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
① 审慎监管的理念起源
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该文件中,审慎监管原则被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7个部分25条原则,从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银行准人和结构、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披露、监管者的正式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七个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作出规定。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由此,《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被认为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在“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 sand Requirements)部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共提出了10条原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和实施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法规。这些审慎监管法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资本充足率监管,另一类涉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理念和原则,并将其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② 审慎监管的实现手段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是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的:
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二是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由此可见,确定审慎经营规则是审慎监管的基础。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目前,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内容。
③ 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强调什么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严重冲击,同时也暴露了单单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在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上的不足。在许多情况下,微观审慎监管难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付金融危机中的冲击{1}。这场危机加速了各国金融当局改革监管机制的步伐。其中,国际组织和各国的改革突出表现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出台有关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法规,以及成立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组织{2},旨在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重要目标。总结归纳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于危机之后改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
一、宏观审慎监管基本原则的产生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在2012年12月的《宏观政策工具的选择和实施(Operationalising the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Macroprudential Instruments)》报告{3}中,明确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7个普遍性原则。具体而言,这7个普遍性原则可以归纳为几下几项:第一,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应整合监管信息、市场情报和总指标数据;第二,金融机构和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包括跨境风险和相关的对冲市场,必须得到监视和分析;第三,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应该注意金融基础设施的工具开发和政策制定,旨在应对特定的风险或失衡的判断,这些工具可以基于固定或可变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可以与传统的微观审慎工具相似,也可以限制为特定类型的风险识别和新的工具;第四,强化国际信息共享;第五,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应该由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正式的委员会或类似的制度框架来负责,它应该由央行的部门或者由央行作为核心角色来执行;第六,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应当具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应当获得足够的权力,并承担足够的责任;第七,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交流机制需要清晰地传达金融稳定评估和满足公众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成果的期望。这7个原则是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归纳较为全面的内容,不仅涵盖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和范围,也兼顾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是现阶段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基本原则的参考范本之一。
(一)在国际层面重视建立合作协调制度
这个趋势体现在各个重要国际组织的行动中。国际清算银行将强化国际信息共享作为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普遍性原则之一。就具体措施而言,评估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部分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正在开发一个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的机制。不过,虽然国际合作协调机制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但是其相关的实践还刚刚起步,还存在大量的现实问题。在金融稳定理事会2013年4月的报告{4}中指出,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可行的处置机制取决于有效的跨境合作框架;有效的处置计划需要最新的信息,这些都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当局之间建立起更加明确和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
(二)在国家层面重视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总结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缺乏宏观的协调决策能力,是此次危机的教训之一。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真空。一方面,在功能型监管模式下,一个金融机构会同时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每个机构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容易产生监管权力的冲突,延误最佳监管时机;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权力的分散在监管权限不清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监管漏洞,缺乏宏观目标的监管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第二,缺乏宏观监管的领导部门,无法进行统一协调决策。分散监管的缺陷,使得在系统性风险蔓延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机构拥有足够的监管权限,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最佳的监管时机可能因各金融监管机构长时间的协调而错失。
以美国为例,其金融监管改革重要成果之一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该法第112条明确了委员会在宏观协调中的14项职责。其中,第5项规定了在国内金融服务政策的完善、规则制定、检查报告要求以及采取执法行动中,该委员会负责促进各成员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第7项明确指出委员会负责识别监管中的漏洞和具有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
笔者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需要遵行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它反映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和特征,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密不可分。根据现有的国际和国内实践,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逆周期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和全局监管原则。
二、逆周期监管原则
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就作用范围而言,宏观审慎监管旨在解决金融系统中两个维度的风险:一是时间维度的风险,即随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而累积的风险,与之相关的政策问题是如何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二是跨行业维度的风险,即在给定时点上,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的分布,与之相关的政策问题是如何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集中{5}。应对危机的出发点是减少顺周期性,增加逆周期性{6}。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在其2011年的一份报告中{7}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要针对财务周期,积极地限制金融风险的积聚,旨在减少金融萧条的概率或幅度。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如今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就是针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降低顺周期性的效应。
2003年《巴塞尔协议II 》所确立的三大支柱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并没有很好地起到降低银行业风险及保证国际金融体系安全的作用,使金融机构顺周期性问题更加明显。为此,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总结和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除了要求进一步加强微观审慎监管之外,更加注重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视角设计相关监管思路和政策工具,尤其是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了后危机时代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据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参考。
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研究提出缓解顺周期问题的政策工具,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资本缓冲,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8}。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变量工作组(Macro-variable Task Force),负责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的研究和规则制定工作。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报告指出,解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9}。
为了防范和应对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中很重要的一个资本缓冲规则,包括了基本资本要求、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s)。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巴塞尔协议III》的重要成果。逆周期资本缓冲是指经济上行情况下计提一部分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便在信贷增长过激而导致经济下滑的时候,有充足的缓冲资金可以运用,属于未雨绸缪型的手段。
资本缓冲规则在应对周期性的系统性风险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本轮改革中,拨备规则也体现了逆周期调节的性质。拨备是进行财政预算时,估计出现亏损时所预留的准备资金。拨备是用来应对风险资产可能引致的损失。拨备包括前瞻性拨备、动态拨备等,主要是考虑经济周期的变化。在经济景气周期上升阶段,可以多计提拨备,以便于在景气周期下降阶段可以消耗这些拨备,这也是逆周期调节的体现之一{10}。
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与经济周期相关,而金融体系自身带有十分明显的顺周期性,金融创新也放大金融周期,顺周期性也受经济周期等其他因素的推动而不断得到强化。实施逆周期的措施,使内在顺周期性得以缓解,以达到控制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逆周期监管十分必要。
三、协调监管原则
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对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上的不足,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目标。系统性风险在横向的角度,表现为跨行业的结构性风险。如何解决多个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金融服务的交流和合作程度不断加深,与之相适应,金融监管也需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协调。
(一)跨行业的协调监管
从跨行业的维度来讲,宏观审慎监管重在防范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风险。市场结构同样也是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在风险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冲击产生的后果取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构性特征。市场结构会受到金融体系内风险分散或聚集程度的影响,即使在金融体系内经营活动和金融市场交易时间、条件固定的前提下,它也会影响系统性风险。信息的缺乏或不充分的透明度,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产品风险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11}。为了防范和应对金融体系跨行业传递的系统风险,各国在金融改革中完善原有监管机构的职能或新设监管机构,必须强调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以英国近几年的改革为例,在《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 2009)》的第一部分特别处置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就规定了财政部、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和英国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规定金融服务局可获得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在金融稳定方面的监管信息,同时要求在特别处理机制中加强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协作{12},以此作为银行监管和处置的守则。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英国逐步打破了1997年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业务逐步被新设立的机构所取代,其中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于2013年4月1日正式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13},并由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负责监测系统性风险{14}。金融政策委员会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向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和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提出关于金融稳定的指导和建议{15}。金融政策委员会做出的指引,同时也需要以副本的形式知会财政部{16}。纵观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2)》的修订,十分重视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明确了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方式;英格兰银行将取代金融服务局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唯一机构,由下属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作出宏观审慎的指导和建议,并与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配合与协调。
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
④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 区别 联系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与联系:
1、目的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2、内容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
3、对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4、联系: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由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手段也会大相庭径,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会因为强调整体的稳定性而忽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微观审慎监管则相反,首先关注的是个体风险控制。
(4)审慎监管扩展阅读:
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⑤ 非审慎监管 的含义
非审慎性与审慎性相对。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
⑥ 宏观审慎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宏观审慎政策: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
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
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监管是根本,政策是要随着局势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改变。
⑦ mpa宏观审慎监管相比监管信贷规模监管有哪些主要区别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如GDP)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如银行和金融集团)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比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由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手段也会大相庭径,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会因为强调整体的稳定性而忽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微观审慎监管则相反,首先关注的是个体风险控制。
⑧ 审慎监管会议是指什么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所以会议就是日常会议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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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宏观审慎监管的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的,关注金融系统风险的部分内生性特征而不仅仅只重视外生性风险。同时,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给定时点上风险跨机构之间的分布及整个系统中风险的跨时间分布”,即横向与时间两个维度。其中,横向维度关注因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与同质性而产生的共同风险敞口问题,而共同风险敞口被认为是危机时期大量金融机构相继破产的重要原因;时间维度方面则关注如何抑制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特征。
由于意识到金融监管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从而忽视了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就提出了“宏观审慎”的概念,以此概括一种关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上世纪80年代,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BIS的报告中,但由于微观审慎监管仍然是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中的焦点,直到本世纪初,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才得到较为清晰的界定。
1979年6月28-29日,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先提到了“宏观审慎”一词。在公开文件中的首次亮相却是在1986年,欧洲煤钢联营(ECSC)在当年的《国际银行新近创新报告》中用部分段落正式讨论了宏观审慎政策。随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被越来越多地提到,但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个驱动因素,此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大规模应用。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的报告中最先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用于监管金融体系。
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目标可以分解为二:一是限制金融风险的累积,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或强度;二是强化金融体系对经济下滑和其他负面冲击的恢复能力。限制风险累积可以理解为对系统风险的事前预防,强化恢复能力是对系统风险爆发后的事后补救。
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定位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这意味着在审慎监管的框架内仍然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宏观审慎监管处于协助性地位。在具体的监测方法和监管工具上,宏观审慎监管可以成为微观审慎监管的延伸和扩展。
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⑩ 审慎监管 是什么意思
银行业实施审慎性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低成本、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这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遭受了超过100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之后得出的惨痛教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使存款人放松了对银行的监督。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虽然众多,但是重叠的监管机构不仅没有强化监管,反而纵容了银行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当监管当局认识到“容忍与拖延”导致了更大损失的时候,问题已经积重难返,超过了监管者力所能及。最终美国国会被迫于1991年动用1000亿美元纳税人的钱注资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亡羊补牢的措施,国会同时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审慎性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原则。
审慎性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1991年的FDICIA法案包含“迅速纠正行动条款(简称PCA)”和“最小成本解决条款(简称LCR)”。按照这样的条款,当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到2%时,如果它的股东还不能及时补充资本金,那么监管当局就应当清算或者出售这家银行。其精髓在于尽可能赶在银行资本金完全损失掉之前采取行动,以便让银行股东之外的其它人不受损失,也避免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只会发生在监管者监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和监管者被欺诈的情形中。巴塞尔协议中约定的国际监管准则也与审慎性监管相一致。以前,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完全来自存款保险制度;今天,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任更多来自审慎性监管。
中国银行业尚未确立审慎性监管规则。人行官员反复强调的“退出机制”论甚至暗示审慎性监管还离得很远。首先,“退出机制”论指出关闭金融机构就是需要花钱。这显然偏离了LCR准则;其次,它还暗示监管机构可能要等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才有能力对问题银行采取行动。这又偏离了PCA准则。事实上,如果立即、全面、严格地实施审慎性监管,个别现在还在营业的银行已经达到关闭标准。如果不让这些银行关闭,而是让它们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将背上沉重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