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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2-13 03:25:37

㈠ 什么是城镇供水

以要求的水量、水质和水压,供给城镇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又称城镇给水。城镇生活用水分为: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如饮用、洗涤、宅院绿化等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如商业、服务业、学校、医院、消防、城镇绿化、街道喷洒、清除垃圾、市区河湖补水和城郊商品菜田用水等。工业用水主要为冷却、洗涤、调温和调节湿度等用水。城镇供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水库、湖泊和海洋中的水。地下水包括井水、泉水和地下用水。
供水系统分为取水、输水、水处理和配水四个部分。取用地下水多用管井、大口井、辐射井和渗渠。取用地表水可修建固定式取水建筑物,如岸边式或河床式取水建筑物;也可采用活动的浮船式和缆车式取水建筑物。水由取水建筑物经输水道送入实施水处理的水厂。水处理包括澄清、消毒、除臭和除味、除铁、软化;对于工业循环用水常需进行冷却,对于海水和咸水还需淡化或除盐。处理后合乎水质标准的水经配水管网送往用户。
城镇供水系统受水源、地形及城镇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可有以下多种基本布置方式:
①重力式供水系统,即利用地形自流供水;
②水泵提升式供水系统;
③单一水源供水系统;
④多水源供水系统;
⑤分(水)质供水系统;
⑥分(水)压供水系统。
以上几种系统又可组合成新的供水系统,如多水源重力式供水系统等。此外,工业供水除直流供水(即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入容泄区)外,还有循环供水方式和循序供水方式。循环供水是将使用过的水适当处理后,重行回用。循序供水是按用水户对水质的要求,先将水供给对水质要求高的用户,使用后直接或略加处理再送给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户使用,最后排入容泄区。

㈡ 按我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压力标准,12层楼的城镇居民楼最低供水压力

供水来服务压力的有源关标准的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中第6.2条要求“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低于97...

㈢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规划目标与任务

1.远期目标
持续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至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2.短期目标
(1)保障城镇供水水质。解决因水源污染、设施落后等导致的饮用水水质不安全问题。
(2)扩大公共供水范围。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设市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重点镇达到75%,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用水需求。
(3)降低供水管网漏损。80%设市城市和60%县城的供水管网的漏损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和完善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平台。 1.供水设施改造
通过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和管网更新改造,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降低管网漏损。
2.新建供水设施
适应快速城镇化发展要求,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进一步提高城镇公共供水的设施产能和公共供水普及率。
3.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大力推进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两级网三级站”水质监测体系,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监管水平。
4.供水应急能力建设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完善水厂应急处理设施、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1.供水设施改造
水厂改造:对出厂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厂全面进行升级改造,总规模0.67亿立方米/日,其中:
(1)设市城市改造水厂规模0.48亿立方米/日。
——针对水源污染导致出厂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29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浑浊度等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强化和完善常规处理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14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铁、锰、氟化物、砷等指标超标的地下水厂,以增加除铁、锰、氟、砷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5亿立方米/日。
(2)县城改造水厂规模0.13亿立方米/日。
——针对水源污染导致出厂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2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浑浊度等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强化和完善常规处理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7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铁、锰、氟化物、砷等指标超标的地下水厂,以增加除铁、锰、氟、砷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4亿立方米/日。
(3)对重点镇的设施简陋的水厂进行改造,规模0.06亿立方米/日。
管网更新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灰口铸铁管、石棉水泥管等落后管材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共计9.23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4.20万公里,县城2.51万公里,重点镇2.52万公里。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供水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规模约0.08亿立方米/日,涉及城镇居民1390万户。
2.新建供水设施
新建水厂:新建水厂规模共计0.55亿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0.31亿立方米/日,县城0.15亿立方米/日,重点镇0.09亿立方米/日。
新建管网:新建管网长度共计18.53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6.79万公里,县城5.77万公里,重点镇5.97万公里。
3.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1)水厂和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提高水厂的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水厂运行的水质控制和供水水质管理要求。
——所有城镇水厂都应建设水质化验室,并至少具备新标准要求的10项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规模达到10万立方米/日以上或水源水质、运行工艺等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水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相应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厂或供水企业,至少应具备新标准要求的42项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
(2)城市和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现有的水质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两级网三级站”水质监测体系。
——以“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为基础,通过提升现有检测机构的技术装备,使每个地级市具备标准中要求的42项以上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以满足本辖区内水质月度检测需求及地方水质督察的需求;
——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为基础,通过提升现有检测机构的技术装备,使每个省、自治区具备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以满足本辖区内水质年度检测及国家水质督察的需求。
(3)国家行业水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的水质检测和科研能力建设,提升城镇供水行业对各地供水水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国家饮用水水质与安全监控工程技术发展。
4.应急能力建设
(1)供水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检测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抢修队伍。水厂应配备针对本地区水源特征污染物的药剂投加、计量装置和设施等。
(2)市县政府应增强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调度能力,完善应急供水相关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置换的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3)建立国家和省级应对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供水装置装备。

㈣ 无限多分求(分科加):城镇供水原有政策

现在只能找到这些,如果你要详细的只能去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了

这里有一些城镇供水的条例
http://www.iwatertech.com/policies/urban-water-supply/index.htm
还有一些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形势与展望
http://www.cepi.com.cn/experts/article/20070125111513194.htm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
主要活动:
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
(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
(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
(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
(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
(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
(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
刊物: 《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
1.总则
1.1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1.3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1.5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1.7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

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2.5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2.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2.目标与原则
2.1 遵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西部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争取大部分小城镇供水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5%。
2.2 供水工程是城镇的生命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安全。
2.3 在条件合适的小城镇群之间鼓励采取区域联合供水。
2.4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进行建设,以远期进行规划、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15年。
2.5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推广适用的水厂自动化技术工艺,同时开展管网和生产管理的优化调度。

3.水源及取水
3.1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双水源供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3.2 根据地表水、地下水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供水水源应当区域统筹考虑,地表水丰富地区,将地下水作为储备水源;对地表水比较缺乏的城镇,可取用地下水。此外,缺水地区可根据情况积极开发雨水、再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苦咸水等水源。
3.3 取水位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质,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等因素。应优先选用水质好、距离近、位置较高能实现自流和水量充足的水库水(泉水),提高供水经济性。
3.4 水源水量要求
3.4.1合理利用水资源,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前提下,统筹兼顾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3.4.2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认真勘测,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不低于90%,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保证率或采取多水源调节、水量调蓄等措施保证用水量。
3.5 水源水质要求
3.5.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于以河流为水源,应加强对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的保护,对取用水库水,应由当地“人大”立法划定水库径流区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于地下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井核心区的保护;此外,还应加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3.5.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条款。
3.5.3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条款。
3.5.4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6 取水构筑物类型选择
3.6.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当地下潜水埋藏较浅,水位变化不大时,采用大口径管井取水;当河床为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层,含水层较厚,水量较丰富时,可采用大口井或渗渠取地下渗流水。
3.6.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应在满足安全供水前提下,根据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刷、淤积、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考虑,江河取水一般考虑采用江河固定式;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且取水安全性要求不高或临时取水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当水库水深较大时,采用库坝式取水构筑物,设置分层取水,构筑物可与坝体同时设计和施工,或在库坝后由涵洞放水,防止损伤坝体,同时不受船只、风浪影响。
3.6.3 当山溪河流取水深度不足,或者取水量占河流枯水量的百分率较大(>30%),推移质不多时,可在河流上修建低坝抬高水位和拦截足够的水量。低坝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3.6.4 在水浅、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溪河流,取水量较大时采用底栏栅式取水。

4.输水系统
4.1输水管渠定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输水系统必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4.2 输水管渠定线应充分考虑地形和地质条件,同时便于施工和管理,尽量降低造价。
4.3 输水管渠可采用压力管渠和重力管渠两种形式。当远距离输水,可采用加压和重力输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4.4 从供水安全考虑,输水管渠不宜少于两条;在地形条件复杂和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单管渠输水,但要充分考虑贮水设施、管道的安全措施和维护条件。
4.5 考虑供、输水压力及地质条件、埋深及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可分段、分区选用经济实用、就地或附近能生产的国家推荐的新型管材。

5.净水系统
5.1 选择准则
5.1.1 净水工艺应选择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简单,占地少的工艺。同时应根据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5.1.2 净水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建投资、年经营费、单位水量投资、单位水量电耗;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安全效益等。
5.1.3 不同地区,不同水源水质应采用相应的净水技术。净水工艺选择时须充分了解原水中污染物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以便对所选工艺可能的改善措施做出分析与判断。
5.2 处理工艺
5.2.1采用地表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的水体,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常规工艺;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的水体,经适当处理可用作饮用水。
5.2.2 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两组。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条件允许时,也可修建蓄水构筑物,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5.2.3 对于原水中含有天然有机物或微量有机物及富营养化原水根据污染或富营养化程度选择合适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或组合工艺。适宜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工艺有:化学氧化法(如投加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投加助凝剂、絮凝剂,投加粉末活性炭,增设生物滤池;适宜的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膜技术。
5.2.4 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限量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单独除铁除锰均可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原水中铁锰同时超标可采用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
5.2.5原水中氟含量超过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考虑除氟。适宜的除氟方法有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纳滤法和反渗透法,视经济条件采用。
5.2.6消毒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5.2.7 药剂的投加控制,宜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

6.配水系统
6.1 配水管网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一般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在城镇主干道上应沿人行道敷设。
6.2 管线布置沿水流方向,以最短的路线布置干管,干管应从用水量较大的街区通过,干管间距可根据街区情况设置。干管之间用连接管联结成环状,连接管间距,可根据街区大小情况设置。
6.3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以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布置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6.4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6.5 开展供水系统的优化调度,保障管网水量、水质并节省能量。
6.6 供水调节方式可采用水塔调节或利用地形设置高位水池、水泵调速方式。

7.污泥处理系统
7.1 水厂污泥的处理与利用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小城镇水厂污泥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适当处理。
7.2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和脱水。污泥调理视情况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污泥的脱水以离心或压滤工艺为主。

8.自动控制系统
8.1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8.2水厂设备操作以手控为主,新建水厂在条件成熟时可建设自动控制系统,提高水厂的科学管理与自动化水平。

9.供水安全及节水
9.1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方案,保护人民正常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供水安全纳入地区统一安全应急预案。
9.2 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源性水质恶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运行事故均要做好预警方案与对应的措施。
9.3 应急供水水量要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采用运送饮用水、铺设临时管道供水、车载净水设备供水等方式。
9.4 小城镇应注意节约用水,城镇人均综合用水量宜≤240L/d,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宜≤120L/d。

10.运营管理
10.1 为使城镇供水系统建立标准化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应加强对城镇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管理。
10.2 水源水质监测、城市及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过程中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水质检验方法原水检验应按照GB3838执行;生活饮用水检验的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10.3 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厂级调度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执行。
10.4 应注意水厂消毒剂氯、氨及二氧化氯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和使用;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
10.5 加强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管网管理的技术水平,防止供水管网系统的二次污染

㈤ 城镇居民饮用水标准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好我省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

为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近两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活动,划定了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了一批排污口,消除了一些污染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隐患,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测工作得到加强。城市建设、卫生等部门各自开展了供水水质的监管和监督抽查。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正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区域供水不平衡,污染源种类多,我省大部分城镇仍然存在水源污染隐患,水资源短缺,中远期水量供给不足,净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供水管网设施陈旧失修,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不足,管理粗放,应急能力较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有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等问题。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目前还难以全面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原因分析

1、饮用水水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不稳定

近年来,省政府每年对各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地加强了节能减排和水污染治理工作,饮用水源地水质逐渐好转。比如淮河流域、巢湖流域各市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淮河、巢湖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难于让人放心。90年代以来,淮河水质一直很难稳定达到国家规划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有些年份只有40—50%的时段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特别是在每年的汛期和枯水季节,涡河、沙颍河开闸放水,上游蓄积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形成高浓度的污水团集中下泄,短时间内淮河水质常常严重恶化,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巢湖水体也难于达到国家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一些地区由于认识上、资金上和管理上的问题,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监控工作仍然不到位。

2、水资源短缺,节水意识不强

我省水资源并不丰富,区域供水不平衡,存在资源性短缺、工程性短缺,加上污染性短缺更加剧了短缺状况。据有关部门预测,随着人口的增长,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干旱少雨季节,资源性短缺和污染性短缺就更加明显。尽管如此,全社会节水意识仍然不强,如节水器具的使用率低,自来水管网改造不到位,漏失率高,水资源浪费现象很普遍。

3、供水企业净水处理技术和水质管理不能满足要求

由于水源水时常受到污染,因此,我省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水平和水质状况就需要不断提高。现有的净水处理技术对降低浊度等效果明显,但对处理水中的一些特殊有机物效果不佳。城市供水自来水管网建设落后,老化失修,容易导致二次污染。据全国疾控中心对全国35个城市调查,出厂水经管网输送到用户自来水龙头,不合格率增加20%。

4、管理粗放,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不足

与群众对饮用水安全的强烈需求相比,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力度还不够,如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不严,自来水出厂水、市政管网水水质总体水平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但用户水龙头的水质,出现黄水、锈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难以全面达到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非供水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水水质的监管不力,难以满足居民的要求。政府卫生部门水质监督检查经费不足,也影响了水质监督工作的开展。

5、监管制度和体系建设不到位导致供水安全风险难以降低

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主要是由股份制公司负责供应,如马鞍山、蚌埠、淮南等城市。股份制供水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性经营企业。在目前政府监管、督察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当由于原水水质超标等原因导致处理的成本过大时,出厂水的质量将难于保证,供水安全风险难以降低。

6、信息公开不够,缺少公众参与

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机会少、途径不畅。

三、对策和建议

目前,我省现有的日常供水安全保障主要是以供水企业为主,建设、卫生等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对供水水质实施监管和监测,行业水质检测、政府的监管和公众参与的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为确保居民家中自来水长期稳定达到标准,保证让每位居民都喝上放心水,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共同配合,加强对水源地、水厂、配水管网、二次供水和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的全过程监管。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建设并保护好备用水源,建设并改造供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

目前,各地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划定,政府水利、海事、建设、环保等部门应该克服认识上、资金上和法律上的障碍,定期联合执法,共同协调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源搬迁、排污口关闭等问题,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监管。此外,要合理规划、建设、保护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包括一定数量的优质备用水井),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城镇供水安全。政府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步伐,减少水的漏失,为供水企业提供合格稳定的原水。

2、强力推进节约用水

政府要推动节约型城市的建设,充分发挥水价杠杆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鼓励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强力推进城市节水进程。同时,还要创新机制,完善激励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推行各种节水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如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以及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标者,明确管理标准,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时,也要制定和完善市场退出规则,经营期限届满,应该重新招标。营造供水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供水市场开放化的格局。

监管供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要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引导供水企业针对水源水污染特点,提高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对城镇中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的现状,政府要强化成本和价格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制水、供水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4、强化政府监管和督察

强化建设、卫生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协调机制,改变各自为政,不能联动执法的现象。制定我省城镇《饮用水水质管理办法》,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规范操作、依法行政的平台。建立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水质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城市自建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查管理,定期检查并全面掌握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供水企业生产管理情况,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水质监管、监测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5、加强水质检测

为达到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必须建立严密的、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的水质监测体系,增加现有监测频次和检测项目,对全省供水企业、直饮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进行抽检。不应依赖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而应该成立隶属于政府的水质监测机构,保证政府能履行水质监督职能,提高水质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6、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及时公开信息

制定我省城镇《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要做出详细规定,实行出厂水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目前,每日仅公布水源水的水质还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各供水企业应该每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更全面的水质检测数据。环保、建设、卫生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在政府网站、报纸或电视上每日公布我省各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和居民家中自来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实现饮用水水质信息透明公开。

7、建立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

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价格听证、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邀请包括省市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专业人士、行业代表、居民代表等各阶层人士参与,及时了解和反馈社会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意见和建议,开辟公众参与管理水质的有效途径。鼓励居民通过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媒体形式参与政府的水质督察,使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居民对水质的意见,及时加强监管和督察。

8、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机制和物质储备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当水源、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时,应该能及时、有效处置,确保城镇供水、饮水安全。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抓紧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监督供水企业制定包括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应急预案。

总之,要通过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和督察,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保证每个用户都能用上安全合格的放心水。

㈥ 城镇供水局属于哪个部门啊

城镇可以供抄水的可以是私人企业袭,也可以是政府!
你问的是管理水利部门的当然是水利局或者是水务局。
1)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2)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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