家的一切权力揽于怀中,根本不允许社会其他阶级尤其是无产阶级从其手中分权。马克思写道:“资产阶级平时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谓三权分立似的权力制约方案其实只是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权力的阶级本质。

Ⅳ 什么是无产阶级 能不能说的简单点

你好,一、
什么是无产阶级?普通人有了住房,有了车子,有了一点股票还是无产阶级吗?无产阶级一定是贫穷的吗?
请看英语中的解释:
——Proletariat
1 : the lowest social or economic class of a community
2 : the laboring class; especially : the class of instrial workers who lack their own means of proction and hence sell their labor to live
——无产阶级
1, 社会中最低的社会或经济等级
2, 劳动阶级,尤其指缺乏或没有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因此要出卖劳动去生活的产业工人的社会等级。
——Working class
the class of people who work for wages usually at manual labor
——工人阶级:包括那些为工资而工作的社会的一部分人,尤指体力或工业劳动者
从定义上看,无产阶级包含工人阶级,但不等于工人阶级。农民从长期上看也属于无产阶级的一部分,因为他们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具体到土地承包期内,农民又拥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主要权利。在承包期内,农民可以说这块地是我的。
二、
宪法第一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这一条看(不一定是事实上的),无产阶级已经摆脱了最低的社会或经济等级,变成了领导阶级。那么,区分是否是无产阶级的标准只剩下第2个了——没有或缺乏生产资料,因此要出卖劳动去生活的标准。
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夺取政权以前,符合无产阶级的2个标准,在夺取政权以后,作为整体的无产阶级既得到了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根本性改变,也掌握了社会的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2个标准都不符合了。
具体到无产阶级中的每个个体, 在夺取政权以前,符合无产阶级的2个标准,在夺取政权以后,也还符合无产阶级的第2个标准,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需要一套制度的强力保证。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有下列原因: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要进行社会的管理,在经济方面,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手段,都要委托一部分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管理经济,调动和处置无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对待这些优秀分子有2个管理办法,一是把他们看成无产阶级的一部分,只发给他们工资,二是获得工资以外的红利。这一部分人虽然为无产阶级服务,但由于他们掌握了相当的权利,一段时间后,形成了相当的利益集团,相对于无产阶级的大多数,他们有信息优势,组织成本低的优势,更容易联合起来要求扩大他们这个利益集团利益——要求制度变革,要求符合他们最大利益的私有化。如果,社会制度受限制,他们中的个体就会通过权利寻租的方式,首先来获得这个利益集团中个体的最大利益。这也许就是毛主席说的:要防止党内的资产阶级当权派搞复辟。因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管理历史上是属于资产阶级的,是为占社会极少数的资产阶级牟利的。
三、
无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目的是为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牟利的。这就要求代表无产阶级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力部门和他们的每个成员,有跳出个人利益范围的远大抱负,理想,他们一定是真正的共产党员,一心一意的为无产阶级服务;如果不是这样,没有这种觉悟,没有这种为无产阶级的事业献身的精神,他就不配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来管理社会。那些时不时出来强调共产党员也是人的人,根本就把入党誓词忘到了脑后,更有可能堕落成无产阶级的革命对象。
作为整体的无产阶级,把对社会的管理权委托给少部分人无疑是管理制度的需要,但随着委托链条的变长,制度风险也在增加;监督的成本增大,有效性降低。解决的方法大概有两种,一是民主制度,二是群众运动。现在我们基本上用的是第一种方法,但这一方法的效果正在接受考验,时刻都有滑向第二种方法的可能。群众运动可能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发的,二是由上层发动的,例如文化大革命。现实常常让我们发出疑问:民主的方式管用吗?是民主的方式不行,还是我们实行的民主不彻底、不完善。现实提醒我们,无产阶级委托出去的权力是否太多了,是否该收回部分权力了?!
四、
一个无产者如果获得了一个大企业的股票还能算是无产阶级吗,获得企业的多少股份就不能算无产阶级了,这中间有什么界限吗?从定义上看,普通人有了自己的房产、小车,如果不是为了经营,这些都不能算作生产资料,他就还是一个无产阶级,尽管有时他们的财产数量已经很高,但他还是无产阶级。当然,当一个人的财产数量较高时,财产的一部分完全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变成一个非无产者。一个无产者持有的股票数量不大,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还应该算是无产者。可当他们持有的股票数量越来越多,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影响时他们就不再是一个无产阶级了。
我们有没有必要用制度来阻止这种变化呢,现在看好像没有必要,但历史上我们确实禁止过。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允许他们的存在,这种存在对公有经济有什么影响,还没有深入地研究。我这里提一点简单的看法:
1,在私有经济的初期,他们往往依附于公有制经济,占用公有制经济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以图生存。1980年代以后得包工队就是一例。包工头利用压低民工的工资来积累原始资本。
2,有了一部分资本以后,私有制就利用其财务灵活又是对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行贿,已获得更大利益。那时,基层管理人员接受民工头的吃请已经被认可,只要不接受现金就可以。
3,私有经济的示范作用。公有经济的管理者看到私有企业管理者财富聚集的那么快,感到了不平衡,开始觉得自己的职工队伍是个累赘,职工很少给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有相当的行贿,一般也就是调个工作,与包工头的资本式贿赂不是一个数量级。再加上,职工的福利待遇高与民工,维权意识高于民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者的损失高与民工(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可以花些钱一次解决,可以隐瞒事故,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却要负责一生或者负责下一代的成长和就业;民工头也经常主动承担事故责任,来保住公有制企业管理者的乌纱帽,保住了公有制企业管理者的乌纱帽,民工头就不愁在以后的合作中获得超额利益,因为这也是一种贿赂方式。而职工的安全事故却很难隐瞒,会危及公有制企业管理者的乌纱帽),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更愿意使用民工,除了大学生、复员军人,企业根本不招工,职工人数逐年减少,如今,在公有制建筑企业里,通过下岗内退买断工龄,已经几乎没有了在一线操作的职工了。
4,私有制企业往往通过假冒伪劣,降低工资标准,减少福利待遇,不治理污染,行贿等来提高私有制企业主的财富积累速度,这种速度从社会整体上看不一定有效的,有时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他们基本不顾什么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为那都是外部性的。而公有制企业的公有属性,却不得不顾及这些。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是代理人的角色,与私有制企业的管理者相比,激励机制有本质的区别,给他们在高的激励也不可能高过私有企业主的激励(同等规模),对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总是存在着外部性,企业的好坏和自己的关系比不上私有企业主,在同样规模的企业下,公有企业的资本效益就很难高过私有性质的企业。挤垮公有制企业就是个时间问题了。
5,通过上面的分析,要搞好公有制企业除了政策的因素,就要加强监督,而且,管理公有制企业的人,必须有很高的无产阶级觉悟,有远大的理想,坚决的放弃生产资料为个人服务,为个人谋利的思想,这样的人应该是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自始至终保持无产阶级思想,保持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精神。这样的人太少了,连毛主席也说:难就难在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培养无产阶级接班人不容易啊。 25705希望对你有帮助!

Ⅳ 无产阶级有了自己强大的思想武器指什么理论

有谁能想象一个泥瓦匠能够设计汽车呢?或者一个汽车设计师能够做好泥瓦匠的工作呢?只有具备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人民才能够放心地将自身的权力交给其代理,然后根据其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继续由其代理。这样,人民选择实现自身当家作主的代表就有了客观的标准,人民代表的选举也就清晰了。人民需要的不是巧舌如簧和“假大空”的选举承诺,而是一心一意、具有专业素质、踏实地为自身的权力、利益和诉求服务的专职人员。人民代表的选举也不是一场各阶级、阶层和政党争夺权力的政治秀,而是人民选择自身权力代理人的过程。

根据这样的思路,我设计了两套人民代表选举的方向性方案。方案1:首先由相关的专家根据人民代表的职责制定人民代表所需具备的若干条件,然后由各选区全民投票确定人民代表的标准,符合标准的公民都可报名参选。如果人数不足,则在标准中去掉得票最少的条件,形成新的标准,直至满足差额选举的人数。人民代表选举委员会(可由常设的人大秘书处承担)将符合条件的参选人相关的简历和以往的工作表现刊登到报纸或网络上,然后由选区进行全民投票选举。方案2:任何公民想成为人民代表,必须像公务员一样进行考试,取得参选资格,然后人民根据其简历和以往的工作表现投票选举。无论是哪种选举方案,人民代表都必须通过其工作表现来获得人民的认可(每年必须通过报纸或网络向选区人民进行工作汇报。),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否则人民可以在下次选举中撤回其权力代理权。

为了节约社会资源,人民普举基层的人民代表,即县级和市级人民代表(如有需要也可以是区级或镇级人民代表),然后由基层人民代表在基层人民代表中选举出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即县级和市级人民代表在各县级和市级人民代表中选出省级人民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在各省级人民代表中选出国家级人民代表。

(四)人民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力

每一个公民都是人民中的一员,都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为什么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在社会上常常得不到声张。显然,这是因为每个公民作为一个个体,尤其是社会下层的人,都是弱势的,所以利益和诉求得不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又怎么能称之为是国家的主人呢?因此,国家必须有途径使他们显示出主人的强势,怎么实现呢?通过人民代表!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或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委派的代表表达诉求,然后由人民代表督请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代表有权在人大对工作不力的政府部门的人员启动降薪、降职、罢免等程序。人民有权对人民代表的工作予以评判,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必须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布各代表的工作情况,作为下次人民选举代表的参考。这样,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人民代表的介入必须重视人民的诉求,而人民代表由人民筛选,人民代表又必须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实质就是国家政府必须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成为真正的人民政府。人民也因为人民代表的介人,直接参与管理国家。

由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效率是最高的,效果也将是最好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就可能实现市场近乎完全的公平、公正与自由(这正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就可能实现贪污腐化的基本绝迹,就可能使所有违法违纪的事情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每一个有不法念头的人都会因感到头上悬挂着人民之剑而不敢妄为。为什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存在这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就是因为缺少人民的参与,就是因为国家是由政府管理的,而不是由人民参与管理的。而当人民拥有了人民代表这个手段以后,参与到国家管理,由于人民代表的强势,每一个公民就不再是弱者,黑暗与肮脏就将离我们远去,社会将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供全体公民发展。国家将民风淳朴,国富民强。为此,下面我举几个方面的例子说明:

1、贪污腐化问题:

贪污腐化问题是国家的毒瘤,是社会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伟大的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腐败不除,亡党亡国。为什么会有贪污腐化问题?道理很简单,权力过大,监督过小;利益太大,风险太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不是赋予了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吗?不是还有各级检察机关吗?在人类历史上,在全世界的各国政府中,都建立了各种防治腐败的方法,为什么都不能行之有效呢?道理很简单,缺少人民的参与。那么,为什么人民不愿参与呢?难道是人民不痛恨这种无耻的行径吗?难道人民甘愿被盘剥吗?道理同样简单,有五方面的原因。(1)检举没有意义:多数的检举在检举后就没有了后文,起不到效果,因此人民觉得检举没有意义。而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检察等部门,则也可以以案件太多或证据不足等原由推脱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客观存在。)。(2)害怕打击报复:作为人民中的一个个体——公民往往是弱势的,而他所要检举的对象往往是有权有势又有钱的权贵,因此,在缺乏保障的情况下,一旦暴露,就很有可能被打击报复,加上自古流传下来的“官官相护”的文化,普通公民根本不敢检举,多数选择 “忍一时海阔天空”。(3)不为周围人所理解,甚至被孤立: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检举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尤其是进行与自己利益不直接相干的检举,就更难了。旁人会觉得你“损人不利己”、“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相关的利益团体更是会采取孤立措施。例如:你如果检举了上任领导,那么下任领导可能就会对你“另眼相看”了,而与上任领导相关的利益团体更是会恶语相向甚至恶行相向等等。(4)手续麻烦,费时费力。要进行检举,行使公民权力,需要填表格、收集证据、写材料、接受询问、作证等多项事务,而且可能耗时长久,费时费力,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数公民都会选择所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5)监督检察机关自身的腐败问题。民间所传“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对这种现象的辛辣讽刺。由上所述,在以往的制度下,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权力部门,是典型的风险大而收益小,因此,常常是形同虚设,起不到真正的作用,这也助长了风气的败坏。相对于人民这个庞大的团体,只有少数的勇士敢于与腐败斗争,这显然是制度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彻底改变这种情况,实现人民的检举风险小而收益大,鼓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大致具体的方式是:当某个公民需要检举的时候,只需打电话给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指定或指派某个人民代表受理。这个人民代表可以亲自或派助理向检举的公民了解情况和收取证据,然后督请相关部门调查,并要求反馈结果。这样,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就由弱势变成了强势。并且,公民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对相关部门的,只对人民代表或其助理,而由人民代表去面对相关部门,这就基本保证了检举人不容易暴露。如果某个人民代表出现问题,公民还可向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控告并要求另派代表督请相关部门追查。如果人民代表整体出现问题,那么人民可以在下次选举时将他们全部扫地出门。这样,权力永远是人民掌握的,无论是人民代表,还是政府官员,都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人而已,人民有权根据情况收回或继续授予其权力。

有了人民代表,再辅助相关的检举奖励政策,就可以将检举变成风险小而收益大的事情,就可以实现权力越大,监督越大,就可以令那些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私利的人望而却步,就可以还社会一个朗朗的乾坤。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官员接受了某一个工程商的贿赂,需要帮助他拿下某项工程,那么,他将面临被完成这项任务所有环节参与人员检举的风险,并且,由于人民代表制度,他还无法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首先是工程商这边,工程商要支取贿赂款,需要经过会计和出纳。如果工程商违反相关的财务制度,直接从公司提款,也可能被财务检举或者出现审计问题。况且,工程商这边不一定就一人参与此事,谁能保证日后不会因某种矛盾东窗事发呢?其次是这个官员这边,他不可能全部都亲自处理,必须要下属协助,那么,他就面临被下属检举的风险。如果工程需要招标,那么专家还需要控制。即使一切妥当,工程的竞争方还可以提出质疑。因此,众目睽睽之下,任何一个想非法牟利的人都需要掂量一下其中的风险。因为有了对检举人的保护,有了人民代表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强势督办,那么,人民这座巍峨的高山就是每一个擅权者所要逾越的障碍。同时,如果社会再配搭“污点证人”的制度,减轻或免除“污点证人”的罪责,瓦解所谓的利益联盟,令利益联盟的相关人员相互提防、猜忌,或者根本不敢形成所谓的利益联盟,那么,在人民面前,敢于逾越雷池的人恐怕比凤毛麟角还少。因此,有了制度的保证,有了人民的参与,就对违法者有了强大的威慑作用,实质也就是诱导人心向善、向真、向诚。同时,人民代表和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强度也将远比缺少制度保障时小,这样就更有利于更有质量地去查处极少数“玩火者”。为什么在光天化日之下抢银行的人这么少,就是因为风险太大,难以心存侥幸;如果抢银行和抢街边的小店那么容易,且不易被抓获的话,那么,银行可能早被抢光了。

在此,我认为,由于以往制度的缺陷,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之前,人民应该表现出宽阔的胸怀,给曾经犯错的人一次机会,因为他们犯的错误有个人原因,也有制度的问题。

2、“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相关的质检部门称其中的毒性物质“三氯氰氨”不在奶粉的检测范围之内,并称世界上有那么多种物质,我们也不可能一一检验。这话是有道理的,但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依靠政府质检部门杜绝这种违法现象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只有依靠人民,才能解决这类问题。如果任何一个有良知且知道内情的人,有一个简单有效的检举渠道,并能获得相关奖励的话,那么这类事件应该早就被揭发了。并且,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违法分子就不敢轻易地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更多的是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3、企业欺诈、政府吃喝及其它违法违纪事件等

上市公司报表作假、企业产品以次充好、政府吃喝、公款旅游等等其它的违法违纪事件,在当今社会是非常普遍的,其根源是没有良好的制度进行防治。只有实现“人民民主专权”,同样的道理,在人民的注视下,都可以基本杜绝,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综上所述,必须再次强调,由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效率是最高的,效果也将是最好的。由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府官员才能摒除杂念,一心为公;企业才能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社会才能诚实守信,道德斐然;国家才能民风淳朴,国富民强,甚至达到“无为而天下治”的境界。

或许,有人会问:实行人民民主政权不是又要让人民养多几万人民代表吗。是的,但不是几万,在我看来,如果需要,100万也不为过,并且还要给予高薪以吸引最优秀的人才为人民服务。如果按中国现在高薪的标准,平均每个人民代表的年薪是30万的话,那么100万人就是3000亿/年,再加上各种费用,总预算大概在5000亿/年。5000亿/年,这个看似庞大的数字,相比于其功效而言,是非常超值的,理由有五点:(1)据报道:中国2004年的公车和公款吃喝消费约6000亿,有的甚至估计在8000-9000亿左右,如果实行人民民主政权的体制,有了人民的监督,这方面的开支就将大大降低。相信没有人愿意自己的钱被无良的官员吃喝掉,而不是用在自我权力的保护吧!(2)可以大幅减少公务员队伍:中国现在拥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是管理松散、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缺少人民的参与与监督。人民通过人民代表监督政府的工作,并因此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进行国家和社会管理,必将大大提高政府的管理和办事效率。有了人民这个庞大且强大的后盾,那么政府就根本不需要那么多如同摆设的公务员,并能更有效地管理好国家。将人民供养多余公务员的钱用于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的支出,对人民来说,难道不是更加值得吗?(3)防治甚至杜绝腐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难以估量的:中国现在腐败官员们的黑色收入有多少,现在没有具体的统计,但我们所知道的事实是:一个小小的苏州市前副市长被查实的贪污受贿款就高达1个多亿,一个小小的韶关市公安局前局长被查实的贪污受贿款也是3000多万。由此可见,这方面的款项是巨大的,而这些赃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就更难以估计了。通过人民的参与和人民代表制度有效地防治甚至杜绝腐败,对于社会而言,经济和社会效益不都是难以估量的吗?(4)大大增强国家竞争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经济和社会效益更是难以估量:有了人民的监督,就有了公平的市场,企业竞争就不能凭歪门邪道,科研单位的某些人员就不敢诓骗国家经费,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单位人员都必须通过自身实力取得竞争力,这将大大加强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自然更加无法估量。(5)5000亿/年的支出,搭建一个优良的制度,不仅对中国有利,也为全世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建立符合现代国家理念的国家做出良好的示范,这对于整个人类的利益也将功不可没。

二、人民政府和监督、司法部门

(一)人民政府

1、政府首脑的产生

政府首脑的产生与人民代表的产生一样,不需要有任何阶级、阶层、政党金钱和人力的支持,不需要喧嚣、热闹的选举造势闹剧和华而不实的政治秀(伟大的幽默大师马克吐温一百年前在其短篇小说《竞选州长》中对此就进行了辛辣的讽刺,但这种闹剧和政治秀现在依然是西方各阶级、阶层和政党争夺统治权、愚弄人民的手段,却标榜为先进的政体、民主的典范,这不能不说是民主的悲哀。),凭借的是施政能力、施政方案和为全民服务的志向。任何人只要具有这样的能力与志向并提出相关的方案,都可以参选。由于人民代表是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并具有专业的能力,因此,参选人只需接受人民代表专业的质询,并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无须进行耗时费力的全民普选。各级人大选举出各级政府首脑,然后由政府首脑进行组阁。政府首脑具有一定的任期,可以连任。

2、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关系

从政治学理论上说,一个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太大和太小,人口太多和太小都不好。因为范围太大、人口太多,则政府管不过来,容易轻视人民的利益和诉求;范围太小、人口太少,则行政成本太高,容易产生高赋税,导致劳民。因此,对于一个大国来说,如何既能做到中央集权,完成整体目标,实现整体利益,又能做到地方分权,实现区域治理,满足区域利益,是一个政体设计是否先进、合理的关键。中国新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由于各级政府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实际也就是由各级地方的人民选举产生,因此,上一级的政府要尊重下一级政府的人民的选择,不能自行决定撤换。但是,由于国家的最高原则是“公众利益至上”,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因此,下一级政府必须服从上一级政府的指挥,上一级政府必须对下一级政府具有节制措施。方式为提请下一级的人大对不听指挥的政府人员实行免职的议案,并限期进行投票,如果下一级人大不能通过,则可向上一级的人大提出免职议案,投票通过则可执行。如果免除的是下一级政府的首脑,则由下一级人大重新选举任命新的政府首脑组阁。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长期中央集权的国家,可能有的读者会觉得这样的政体设计会削弱了国家的整体性和国家政策的执行力。为此,我认为大可不必担心。理由有三点:(1)国家的军队、外交、国防等国家性质的事务是由国家统一领导的,因此不会削弱国家的整体性。(2)世界上的大国,如:美国、俄罗斯、印度等都是联邦制的国家,国家对下一级邦政府或州政府首脑根本没有罢免措施,但并没有出现国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因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除了免除职务以外,还有很多其它手段(如:经济政策、投资等)可以节制。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免职来保证执行力只是一种最不得已的手段而已。(3)中国是一个长期垂直管理的国家,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具有直接的任免权,可是下一级政府违反上一级政府命令,不执行上一级政府相关文件的事情还少吗?垂直管理导致的盘根错杂的官场关系所造成的执行力不畅的问题,在我看来,远比改革后的分权体制严重得多。

3、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关系

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都是为完成人民的意愿服务的。各级人大有责任协助各级政府实现施政方案,各级政府也有责任落实各级人大通过的议案和人民的诉求,而不是像西方民主政治的议会一样,为了自身的利益,相互撕咬。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有节制权,但并不能随便运用这种节制权。就像公司董事会一般不过多干预经营团队的经营一样,人大不应该过多干预政府的施政,必须尊重施政团队的智慧,并给予施政团队最大的空间实现共同的目标。即使施政团队的某些施政行为是错的,只要没有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或是重大失误,既然做出了选择,就应该尊重这种的选择,并允许施政团队犯错误,一般不到任期不应更换施政团队。况且,有时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现在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事,将来可能会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有两条红线是施政团队不能触碰的:(1)腐败、以权谋私;(2)违法违纪;除此以外还有一条底线是施政团队必须做到的,这就是勤勉地为公众服务,否则,任一人大代表都可提出节制议案。

4、人大代表在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诉求时的原则

人大代表有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诉求的责任,但不是维护公民个体主观愿望的利益和诉求,也就是不是维护公民个人所希望得到的利益和所希望满足的诉求。一切都是以法律和法规为准绳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既不允许有人以强势欺压弱势的个体,也不允许个别人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由损害公众利益。例如对于某些“钉子户”,妨碍公共建设,就是与“公众利益至上”的民主社会所不允许的。

5、政府部门人员的待遇

国家和社会管理是决定一个国家命运最重要的工作,是属于创造性劳动的范围,根据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予以优厚待遇,尤其是首脑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这也是为了吸引最优秀的人才为公众效力。减少人员,增加待遇,提高效率和质量,才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发展之道。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篇所谈到的内容就是:决定一个国家财富的不是产生人员的多少和待遇的厚寡,而是这个国家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我不认为给予政府部门人员优厚的待遇会增添公众的负担,相反,与之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相比,只会减轻公众的负担。

(二) 监督与司法部门

社会的监督与司法部门应该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监督与司法部门的首脑由于专业特性,应该由监督与司法部门提名,人大投票选举产生。无论是政府部门人员还是人大代表,都必须接受监督与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监督与司法部门也拥有节制的权力。如果监督与司法部门的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或是懈怠工作,人大代表同样可以提出节制议案。甚至如果是监督与司法部门的首脑涉嫌上述行为,人大还可独立指派特殊的调查小组予以调查。

现代社会的最大特征就是:权力永远属于人民。任何一个被人民授权的人,都不能凌驾在人民的权力之上,人民都必须拥有节制的手段。

三、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是由伟大的共产党领导无数革命先烈为追求“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理想建立起来的。共产党是一个以共产主义社会为最终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基石。共产党没有任何私党的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全部利益。她是由人民中一群具有高尚情操,以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为矢志的人组成的,这样的群体,无论它叫什么名字,人民都应该全力地支持,人民也需要这样的群体为自身利益服务。因此,凡是具有这种高尚追求的人都应该积极地加入其中。同时,人民在选举人民代表和政府部门人员的时候,相同的条件,就应该首先选择共产党员。但是,为了防止少数不良投机分子混杂其中,损害党的声誉,危害人民的利益,每个共产党员也必须对人民承诺,如果违背了誓言,欺骗了人民,触犯了法律,那么,不仅是党纪的处分,而且是法律的双倍处罚。这样,共产党员的情操就是有代价做保障的,那些不良投机分子就必须考虑是否合算。或许有的人说,我也有高尚的情操和为人民服务的志向,但是,我不一定要加入共产党。是的,我们不能以一个人是否是共产党员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但是,和共产党员相比,当他们举手宣誓的时候,就是向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宣告了自己的追求,就是没有退路的了,就是表明自己有决心和勇气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这当然是人民更加信任和授权的人。或许,现在有部分不良投机分子混杂在共产党员之中,损害了党的声誉和形象,但是,有了“人民民主专权”的制度保障,那些想混入共产党员队伍中谋取私利的人,在人民的注视下将是难以遁形的。伟大的共产党将重新在人民的心目中建立崇高的威望,成为有志之士的理想追求,并领导全体人民为建立一个真正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四、结语

在我看来,现代政治理论中最伟大的成就就是确立了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因此才产生了民主社会的概念。真正的民主社会,在国家管理上,所有不同的、多元化的声音都应该是来自于同一个目的,就是表达人民的意志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只是在实现这一目的方式、想法上观点各异而已,而绝不是像现在的西方社会那样,是来自于不同集团和政党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因为如果是来自于不同集团和政党的意志和利益诉求,那么强势的集团和政党就可以以民主的方式将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强加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上,民主也就失去了本来的目的和意义。民主就会像封建社会的统治集团“君权神授”的方式一样,是社会的强势集团和政党愚弄人民和窃取人民权力和利益的手段。因此,现代的西方社会还不能称之为现代国家和民主社会,西方所谓的民主政治还没有彻底脱离封建社会的桎梏,还没有依照现代国家的理念完成现代国家的改造;国家和国家的权力还是和封建社会一样,掌握在社会强势集团的手中。故而,现代西方社会只能称之为现代社会的半成品,是封建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混合体。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和民主社会必须具有两大基本特征:1、国家和政府首脑、官员、人民代表或议员都必须具有独立性,都必须独立地来自于人民之中,而不是来自于任何集团和政党(共产党除外,因为共产党本身就是人民的政党,是人民中的道德精英,人民也需要这样强有力的组织为人民服务,同时,人民的监督权和共产党对人民的承诺也可以保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西方所谓民主社会“党同伐异”的政党政治必须走入历史。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具有公正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得到真正显现和维护。2、人民的权力绝不能仅仅表现为一张选票而已,国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途径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身的利益。

只有将权力真正地交给人民,社会才不会有压迫,国家才能真正的长治久安;只有将权力真正地交给人民,才能真正展现出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上的先进性,才能真正凸显出中国在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上的软实力;只有将权力真正地交给人民,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升级,从而实现整个人类文明的跨越。

或许,现在看来,本文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设计方案还很粗糙,并且需要更多的仁人志士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但是,如何切实可行地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必然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据说,最初的火车比马车跑得都慢,遭到众人的嘲笑,但是火车代表的是社会进步的方向,所以它终将会把马车远远地抛在后面。中国有“全心为民”的共产党的领导,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基础,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理想和百年的强国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有良好的思想和现实基础,不会产生大的社会动荡,只会得到人民的拥戴。中国必将在世界范围第一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并向全世界展现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风采!!!

Ⅵ 宪法监督的基本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Ⅶ 如何监督各级党政官员使其做到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在这方面,可以像西方及好的国家学习吗

要想抑制腐败,只有公开,公开决策依据,公开财政预算,公开公务支出,公专开权力运行,属自上而下的公开,实现透明政府。但现阶段,这是不现实的,向西方学习也是不现实的,腐败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当腐败达到一种程度,社会就需要变革,新的社会组织就会较旧的社会组织清廉,所以,别着急,顺其自然,等着吧,会好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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