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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2-13 11:30:05

⑴ 出租车的新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详文如下: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目前我国执行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开始实施的时间是哪年

目前我国执行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开始实施的时间是哪年?目前我国执行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开始实施的时间是哪年?目前我国执行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开始实施的时间是哪年?

⑶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点

后备厢: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内前和容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服务用语: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载客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出租车服务站: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电话约车: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⑷ 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包括车容车貌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行为规范和服务流程规范。(一)车客车貌规范 1、车辆外观 车身:清洁,车身完好,无剐蹭、碰撞痕迹。门饰字样为企业标准简称,粘贴平整、字迹清晰。 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车窗玻璃升降、滑动自如。 张贴装饰物:车辆内外只能张贴、摆放经批准允许使用的张贴物和装饰物。在前风档玻璃右上角(从车里向外方向)从右到左依次张贴营运证、年检标志、环保标志等有效标志。 应在两侧后车门车窗后下角对称张贴有效价标,字迹清晰、粘贴端正平整。 车辆牌照:清洁平整,字号清晰,悬挂端正,无遮挡、反光物。 车灯: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标志灯摆放端正,字迹清晰,整洁明亮,功能正常。 轮胎、轮胎盖、翼子板:齐全完好,光亮干净,轮胎胎面无过度磨损现象。 2、内部设施 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铺垫平整。 仪表台、仪表板:完好,干净整洁,无杂物,无与营运无关的物品堆砌。 计价器:摆放位置明显,显示位置方便乘客察看;性能良好、计量准确、显示清晰,铅封有效;打印内容齐全,效果清晰,打印行与内容对齐;服务监督电话准确无误。 空车待租标志、停运标志:完整有效,洁净;显示清晰、翻动自如且能与标志灯联动。 服务监督卡:粘贴于车辆副座正前方的仪表台上,监督卡字迹清晰、照片清楚。 档把、球头、护套及车门内侧:保持完好洁净,左右车门手扣内洁净无杂物,车门开关把手及玻璃升降机构操纵自如有效。 烟灰缸:洁净,及时清理,无杂物。 照明灯:功能完好,洁净,开启时光线充足。 座椅:安装牢固,座椅的坐垫及靠背无塌陷、开线露攘现象。前排座椅能够前后移动调整、倾斜度可调。 安全带、锁扣:齐全有效,无污渍。 后风档窗台:保持干净,无任何物品。 顶棚、遮阳板、化妆镜:洁净、无污渍。 脚垫地胶:齐全完好,干净整洁,铺垫平整。 后备厢:干净整洁,车辆清洁用品摆放稳固有序,留有至少3/4的空间可供乘客码放行李物品。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干净。(二)仪容仪表规范1、着装:营运时应按规定要求统一着工装。工装清洁、平整、无异味。2、头发:发型大方,勤于修剪。男司机无盖耳长发、无胡茬,女司机应化淡妆、头发梳理整齐,无怪异颜色染发。 3、指甲:保持指甲洁净。4、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澡更衣,体味清新;保持口气清新,营运前无食生蒜、生葱及其它异味食物。(三)服务行为规范1、语言(1)营运时应使用服务敬语,语调亲切,声量、语速适度。(2)与乘客交谈应内容健康文明,不信谣传谣。(3)客人主动引起话题,希望攀谈时,方可与之谈话。(4)乘客不再回应或希望结束交谈时,应结束谈话。乘客之间交流时,不应随便插话。2、举止(l)微笑服务,自然、谦和、诚恳。(2)举止文明,忌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剃牙,不向车内外吐痰、扔杂物等。(3)打喷嚏时应用手遮住口鼻。(4)谢绝乘客提供的任何食品、饮料和香烟等其他物品。(5)不索要礼品、小费等。(6)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四)服务流程规范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遵守《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提供清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4、出车前检查随车随身证件、发票是否齐全合规并备足零钱。5、空车待租时(1)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可停车载客,待乘客落座后再问目的地。(2)接受调度中心的任务,准时达到指定地点后,通知调度中心或乘客。等候十分钟,乘客未出现,应与调度中心联系,经调度中心同意后,方可离开。(3)在出租汽车场站须遵守场站规章制度,文明排队,按序走车,服从场站现场调度员的引导调派。6、对需要照顾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7、主动帮助乘客放置行李物品。8、问清乘客目的地,按经济路线或乘客指定路线行驶。9、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行驶中遇复杂路面应提醒乘客扶好坐好。10、车辆起步后,启动计价器。11、行车平稳,规范操作,遇客观情况需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及时得当地向客人表示关心、询问。12、根据乘客要求升降玻璃,使用音响。13、在使用冷暖空调的季节,提前开放空调设备,并根据乘客要求随时调节。 14、乘客提出等候要求,应取得乘客联系方式,告知乘客车辆停放地点、车号和预等候时间,耐心等候。15、乘客指示停车时,在符合交通法规规定允许的地方停车,并抬起空车牌。16、车辆停稳后,应主动唱票并询问乘客付费方式。17、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必须提供发票。18、主动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19、乘客下车后,检查车内和后备厢内是否有遗失物。20、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及时通知公司或设法迅速归还失主。21、处于“停运状态”的出租汽车,应停放在公共区域施划出租汽车待租区范围之外的法定车辆停放地点。22、特殊情况的处理(1)如乘客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驶要求时,司机应不予接受,同时耐心解释,力求乘客理解。(2)遇路面条件不允许立即停车落客,需向乘客解释此处不能停车,同时抬起空车牌或暂停计价器,行驶到就近允许停靠的地段再停车落客。(3)如质疑乘客交付的钞票,可婉言请乘客更换钞票。如乘客拒绝更换,司机应与乘客一同到就近的金融或商业机构进行验证兑换,再将乘客送回原地。此过程如需用车应予免费。(4)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对乘客实施救治。(5)发生车辆机械故障,应请乘客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安排乘客,已产生的费用由司机负担。(6)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⑸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是否有效

有效。GB/T 22485-2013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代替GB/T 22485-2008),现行、有效。

⑹ 山西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

可以上万车行的维基网(http://www.wanchehang.com/wiki),上面有些汽车租赁企业及相关内的法律容介绍。

⑺ 出租车驾驶员简明服务规范是什么

(一复)车客车貌规范 1、车制辆外观
车身:清洁,车身完好,无剐蹭、碰撞痕迹。
门饰字样为企业标准简称,粘贴平整、字迹清晰。并喷印96511。 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车窗玻璃升降、滑动自如。 张贴装饰物:车辆内外只能张贴、摆放经批准允许使用的张贴物和装饰物。在前风档玻璃右上角(从车里向外方向)从右到左依次张贴营运证、年检标志、环保标志等有效标志。
应在两侧后车门车窗后下角对称张贴有效价标,字迹清晰、粘贴端正平整。
车辆牌照:清洁平整,字号清晰,悬挂端正,无遮挡、反光物。
车灯: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标志灯摆放端正,字迹清晰,整洁明亮,功能正常。
轮胎、轮胎盖、翼子板:齐全完好,光亮干净,轮胎胎面无过度磨损现象。

⑻ 如何宣传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一、加强司机的职前教育培训,把好准入关
如果说出租车行业驾驶员的准入关把不好、把不严,驾驶员仅在取得驾驶证即可上岗,那么提升服务质量无从谈起。因此,我们特别重视职前教育,通过把好“三关”,向驾驶员灌输行业服务理念和行业服务知识,宣传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1、审查关。对入公司报名学习服务监督卡的拟开出租车的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和驾驶员情况调查。出租车驾驶员是个特殊的职业,服务意识、安全意识、个人形象、驾驶技术等等都必须过硬,因此对拟进入公司驾驶出租车的驾驶员,公司首先要对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以前从事的职业,驾驶经验等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一审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行业的要求;二看其形象,是否存在与出租车行业的要求驾驶员的仪容仪表有不相符的地方,如存在留长发、纹身等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予接收;三问其经历,在此之前其所从事的职业,在驾龄上是否满3年、有驾驶经验,如只有驾龄而没有经验的一律不予学习;四查其户口所在地和住址,除本县内的驾驶员方可承包驾驶我公司的出租车,外地的驾驶员,我公司一律不接收;五观察其态度,对审察过程,态度不端正和对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无所谓的驾驶员,公司坚决杜绝其从事这一行业。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对新入的驾驶员,公司基本上能有所了解。在这一关上有的驾驶员因驾龄问题、仪容仪表问题等等都被公司拒之门外,有的驾驶员说:“到海联公司开出租车,学服务监督卡,公司就向派出所查户口一样,问的太详细了。”有的驾驶员认为繁琐,就自动地打消了开出租车的念头,就在今年的6月份,有一位驾驶员通过关系找到公司,要学习服务监督卡开出租车,公司一看其身上纹了条条花纹,立即拒绝了,此举有效地为公司挑选合格的驾驶员奠定了基础。
2、初培关。对审查合格的驾驶员,首先公司先行教育培训,公司从行业的发展、要求、公司的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素质教育,给他们洗脑,因为,新加入的驾驶员原来多是驾驶货车、私家车、其他客车的驾驶员,对出租车行业还是比较陌生,只是听朋友说出租车能挣钱或想从事看看的,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从这一关,再刷掉一部分意志不坚定的驾驶员,并对其他驾驶员敲响了从事出租车行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的警钟,提高了他们的紧迫意识。其次,通过了公司的第一关,方可参加市出租汽车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针对我公司距离市区较远,驾驶员前往市里学习不方便的情况,我们就为驾驶员搞好优质服务,积极请市出租协会的领导到我公司为驾驶员上课。如今年的7月份,我公司有30多名驾驶员服务证到期须换证和有40多名驾驶员初学,公司及时组织,邀请市出租协会的领导到我公司为驾驶员上课,驾驶员们十分感激,并十分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在课堂上能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听课、记笔记,受到协会领导的好评。
3、上岗关。在海联公司,不论是主驾还是副驾,证件不齐不上岗,公司不同意不能上岗,手续不办不能上岗,未经公司岗前考核不能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上岗必须亮证服务等等,已成为我们海联公司广大驾驶员熟知的规定,在社会也产生了影响,很多人都知道,要想开海联公司的出租车真的很难,而且要求较高,在实践中发现,越难还越有人想从事这一职业,这些都是与行业的管理和我们平时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宣传分不开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海联公司在管理上、服务质量上等方面实现了关口前移,并且实现了服务监督卡亮证率100%。
可以说,经过层层审查、教育、考核,能进入到出租车行业开上我们海联公司出租车的驾驶员对行业的规定、公司的制度都有较高的认识,他们素质也比较高,从而为我们加强驾驶员的日后管理工作、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二、加强营运期间教育培训,规范经营行为
由于我县出租车市场的不断成熟与规范,驾驶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我公司现有主驾162名,二驾近130多名,驾驶员素质、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此,公司结合驾驶员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驾驶员的营运期间的教育培训,纠正驾驶员的违章,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
1、结合驾驶员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教育培训。首先是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工作是每一个出租车企业的生命线,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讲,由于车辆经营场所一般分布在县城繁华地段,路面情况复杂,受车流、人流量大,车辆停靠起步频率高的影响,各类行车事故苗头多,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大,因此我公司把出租车的安全放在首位,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的位置。公司坚持每月底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次会议除学习安全营运知识,学习车辆保养技术,学习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外,在每次的会议之前,我都要准备近万字的发言内容,结合实际,给驾驶员讲解,不讲大道理,只讲驾驶员身边的、易懂的知识,让驾驶员容易接受。在遇到春运、“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公司还邀请交通、交警等同志为驾驶员上课,丰富驾驶员的知识;其次是经营行为知识的教育培训。出租车经营行为反映了出租车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到位了,驾驶员服从了,按照做了,出租车经营行为就能规范,整个行业就能规范。因此,公司在每次的教育培训中,都将经营行为列为重点加强教育,对存在的专线经营、多收费、拒载、不打表等不良风气,公司不但制定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还在教育培训时宣传内部举报、班组长、安全管理员监督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出租车的经营行为管理;第三是服务质量知识的教育培训。出租车的服务质量体现当地人的素质和水平,能影响整个行业和城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抓好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工作。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认真宣传贯彻《连云港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关于在2006年度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开展星级评定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在公司内部又制定了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使《标准》更可操作性,公司要求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在日常的营运中优质文明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把乘客的利益放在首位,并要求广大出租车驾驶员怎样去为乘客服务。以上三项内容是我们每次驾驶员教育培训的重点,必须讲的,而且我们讲的都是驾驶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能遇到的东西,便于驾驶员接受掌握。公司还把驾驶员会议参加情况记入百分考核成绩,对迟到、缺席、违反会场纪律的一律扣分。在时间安排上,每次的培训教育都安排2个晚上,以便2班驾驶员的交接班和出租车的正常营运,实现驾驶员受教育率100%,即保证了教育质量和效果,又体现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2、集中教育,用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教育影响一大片。集中教育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召开驾驶员的大会,在驾驶员会议上我们把上一个月出租车安全、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情况先进行通报,把大家普遍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来,分析给大家听,使其他人受到教育,吸取教训。如出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每次都要举几个例子,哪怕是一点小事故,都能教育他人。

⑼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的亮点

的哥运营忌食有异味食物
车内无杂物、异味;出租车企业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话约车服务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是对2008年版本的标准进行的修订,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候车站台
此次标准增加出租车司机的诚信服务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将预约租车改为电召服务等。
为防止黑出租,标准规定,正规出租车计价器要安装在方便乘客查看的地方,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联动,车内要无杂物、异味。
对于出租车司机,标准也有要求,包括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过程中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同时,出租司机还要在允许的停车路段或服务站点停车载客,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不得中途甩客。
电召预约宜24小时不间断提供
对于电召服务,标准希望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召预约服务”。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出租车企业经营者要为车辆和乘客购买相应保险,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乘客失物查询,需在72小时内答复。接到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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