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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3 05:22:46

1. 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种类及其职能

您好!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内家机容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谢谢阅读!

2. 法律监督的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3. 如何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不知道抄您说的是哪类企业,职责分离, 横向和 纵向这些都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制,但我建议你们采取项目管理体制,以项目目标开始企业管理,弱化职能,强化项目沟通,这样效果好一些。
为什么这样说呢,91孔明网阿亮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很多小企业都是一人多职,并且随着公司的发展,职能在不断的变化和增加,所以说职责分离是一个伪命题。只有在成熟期的企业才可以进行职责分离。
横向和纵向相互监督制约这个是可以实现的,项目管理的体制就是就是打破传统的职能制体制,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横向机制,有些职能是受职能部门经理进行监督制约的。
希望对您有用,更多详细内容可以私信我,希望能帮到你。

4. 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业务监督即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

(4)横向监督扩展阅读:

行政监督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的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比如,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补救手段)。

5. 什么是横向岗责体系

  1.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中的横向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原版则,科学划分各业务权科室的职能,结合职能设置相应岗位,并将各科室现行的岗责完全进行了解。

  2. 把现有工作内容、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按岗位进行整理归并、优化简化,对所有岗位按照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目标等进行岗位描述,知道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3. 这就就是明确具体的岗位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最终使局的岗责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完全与《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中的考核指标相同。

6. 监督权的两者比较

尽管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都是政治权力的监视、控制和制衡现象,但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发生的缘由和发挥的功能却有所不同。第一种政治形态的政治监督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机制,而民主政治是这种形态政治监督的基本保证;第二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统治和组织领导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政治上的集权领导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管理科学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治高效廉洁的重要保障。
这两种政治监督的形态虽然不同,却有着相同的政治监督的追求。
第一形态政治监督和第二形态政治监督的现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腊的雅典,其国家政权就由贵族院、公民会议和执政官三个部分组成。监督为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驱。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政治监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视。早在秦朝以前,就设有专门的监察职位,到秦朝以后都设立御史府或类似的机构,兼领典正法度,纠察百官、巡视各地。但我国古代的政治监督与古希腊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式、单向度的纵向监督,属于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两种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将权力监督模式划分为纵向和横向,当然是模型化的处理,实际存在的权力监督体系大多是横向和纵向两种模式不同程度的结合。但是,不同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通常以一种模式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征。因此,上述监督模式的归纳和阐述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一种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监督方式具有鲜明的特点,与其他的权力配置方式明显不同,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着重分析两种模式的不同特征: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垂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上阶位权力)对下位权力(下阶位权力)实行监督,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不存在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中国古代专制政体里,皇帝是一个巨大的权力之源,处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可以监督任何部门和官员。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级机关”加以监督,所以古代中国发展出了世所罕见的御史监察制度。秦汉时,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属性,御史大夫虽与丞相及太尉并称“三公”,但实际职权是“掌监察,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设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汉代习惯,须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为丞相。” 后来御史机构渐渐独立,监察权慢慢脱离相权。中央发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厂卫等特务机构,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抚、按察司等,庞大的御史监察体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员都有其对应的“上级”监察官。
第二、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整全(全方位)的监督,即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取代下位权力的运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两者的职权是同一性质的,都是一种没有分化的整全权能,只不过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上位权力能够代行下位权力。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国家政权始终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划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从来就没有独立,国家政权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行政性。实现权力监督的手段不是通过职能划分,而是通过权力的纵向分配,采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权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监督矫正,渐渐地就全面取代了原来的权力,形成新的权力级别和机构。这一特点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权机构的演变中,都有鲜明的体现。“以上制下,全面监督”可谓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本质。
第三、在这种权力监督模式下,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为权力没有横向分化,不能实现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权力又不能过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纵向上设立众多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使每一个级别的权力逐级缩小,达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级权力需要上级权力来监督,后者又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督,如此上推级别不断增加。中国古代的行政级别繁多复杂,与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直接的关联。中国历史上,真正的行政区划只有秦朝的郡县,此后所谓的行政区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区演变而来。这一演变过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详细的阐述,更可以用如下简图直观地加以描述:
从上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级新的行政区的形成,都由相应的中央巡察官作为媒介,新的行政区直接或间接来自原有的监察区。中央权力由监察权向行政权转化,又产生新的监察权,再转化为新的行政权,如此循环不已。可以想象,假如没有辛亥之变打断这一循环,巡抚总督之后一定会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实际上,清代在巡抚总督之上已经有了新的监察官,就是清廷经常派出的钦差大臣、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之类。即使辛亥革命之后,仍残留这种循环的痕迹,各省的督军,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进行统治的代表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建国初期曾先后设立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并设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当时,大区是我国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省、市和行署区等。”[27] 由此可见,这种传统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言,还有一项鲜明的特征,此即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两代为盛。“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回避制切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结合的途径,便于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在这种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横向的监督模式与纵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个特点:一、这种监督模式是双向的、互相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关系,权力监督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行并列的。形象地说,这种权力监督机制是横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领是“职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历史中,没有中国古代那种“高高在上”的御史监察系统,但其司法系统发达,政权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来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的划分。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不同职能的权力主体相互监督制约,普通民众也能对官员以及政府甚至国王提起司法诉讼。二、在监督的范围方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监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监督者的职权,也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能是不同质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决定了这种监督模式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在具体的监督手段上,主要是运用特定的程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进行纠察,并不从实体上代替监督对象的职能。因而,在这种监督模式下,人们特别重视监督程序的设计。三、由于是相互的监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层级的监督者来行使层层递进的监督权,也不会产生一个不受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这种监督模式侧重于权力的横向分工,而不是纵向的级别划分,政权的纵向组织相对简单。同时,任何一级权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会有一个不受监督的终极权力。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率,在集权模式下,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单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要不断地设立更高级别的监督者,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整个权力系统的运行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是单向的监督,下位权力不能监督上位权力,所以为了防止上位权力的异化,就必须设立更高位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如此向上延伸,导致监督层级不断增加。最终必须确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无需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否则权力监督将会无穷循环,形成一个“无底洞”。但是,如何保证“终极权力”的正当性,防止终极权力的异化,是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纵向监督模式下,各级官员唯上是从、欺上瞒下、行贿受贿等吏治腐败现象都是体制性弊端,“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始终很难解决。一些具体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掺半。比如回避制,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回避制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其他政府部门则要求具有本地区居民资格者,才能成为该地区的政府官员,其选举法一般规定候选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籍贯”和居住年限,以便于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监督当选官员。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其“技术上”的优点是明显的,但它并不具有目的正当性。回避制的根源在于地方官员不由地方产生,而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为了防止和减少“中央代表”与地方势力结合对抗中央,所以必须实行回避制。在回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而罔顾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搜刮行为。
横向监督模式虽然在权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权力运行系统是正义的,不太容易出现专制,对普通民众来说它是安全的。所以,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目的正当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强权政府的侵犯。这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终极价值”。“宪政体制可以理解为一种宁可多支出一些时间与资源成本(等于牺牲一些效率),也要尽可能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这种模式之下,公民的权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门的侵犯,更容易获得其他部门的救济。
普遍地看,横向模式下的各级官员,比纵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唯上是从、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官场恶习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别高尚。因为政务官员的进退升降取决于多种因素、多个机构,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属官员可以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经过多种因素的长期博奕,人们逐渐倾向于遵循一种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种长官意志或强势重压。长期的熏陶与感染,使人们养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维,而不是“以势压人”的威权政治规则。

7. 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划分 ,  我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国家监督和什么

基本分类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标准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角度分类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8. 如何处理各横向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履行监督与服务的双重职能

横向部门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只有协作,所以要使用朋友的处理形式;
监督是指对职能部回门,在履答行职务时是否称职、守法
服务是指对使用本部门的权利的使用,需要自律和服务意思,和公仆意识,视群众为上帝。
服务和监督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职能,只需要公正和廉洁就可以做好。

9. 为什么民主监督是横向监督

因为民主监督是找出不合理的,让其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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